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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开泰电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范兰红
联系方式:15343919209
注册时间:2001-06-06
公司地址:焦作高新区建业路
简介:
阀门及阀门电动装置及执行机构;工程机械、热交换设备、环保设备的经营、维护、检修、安装;批发、零售:电力设备、工程机械及配件、起重设备、密封件、建材、钢材、仪器仪表、机电产品(不含汽车)、矿产品(不含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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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原焦作市开泰电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铝工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0811民初3498号         判决日期:2020-01-09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省开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开泰机电公司)与被告中铝工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9月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河南开泰机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宰佳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铝工服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河南开泰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5282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是常年合作的生意伙伴,原告向被告提供相应的机械设备,被告支付相应的货款。从2012年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指定的单位供应电动装置等机械设备。交付设备后,原告开始向被告索要货款,但是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至2019年2月11日,原告最后一次向被告发送对账函,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25258元。原告认为,被告方违背合同约定,无故拖欠原告货款不予支付,已经违背合同诚信原则,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中铝工服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原告河南开泰机电公司作为出卖方,被告中铝工服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买受方,双方先后签订了四份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GQ-42/44-90电动装置等,总价款为175722元。2019年2月11日,原告河南开泰机电公司向被告中铝工服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往来款询证函,截止2018年10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25282元。2019年3月13日,被告在询证函信息无误处盖章确认。 上述事实有工业产业购销合同、往来款询证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被告中铝工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开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5282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3元,保全费1147元,由被告中铝工服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郭明光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高雅
判决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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