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翼信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7706号
判决日期:2020-01-10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浙江翼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48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翼信公司申请再审称,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理由:(一)第19750881号“易信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见附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见附图)在构成要素、具体设计、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已被判决撤销,一旦判决生效,将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故请求中止本案审理,或直接撤销原审判决。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早已经单独在第38类取得了核准注册,并已与引证商标一和引证商标三共存注册数年,并未导致市场上的混淆误认,且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另加上了更显著的中文部分“易信”,与引证商标一和三共存,不会导致混淆。市场上存在大量“**”和“**通”商标共存,进一步说明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近似。第38类是电信服务,专业性非常强,相关公众在选择时注意力会比较高,不容易混淆相关服务来源。(二)引证商标二并未通过使用获得知名度,而诉争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足以使消费者将二者产品区别开来。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被诉决定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翼信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浙江翼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张志弘
审判员曹刚
审判员毛立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赵钊
书记员芦菲
判决日期
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