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中石化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川0121民初6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1-10
法院:金堂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中石化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川0121民初6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卢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杰
判决日期
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