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农资库尔勒配销中心轮台塔河经销部、秦培光与齐月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新2822执744号
判决日期:2020-01-12
法院:轮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兵团农资库尔勒配销中心轮台塔河经销部、秦培光与齐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齐月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其应履行的还款义务。在执行中,申请人秦培光(兵团农资库尔勒配销中心轮台塔河经销部负责人宋维雪的丈夫)与被执行人齐月文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齐月文于2019年10月25日向申请人偿还200000元,于2019年棉花补贴发放后向申请人偿还150000元,并承诺于2020年10月25日前向申请人偿还350000元,于2021年10月25日前向申请人偿还407050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齐月文的还款方案。现被执行人齐月文已在2019年10月25日给申请人偿还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齐月文在银行贷款办理后支付剩余100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因该执行案件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较长,我院认为该执行案件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2019)新2822执7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新立
审判员艾尔肯·吾布力
审判员朱兆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石亮
判决日期
202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