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经与河南金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豫0185民初5996号
判决日期:2020-01-09
法院: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
判决结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
2018年3月21日5时30分许,高跃卿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登封市颍阳镇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刘寨村后洼村道交叉口,撞到被告河南金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堆放在道路西侧的土堆,致高跃卿受伤、摩托车损坏。高跃卿受伤后抢救治疗10天,因抢救无效死亡,三原告支出医疗费23320.6元。经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18】第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1、高跃卿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2、被告河南金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高跃卿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河南金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
1、受害人高跃卿于2013年5月21日购买了位于登封市颍阳镇xx小区x楼x单元x楼x户的房屋并在此居住;2、2017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它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36848元(100.95元/天);2017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558元。
损失的认定
医疗费2332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30元/天×10天)、营养费150元(15元/天×10天)、误工费1009.5元(100.95元/天×10天)、护理费1009.5元(100.95元/天×10天)、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丧葬费25014元(50028元/年÷12月×6月)、死亡赔偿金591160元(29558元/年×20年),以上各项共计642963.6元。
本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河南金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河南金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受害人高跃卿生前在颍阳镇xx小区购房居住满一年以上,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故三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原告的损失为642963.6元,被告河南金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按30%的比例承担192889.08元。本次事故给三原告造成重大精神损害,三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支持20000元。综上,被告河南金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计应当赔偿三原告212889.08元。三原告请求被告赔偿250000元,超出本院认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合议庭
审判员袁二辉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雅倩
判决日期
202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