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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珠支行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邢雄
联系方式:0898-68581149
注册时间:1995-04-19
公司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63号中科苑大楼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办理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币兑换;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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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珠支行与海南方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王晓凡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琼9021执异28号         判决日期:2020-01-10         法院:定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珠支行与被执行人海南方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王晓凡、王计桥、高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某1于2019年10月28日对执行本院查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东路60号钻石水岸二期3号楼一单元503房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李某1称,由于陈界银提出申请,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2017)琼0108民初1727号民事裁定书作出对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东路60号钻石水岸二期3号楼一单元503房房产的查封,案外人李某1提出异议,2017年6月13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2017年6月26日案外人李某1提出异议之诉,2017年11月30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0108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不得执行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东路60号钻石水岸二期3号楼一单元503房;二、确认李某1与王晓凡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三、王晓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东路60号钻石水岸二期3号楼一单元503房过户至李某2下;四、驳回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陈界银不服提出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5日作出的(2018)琼01民终2117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王晓凡答应配合案外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由于案涉房屋被美兰法院查封,为了能顺利办理过户手续并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某1在对案涉房屋已被贵院查封不清楚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25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涉案房屋的查封。2019年2月2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在已有其他法院轮候查封的情况下,未通知李某1,直接下达法律文书解除对涉案房产的解除查封。李某1在未收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10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现贵院对涉案房产仍处于查封状态上,案外人李某1无法办理过户,现特请贵院对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东路60号钻石水岸二期3号楼一单元503房进行解除查封,以便异议人过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案外人李某1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并经过合法交接实际占有了本案争议的房屋,且居住长达四年之久。虽然过户登记手续尚未办理完毕,但李某1对此无过错,且涉案房产的权属问题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因此我认为,贵院对本案争议房屋的进行查封不当,侵害了无过错李某1的合法权益,应予以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综上所述,本案争议的房屋已为案外人李某1所购买并居住,法院的查封行为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以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提出保全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本案房屋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龙珠支行未提交书面意见。 被执行人海南方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被执行人王晓凡未提交书面意见。 被执行人王计桥未提交书面意见。 被执行人高忠芳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2012年7月2日王晓凡收到李某1购房款500000元,2016年11月28日王晓凡与李某1补签订房产买卖契约,以500000元将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东路60号钻石水岸二期3号楼一单元503房转让给案外人李某1。2013年7月29日案外人李某1向海口钻石水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4920.48元,其中1000元为涉案房屋装修押金。2016年1月7日,李某1前夫唐冬平缴纳涉案房屋2016年全年物业管理费1640.16元。李某1前夫唐冬平还持有2014至2016年部分电费、2017年全年物业管理费收据,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水疗卡及2014年开通有限电视的业务受理单和收费收据。2017年6月26日案外人李某1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2017年11月30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0108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不得执行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东路60号钻石水岸二期3号楼一单元503房;二、确认李某1与王晓凡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三、王晓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东路60号钻石水岸二期3号楼一单元503房过户至李某2下;四、驳回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陈界银不服提出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5日作出的(2018)琼01民终2117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中止对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东路60号钻石水岸二期3号楼一单元503房(不动产权证号:HK301926)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冯飞 审判员潘在敏 审判员韩卫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郭送梅
判决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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