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龙与雷山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黔2601行初45号
判决日期:2020-01-13
法院: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春龙不服被告雷山县自然资源局(雷山县林业局,原雷山县生态文明建设管理局)于2019年1月9日作出的雷生态文明复[2019]1号《雷山县生态文明建设管理局关于要求退还多交税款申请的答复意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春龙以被告雷山县自然资源局已答应和原告去税务部门协商退还缴纳增值税的事宜,且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为由,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李春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龙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刘江
人民陪审员杨正华
人民陪审员潘怒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维君
书记员王滢
判决日期
202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