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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7128万元
法定代表人:孔繁立
联系方式:18999035670
注册时间:1994-06-30
公司地址:五家渠25区青湖南路2666号5幢院落室宾馆A院
简介:
股权投资;对健康产业及医疗技术产业的投资、开发和经营;项目投资和资产管理咨询;健康管理咨询;有机生物肥料的生产与销售;软件开发;互联网信息服务;一般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会议及展览服务;设备、房屋及土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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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新2324民初2063号         判决日期:2020-01-10         法院: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与被告新疆中信国安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葡萄酒业)、第三人新疆中信国安西域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域酒业)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益斌、王永宏,被告葡萄酒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军华,第三人西域酒业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占用费”的关联交易。事实和理由:第三人西域酒业成立于1999年4月9日,截至目前注册资本5450万,股东持股情况为:原告出资21035.5万元占出资比例19%,被告出资4214.5万元占出资比例77.33%,刘洪利出资200万元占出资比例3.67%。原告与第三人因股东出资纠纷发生法律诉讼期间,第三人在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上诉书中陈述发生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之外的资金占用费6984336.35元。原告对此损害股东利益的重大交易并不知情,为此2018年11月20日原告通过特快专递向第三人寄送《股东问询函》,因未得到第三人回复,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经法院调解,第三人向原告财务人员提供相关资金占用费信息:截止2007年底,被告与第三人累积发生资金占用费6984336.35元。同时第三人确认发生上述往来并没有召开任何股东会,这与原告查询第三人工商档案结果相符。被告作为第三人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84)下属公司,与所投资企业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依法召开股东会并回避表决,以维护其余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而本案中被告却未召开任何股东会即长期与第三人发生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占用费关联交易,现在已经发现的金额近七百万元,非法输送利益金额巨大,严重违法公司法第21条
判决结果
驳回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敏 人民陪审员王雪莲 人民陪审员靳鑫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赵玉芬
判决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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