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成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元良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1182财保3号
判决日期:2020-01-10
法院: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郭佳与被申请人河北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元良、武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冀1182财保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6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主动给付了欠款为由,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张爱华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培垚
判决日期
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