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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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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唐禄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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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有昌与雷山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黔2601行初37号         判决日期:2020-01-13         法院: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有昌不服被告雷山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编号2019-1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雷山县自然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姜有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被告雷山县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明、刘学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有昌当庭提出其于当日(2019年11月27日)得知被告雷山县自然资源局已作出雷自然决(2019)第1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现雷山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编号2019-1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行政行为已无诉讼的必要为由,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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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姜有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有昌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刘江 人民陪审员刘涛 人民陪审员张志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维君 书记员王滢
判决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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