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苏里格气田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内民申2422号
判决日期:2020-01-08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西部钻探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苏里格气田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苏里格气田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民终2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河北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依法应进入再审。事实及理由:一、二审判决以二审报告所确定的金额作为案涉结算依据,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二审法院以对方单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做出的审计结论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结算依据错误,应依据河北建设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认定工程价款。如不以申请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认定工程价款,则应按照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认定的工程造价结论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的依据。而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已就案涉工程造价达成一致意见,而双方约定案涉工程造价应按三次审计中的三审(终审)报告确定,却又以二审报告作为案涉工程金额的结算依据,显然相互矛盾,与事实明显不符。二、二审法院错误判决由河北建设公司承担鉴定费用显属错误。三、二审法院关于退还质量保修金的数额及不支付利息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结果
驳回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杜娟
审判员王佐玲
审判员王帅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吴坤
判决日期
202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