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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瑞制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4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孟昱
联系方式:0411-88011233
注册时间:1989-10-07
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庆路22号
简介:
生产经营化学药品原料药,制剂药;畜用化学药品原料药,制剂药;农用杀菌剂,植物生长激素,微生物农药原料药;化工商品、生物制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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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洪川、杨丽华、张红旗等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浙0327刑初1120号         判决日期:2020-01-08         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8〕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洪川、杨丽华、张红旗犯生产假药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李志华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黄定会、余清荣、陈启呈、陈恩赐、丁永初、冷亚辉、周春明、蔡成杰犯生产假药罪,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晓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应公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延期审理2次。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2016年9月份以来,汤某1、蔡某2(均另案处理)在没有合法手续下,承接安徽吴姓男子(另案处理)等人制造标有“古井贡酒”字样及图案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盒子、手提袋子业务。汤某1、蔡某2在没有提供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制作标识有注册商标“古井贡酒”的酒盒子及手提袋子的各个工序发包给被告人许洪川、杨丽华、蔡成杰、李志华、陈某1、李某1等人(后二人另案处理)制造,委托被告人张红旗负责“古井贡酒”的酒盒子及手提袋子各个工序间的运输工作。2017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在汤呈献的非法加工点苍南县“双钱轮胎”西侧一间二层民房内查获假冒“古井贡酒”酒盒子9691个、假冒“古井贡酒”手提袋15800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许洪川、杨丽华在未收到有效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在其位于苍南县店内帮助汤某1加工压痕“古井贡酒”手提袋10万张以上。 2.2017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李志华在未收到有效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在其位于苍南县店内帮助汤某1加工压痕“古井贡酒”酒盒子共计10万张左右,获利7000余元。 二、生产假药罪 2016年以来,马某1(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河南省境内生产、销售假药。2017年6月份,马明玉在河南省安阳市置度村东头厂房内及安阳市高新区民房内,进行非法加工假药予以销售。汤某1、蔡某2在明知马某2生产假药的情况下,承接药品外盒包装及说明书印制业务,货值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125000元。汤某1在没有提供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黄定会、许洪川、杨丽华、丁永初、冷亚辉、蔡成杰、陈恩赐、陈启呈、余清荣等人负责药品外盒包装及说明书的加工,并雇佣被告人张红旗运输。2017年9月15日马某2非法加工点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盐酸二甲双胍片(格华止)11520盒、单硝酸异山梨脂片(欣康)8800盒、消渴丸460盒、黑色药丸(消渴丸裸片)500kg、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半成品21160板、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裸片43公斤、阿托伐他汀钙片(阿某)半成品7200板、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82盒及制假设备。经鉴定,上述查获的药品均系假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陈启呈、陈恩赐在未收到有效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在其位于苍南县港河路57号印刷店内帮助汤某1印刷阿托伐他汀钙片等药品说明书共计76095张,获利1000余元。 2.2016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许洪川、杨丽华在未收到有效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在其位于苍南县店内帮助汤某1加工压痕消渴丸等药品包装盒19万张。 3.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蔡成杰在未收到有效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在其位于苍南县店内帮助汤某1加工制作阿托伐他汀药盒模板一块,获利200元。 4.2017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黄定会在未收到有效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帮助汤某1进行阿托伐他汀钙片等药品打码98095张,获利6400元。 5.2017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丁永初、冷亚辉在未收到有效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帮助汤某1糊阿托伐他汀钙片等药品包装盒共454600个。 6.2017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余清荣在未收到有效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在其位于苍南县纺织四街57号店内帮助汤某1印刷阿托伐他汀钙片等药品说明书八批次共计64500张,其中,汤某1已提货40900张,剩余23600张因汤某1未提货,已被被告人余清荣当废纸处理。 7.2017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春明在未收到有效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在其位于苍南县店内帮助汤某1制作阿托伐他汀钙片等药品的药盒子的菲林4张及阿托伐他汀钙片等药品说明书的菲林2张,获利330元。 为了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许洪川、杨丽华、张红旗、蔡成杰、黄定会、余清荣、陈启呈、陈恩赐、丁永初、冷亚辉、周春明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均构成生产假药罪,被告人许洪川、杨丽华、张红旗、李志华违法商标管理规定,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张红旗、杨丽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恩赐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洪川、杨丽华、张红旗、李志华、黄定会、余清荣、陈启呈、丁永初、冷亚辉、周春明、蔡成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生产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张红旗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张红旗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实行数罪并罚;以生产假药罪判处被告人许洪川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许洪川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实行数罪并罚;以生产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杨丽华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杨丽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实行数罪并罚;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李志华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以生产假药罪判处黄定会、余清荣、陈启呈、陈恩赐、丁永初、冷亚辉、周春明、蔡成杰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各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许洪川的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提出:一、本案十二名被告人是帮助汤某1、蔡某2制造药酒盒子、手提袋,均起辅助、次要作用,对汤某1、蔡某2另案处理不利于本案认定;账本是许洪川记的,惯例总是多记账,且负责压痕,10万张肯定会存在残次品,应当与汤某1、蔡某2的处理结果相互印证;二、本案各被告人负责不同的工序,加工工资都是正常的标准,均应认定为从犯;三、被告人许洪川从事压痕多年,一直遵纪守法,法律意识淡薄才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以为压痕不是印刷,技术含量较低,压痕加工之前商标标识已经制作在纸板上,不需要手续,且系初犯,涉案包材也没有流入社会,其愿意退赃。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丽华的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提出: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丽华犯非法制作注册商标标识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有异议,因为被告人杨丽华都是带孩子,只是偶尔帮一下忙;二、被告人杨丽华为从犯,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其与许洪川系夫妻,有一小孩要照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红旗的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张红旗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主观上没有帮助运输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故意;因为汤某1与张红旗的供述也互相矛盾,具体数额不能确定,汤某1也有参与运输,故证据存疑,同时,张红旗在制造商标这块作用小,参与程度低,不能认定为犯罪;二,对指控生产假药罪无异议。但是,根据在案证据,药盒打码是2017年3月,汤某1告知张红旗的时间是2016年年底,应认定张红旗2017年3月份才产生犯罪故意,同时,张红旗的人身危害性较小,系从犯、初犯,积极退赃,家庭特别困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志华的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提出:一、公诉机关指控情节特别严重,证据不足。因为同案犯张红旗的供述,没有涉及酒盒的数量,仅以被告人李志华的供述认定数量,证据不足;李志华的加工费用只有7000元左右,没有转账凭证、账本予以印证,获利较小,后面费用涨价,推算金额应该在8000元以上,故数量不会超过10万张;二、被告人李志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较轻,负责的工序属于最后几道,起辅助、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三、被告人李志华认为上家已加工酒盒,便以为是合法生意,在2017年7月客户提醒时才意识可能涉及犯罪,主动要求看手续,因未能提供就主动不做了,主观恶性较小;四、被告人李志华已经积极退赃,有真诚悔罪的表现,且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家中有孩子需要抚养,是家中的支柱,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定会的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提出:一、被告人黄定会归案之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负责的是印刷工序中的小部分,就是给外包装喷码,作用较小,应依法认定为从犯;二、被告人参与本案是因为汤某1主动要求打码,本人在主观上没有生产假药的直接故意,本案的涉及药品没有造成伤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黄定会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此前表现一贯良好,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犯罪,现已退出全部赃款,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余清荣的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余清荣主观上没有通过参与生产假药获取暴利的故意,参与犯罪的程度较低,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主观恶性较小,收取的加工费与市场上的一样,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没有非法获利的情况,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的表现。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启呈的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陈启呈主观恶性不大,对说明书都是按照正常的价格印刷,没有获取暴利,系从犯;因为邻居关系,其对汤某1的戒心较小,且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请求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恩赐的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陈恩赐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其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已经全部退赃,需要照顾其五岁的孩子。请求对其最大限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丁永初的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丁永初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其参与本案的时间较短,委托方没有支付加工费,反而倒贴大箱子的费用,且文化程度较低,无前科劣迹;家有母亲需要照顾,其妻子是同案犯,家中有孩子需要照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处罚金或者处数额较少的罚金。 被告人冷亚辉的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冷亚辉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其不知道汤某1生产假药,主观上没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只是处于从属地位,应认定为从犯;其主观恶意较小,认罪态度较小,系初犯、偶犯,文化程度较低。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春明的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周春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其有稳定工作,此次系初犯,已经退出违法所得。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蔡成杰的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蔡成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其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且已退出违法所得,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支柱,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事实 2016年9月份以来,汤某1、蔡某2(均另案处理)在“古井贡酒”字样及图案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盒子、手提袋子业务。汤某1、蔡某2在没有提供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制作标识有注册商标“古井贡酒”的酒盒子及手提袋子的各个工序发包给被告人许洪川、杨丽华、蔡成杰、李志华及陈某1、李某1等人(后二人另案处理)制造,雇佣被告人张红旗负责”古井贡酒”的酒盒子及手提袋子各个工序间的运输工作。2017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在汤呈献的非法加工点苍南县,仓库苍南县斗门村“双钱轮胎”西侧一间二层民房内查获假冒“古井贡酒”酒盒子9691个、假冒“古井贡酒”手提袋15800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许洪川、杨丽华在未收到有效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在其位于苍南县店内帮助汤某1加工压痕“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原5浆”手提袋10万张以上。 2.2017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李志华在未收到有效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在其位于苍南县店内帮助汤某1加工压痕“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原5浆”酒盒纸张共计10万张左右,每张可拆成两个酒盒,获利7000余元。 另查明:涉案“古井贡酒”包装盒、手提袋附着的注册商标标识,注册人均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古井贡酒”原浆(献礼)商标标识注册号第7417861号,注册有效期201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古井贡酒”原浆(5)商标标识注册号第12871195号,注册有效期201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古井贡酒”原浆(8)商标标识注册号第12871213号,注册有效期2015年7月28日至20205年7月27日。经比对,与注册商标标识完全相同。 二、生产假药事实 2016年以来,马某1(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河南省境内生产、销售假药。2017年6月份,马明玉在河南省安阳市置度村东头厂房内及安阳市高新区民房内,进行非法加工假药予以销售。汤某1、蔡某2在明知马某2生产假药的情况下,承接药品外盒包装及说明书印制业务,货值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125000元。汤某1在没有提供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委托被告人黄定会、许洪川、杨丽华、丁永初、冷亚辉、蔡成杰、陈恩赐、陈启呈、余清荣等人负责药品外盒包装及说明书的加工,并雇佣被告人张红旗运输。2017年9月15日马某2非法加工点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盐酸二甲双胍片(格华止)11520盒、单硝酸异山梨脂片(欣康)8800盒、消渴丸460盒、黑色药丸(消渴丸裸片)500kg、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半成品21160板、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裸片43公斤、阿托伐他汀钙片(阿某)半成品7200板、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82盒及制假设备。经鉴定,上述查获的药品均系假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陈启呈、陈恩赐在未收到有效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在其位于苍南县港河路57号印刷店内帮助汤某1印刷阿托伐他汀钙片等药品说明书共计76095张,获利1000余元。 2.2016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许洪川、杨丽华在未收到有效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在其位于苍南县店内帮助汤某1加工压痕消渴丸等药品包装盒19万余张。 3.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蔡成杰在未收到有效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在其位于苍南县店内帮助汤某1加工制作阿托伐他汀药盒模板一块,获利200元。 4.2017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黄定会在未收到有效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帮助汤某1进行阿托伐他汀钙片等药品打码98095张,获利6400元。 5.2017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丁永初、冷亚辉在未收到有效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帮助汤某1糊阿托伐他汀钙片等药品包装盒共454600个。 6.2017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余清荣在未收到有效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在其位于苍南县纺织四街57号店内帮助汤某1印刷阿托伐他汀钙片等药品说明书八批次共计64500张,其中,汤某1已提货40900张,剩余23600张因汤某1未提货,已被被告人余清荣当废纸处理。 7.2017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春明在未收到有效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在其位于苍南县店内帮助汤某1制作阿托伐他汀钙片等药品的药盒子的菲林4张及阿托伐他汀钙片等药品说明书的菲林2张,获利330元。 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马某2非法加工点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盐酸二甲双胍片(格华止)11520盒、单硝酸异山梨脂片(欣康)8800盒、消渴丸460盒、黑色药丸(消渴丸裸片)500kg、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半成品21160板、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裸片43公斤、阿托伐他汀钙片(阿某)半成品7200板、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82盒及制假设备。经鉴定,上述查获的药品均系假药。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许洪川、杨丽华退出违法所得6650元,被告人张红旗退出违法所得2300元,被告人李志华退出违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陈启呈、陈恩赐退出违法所得1000元,被告人黄定会退出违法所得6400元,被告人蔡成杰退出违法所得200元,被告人周春明退出违法所得33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其加工点位于苍南县李家洋祠堂对面第二间房子。2017年4月,汤某1联系其“古井贡酒”盒子打码。 2.证人黄某2、杨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定会在苍南县经营旺盛(药品电子监管码)UV水性喷码店,期间,承接了盐酸氮卓某喷雾剂包装盒上码业务;2017年9月15日现场查获成品和半成品。 3.证人许某、林某、蔡某1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许洪川、杨丽华在位于苍南县承接男子A的司机送来的“古井贡酒”手提袋和阿托伐他汀钙片包装盒压痕业务,A男子没有出示委托书等材料。 4.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14日、9月15日,其在被告人汤某1、蔡某2夫妻二人的厂里加工“古井贡酒”酒盒子,大门都是关闭的。经辨认,其辨认出汤某1、蔡某2夫妻二人。 5.证人丁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8月至9月15日,其在丁永初处帮忙时,和丁永初、冷亚辉对阿托伐他汀钙片、二甲双胍片、消渴丸、格列齐特片、盐酸贝那普利片等药盒进行糊盒加工。 6.证人金某(汤某1母亲)的证言,证实汤某1在金乡镇汤鉴垟路45号开了一家做盒子的厂,主要生产酒盒子和药盒子,与妻子蔡某2共同经营。 7同案人员马某2的供述,供认:⑴2016年开始与朋友张天顺一起生产、销售假药,负责进货、出货、收账及管理事务;2017年5月,其接张天顺的班开始自己办了两个加工场生产假药,共招聘5个工人,分别是马海棠、张某、岳现平、薛某、李某2,其中一个加工场在安阳市龙安区东头一个民房,由马海棠负责使用平板机对药丸进行封装,做成一板板药片,再放到纸箱里打包,再由其拉到小吴村的加工场进行包装,小吴村加工场主要是包装药品,由张某、岳现平、薛某、李某2几个工人负责;销售的药品主要有消渴片、盐酸二甲双胍片、阿托伐他汀钙片三种(后两种2017年5、6月开始),消渴片是瓶装的,每瓶210颗,盐酸二甲双胍片一板10颗药丸,阿托伐他汀钙片每板7颗药丸,另外也从网上购一些真药进行销售,从中嫌取差价;药品主要销售给北京的一个客户(男,手机号码136××××8161、155××××1234),从网上认识,他知道是假药,因为价格比市场价便宜很多;也有销售给杨哥(杨华涛),具体数量想不起来,杨哥有7箱阿托伐他汀钙片,每箱3千板,每板价格1元2角;消渴片每瓶售价5元左右,盐酸二甲双胍片(一盒2板,每板10颗)售价4元左右、阿托伐他汀钙片是没有包装以半成品一板板进行销售,每板1元2角;⑵一板板药片上的药名字样是武卫民帮助印刷,印刷厂在置度村加工场对面,其加工场是向武卫民租的,共有4间房子,三间是武卫民转租;武卫民在空白铝箔印刷药名后,拿到加工场由马海棠操作平板机把药丸放在铝箔上,再加热烫封成一板药片;一公斤铝箔的药名印刷费70元,共印制了300公斤。⑶加工场工人每天工资80元,做包装的四五十元;其告诉过马海棠、张某、岳现平、薛某、李某2加工场做的药是仿造和伪造,所以工资高点,工人们也是心照不宣,心里清楚加工包装的是假药;2017年9月15日两个加工场的假药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设备工具和外包装被公安机关扣押,具体数量说不出。⑷药品外包装盒、说明书是苍南本地人“程某”印刷,手机里存着他的号码,一套以0.65元的价格采购,“程某”有发货一年多,几个月一次,一次3万套。⑸消渴丸的原材料一直是河北“王力山”供货,最近向其采购600公斤,价值1.1万元,有12个麻袋,通过致远物流走货。⑹公安机关扣押的庞金香(尾号2495)、王金福(尾号9623)、张富荣(尾号0885)名下的三张工商银行卡均系其使用,王金福(尾号9623)的银行卡转入金额都是其销售给北京客户假药的金额(共计881820元),其中真药有20万元左右;张富荣(尾号0885)和庞金香(尾号2495)的银行卡是张天顺办理,其帮忙转账;⑺庞金香的银行卡汇给汤元爱名下的银行卡账号62×××25的款项都是汇给“老程”印刷药品盒子的货款,是张天顺由其经手汇给“老程”;王金福的银行卡汇给汤元爱的款项是其接手张天顺生意之后,跟“老程”合作支付假药盒子的货款。⑻其向北京客户销售假药的情况:消渴丸货款几十万元,从2017年6月开始发货,北京客户现金转账其黄色卡片的中国工商银行,该卡和另外两张蓝色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已被扣押;另,欣康单硝酸异山梨脂片卖给北京客户十几件,货款1万余元;格华止盐酸二甲双胍片发给北京客户十几件,收货款1万余元;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药板(半成品)销售北京客户四五次,货款转入黄色中国工商银行卡,北京客户尚欠其六七万元的货款。 8.同案人员李某3的供述,供认从河南安阳一个朋友进了一批硫酸氯砒格雷片(波立维),对方手机尾数6612,因为听说卖药品能赚钱;自己使用手机号码136××××8161、1550801234;郭艳娇是其女朋友。 9.同案人员汤某1的供述,供认:⑴几年前因为在湖州做服装生活亏本,负责一百多万元,之前懂得印刷工序,才萌生制假的想法。2016年底,阿里巴巴网站上的门店自称“老马”(手机139××××6612)的人问其能不能做消渴丸的药品包装盒,六毛五分一个盒子,其说可以,对方将消渴丸的样品邮寄过来,其逐一找每个步骤的具体人委托加工,第一步到龙港××××路的纸店购纸,第二步到站××巷子里制版,第三步到万发印业根据制版的规格和颜色进行印刷,第四步运到通港黄定会处打码,第五步到蔡家街许洪川处压痕,第六步到海港路永初处进行糊盒子,之后,由丁永初打包直接发货河南安阳汽车站,由“老马”接收,期间由张红旗负责运输,运费每趟30元;除了消渴丸,还有阿托伐他汀钙片、格列齐特片、盐酸贝那普利片、双胍片,工序都是一样的,共有10余批次。⑵“老马”将款项打入其父亲汤元爱的工商银行卡,⑶做“古井贡酒”洒盒子的工序是第一步先到龙港××××路购买纸张,第二步到镇前路蔡成杰处制版,第三步是在“5幢6号”(手机136××××7302)印刷,第四步是手机号151××××8567处盖光、压痕,第五步运到通港进行打码,第六步运到海港路糊盒子,第七步运到自己厂房汤鉴垟进行包铁皮、打钉,最后由货车运到安徽颖上县。⑶做古井贡手提袋的工序是第一步到镇前路蔡成杰处制版,第二步是在“5幢6号”(手机136××××7302)印刷,第三步是蔡家街许洪川处盖光、压痕,第四步到育才街糊盒子,共计二三万个,最后一次9000多个,最后拉到名豪对面仓库,和”古井贡酒”其他东西一起发货。⑷古井贡外包纸箱直接叫一个“大桥”的人制作,直接制作好运到仓库再统一发货。⑸这么多工序,都是一个叫红旗的人运输,根据其电话告诉货拉到哪儿,交给谁,负责每个工序之间的衔接运输,标准每趟30元。 10.同案人员蔡某2的供述,供认:⑴从2017年初开始,与其丈夫被告人汤某1等人生产“古井贡酒”外包装盒,没有厂家委托生产等许可,都是假的,一天可以做三四百个,叫张红旗帮忙运输。⑵对公安机关在龙金大道与××大道交叉口附近的出租房查获并扣押的物品(见扣押清单)的数量和种类没有异议。 11.同案人员杨华涛的供述,供认2017年6月,马某2卖其两次两箱半的阿托伐他汀钙片,每箱3干板,共7500元,一板1元2角,后都销售出去了,销售价一板1.8元,获利四五千元。 12.同案人员武卫民、梁爱英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马某2把一些药品包装铝膜等业务给该二人经营的勇强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印制,后来没有提供委托书等资料,觉得是生产假药;马某2让其印制的大部分是药品铝膜,有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铝膜、单硝酸异山梨脂片塑料包装纸等种类。 13.同案人员马海棠的供述,证实2016年农历10月左右开始,其经人介绍为做假药的老板马某2打工,帮助生产假药,一直到2017年9月15日,药品有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欣康单硝酸异山梨脂片药等。 14.同案人员薛某、李某2、岳现平、张某的供述,证明四人从2017年6、7月开始,在老板马某2帮助生产假药,假药有消渴丸,欣康单硝酸异山梨脂片,格华止盐酸二甲双胍片等种类的事实。 15.同案人员陈某1、李某1的供述、账本、辨认笔录,供认夫妻二人在苍南县从事“包装盒开槽”加工,主要有酒盒,一次收费0.05元。2016年开始,汤程献送来都是酒盒子“灰板”,有些灰板印有“老光明”或“老明光”等字,2016年共计16000个酒盒子,2017年共计30290个酒盒子。经辨认,二人辨认出被告人汤某1。 16.被告人许洪川的供述,供认从2016年冬天开始,其在苍南县经营纸张加工厂,有几十次为“臣献”加工“古井贡酒”手提袋和阿托伐他汀钙片等各类药品包装盒子,负责压痕,根据账本记录,加工“古井贡酒”手提袋10万余张;都是叫一个司机送过来,本人来了几次,旁边坐一个女的;已收取工钱几千元,还有几千元没给。经辨认,其辨认出汤某1,另辨认出被告人张红旗是运送司机。 17.被告人杨丽华的供述,供认2016年下半年,有个叫“程献”的人到其位于苍南县经营纸张加工厂联系压痕、盖光业务,并询问加工价格,之后,由一个司机男子A将“古井贡酒”手提袋半成品和几种药盒包装的半成品来加工,期间,“程献”和老婆女子A来问加工情况,女子A有时还一人送装药盒子过来;每次送来“古井贡酒”手提袋一般几千到二万张左右,大张药盒子几千张,每张可以压出好几个药盒子,大概五六十批次,药品有阿托伐他汀钙片、二甲双胍片和消渴丸、压痕全开每张5分,对开每张3.5分;根据账本记录,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7月,给汤某1加工各类药盒收入共计4250元,酒类手提袋及包装收入共计9190元,2017年4月9日至同年9月14日,为汤某1压痕各类药盒收入共计4094元,各类手提袋共计6200元,一共为汤某1加工药盒子收入8344元,加工酒类手提袋收入15390元,数量5000张以下的,要加班费30元。经辨认,其辨认出女子A系蔡某2、“程献”系汤某1、男子A系被告人张红旗、被告人丁永初系糊盒子的人。 18.被告人张红旗的供述,供认2016年6、7月份,其在苍南县带运货,车牌号湘J×××××,期间,认识了“陈某2”,后帮“陈某2”(汤某1)拉了几次货,都是一些药盒(消渴丸、阿托伐他汀钙片)、酒盒子、酒手提袋、外箱包装(古井贡的包装),有时汤某1的老婆蔡某2也打电话叫其运货,汤某1让其运输的时候小心点,不要把盒子的商标露在外面,不要让人看到,其就知道应该是伪造的;运输路线是,假药盒子都是从龙港镇纺织四街57号、镇前路万发印某的,送到宫后路和通港路口黄定会处打码,把酒盒子、手提袋从黄宗坚处运到蔡家街190号许洪川处烫金压痕厂加工,去海港路糊盒子店拉成品假药盒子,送到萧江托运部;到洪口李志华的压痕店拉“古井贡酒”盒子送到通港十一小边上的黄某4打码店打码;到兴贤路62号李以腾的液压店拉酒盒子到洪口压痕店压。载一车工资30元,散客工资都是现场现金结算,如果客户合作久了,一般是按季度计算,有时需要急用钱可以向老板要,刚要了1500元。辨认,其辨认出同案犯蔡某2、汤某1及被告人许洪川、黄定会、黄某4、李志华。 19.被告人李志华的供述,供认其在苍南县压痕加工点;2017年1月,老板汤某1到店里做酒盒子的模切压痕加工,价格一张纸7分钱,都是“古井贡酒”盒子的纸板,有R标识,第一次是张红旗开三轮摩托车送来7000张,然后运走,收500元,接着陆续还有做业务10次,每次1万张,大概10万张的盒子纸张,一张可以做两个“古井贡酒”的包装盒子,共获利约7000多元。经辨认,其辨认出同案犯汤某1及被告人张红旗,另辨认“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原5浆”系由其负责压痕。 20.被告人黄定会的供述,辨认笔录,供认:⑴2017年4月,一个叫“程献”的中年男子来厂里(地址龙港镇通港445-451号)问打码的价格。之后,“程献”运了几千张药盒子的纸过来,纸上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接着不定时送来各种药品的外包装盒的印刷品,每次都几千张,共有七八次,一张纸打码价格五六分,都记在账本上,都没有出示授权材料;⑵扣押的物品3000张未打码的六拼达美康格列齐特片(Ⅱ)纸张、盐酸卓某鼻喷雾剂纸张都是汤某1送来喷监管码,按账本记录内容,从2017年3月17日开始,为汤某1打监管码13次,有消渴丸、立普妥、单硝酸异山梨脂片,盐酸二甲双胍片、“阿某”、诺华(盐酸贝那普利片)、格列齐物片等药品盒子98095张,加工费6400元。经辨认,其辨认出汤某1(程献)。 21.被告人余清荣的供述,供认2017年7月,一个叫“程献”的男子到其位于苍南县厂里印刷药品说明书,从7月27日至9月21日共印出了八批次,提走五批次,分别是阿某15000张(每张包含四份说明书,每批次都一样)、二甲双胍片2000张、洛汀新8500张、阿某8600张、达美康6800张、立普妥6800张、达美康8400张、阿某8400张,“程献”提走了前面五批次,后面没提都当废纸卖了;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只提供样品,所以怀疑是假药,费用共计1900元,“程献”没有支付,也联系不上了。经辨认,其辨认出“程献”系汤某1。 22.被告人陈启呈、陈恩赐的供述,账本,均供认二人在苍南县经营“温州金邦快印中心”。2016年7月至同年8月底,为一名叫“程献”的男子印刷药品说明书共计20次左右,第一次给了一些相关法律文书,后来就无法提供委托书和相关注册商标的许可证,药品包括“阿伐”、“单硝酸”、“消渴丸”、“硫酸氢氯吡格雷片”、“丁苯酞软胶囊”、“舒某伐他汀”、“阿卡皮糖”、“立普妥”等共计76095张,获利4000元,其妹妹陈恩赐占厂里股份40%,平时与“程献”手机联系,并负责登记。经辨认,二人均辨认出“程献”系汤某1。 23.被告人丁永初、冷亚辉的供述、辨认笔录,供认2017年端午节前后,一对夫妻来到其苍南县海港路379号店里谈生意,称手头有一批纸板要糊盒子,并谈好价格一个盒子4厘;同年6月9日,男子A拉了一车纸板到店里,都是药品,接下来一天糊七八万个盒子,之后陆陆续续来了好几次,共11批次,共计454600个,药品名有阿托伐他汀钙片、二甲双胍片、消渴丸、格列齐特片、盐酸贝那普利片等,冷亚辉参与加工,丁某负责打包;11批次药盒子的加工费不到2000元,对方没有支付。经辨认,二人均辨认出男子A系被汤某1、蔡某2系男子A的妻子。 24.被告人周春明的供述,供认2017年8、9月,男子“程献”(手机号码178××××1112)到其位于苍南县制版店阿托伐他汀药盒子菲林4张及药品说明书菲林2张,加工费共计330元,对方没有提供注册商标证或委托书。 25.被告人蔡成杰的供述,供认其与汤某1是朋友关系。2016年下半年,汤某1拿了“阿托伐他汀钙片”的样品盒子让其做一个模板,里面还有说明书,因为是朋友关系,就没有要求出示生产许可证,谈定200元的价格做了模板,心里知道是假药。 26.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7年10月20日10时40分,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被告人李志华辨认出苍南县一楼系其加工“古井贡酒”字样板的具体地址,另辨认出作案工具刀模2块。 27.账本,证实:⑴被告人许洪川持有的两个账本记录汤某1委托加工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手提袋、药盒的数量。⑵被告人黄定会持有的账本记录为汤某1委托加工的阿托伐他钙片、消渴丸等药品药盒打码的数量。 28.假药鉴定书、药品公司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证实苍南县公安局联合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15日在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查获并扣押被告人马某2等持有的标示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盐酸二甲双胍片(格华止)11520盒,标示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单硝酸异山梨脂片(欣康)8800盒,标示广州白云山中一药业生产的药品消渴丸裸片10袋(500kg),标示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半成品21160板,标示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阿托伐他汀钙片(阿某)半成品7200板,标示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生活的药品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89盒,半成品464板,经鉴定均系假药。 29.市场维权报告,包括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商标注册证,证实该公司未授权汤某1、蔡某2等人生产“古井贡酒”系列包材,涉案包材均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及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情况。 30.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涉案假药包材、说明书、酒盒及作案工具的具体情况(清单附后)。 31.归案经过,证实各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32.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经审查,上列证据均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关于控辩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许洪川、杨丽华的压痕加工数量问题。 经查,公安机关扣押的两册账本详细记录了加工时间、次数、数量及费用数额,与被告人杨丽华的相关供述内容吻合,被告人许洪川在侦查阶段亦供认加工“古井贡酒”手提袋10万余张,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许洪川伙同杨丽华加工药盒数量约19万张,“古井贡酒”手提袋数量10万张以上。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张红旗是否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人员汤某1、蔡某2及被告人许洪川、李志华、杨丽华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张红旗帮助汤某1运输涉案药盒、商标标识并衔接各加工环节;至于次数,仅被告人许洪川有供认汤某1本人有来几次,根据账本记录情况,汤某1委托加工达数十次,每次少则3000余张,多则4万张,足以认定被告人张红旗运输涉案伪造的“古井贡酒”注册商标标识10万件以上,并非其辩护人所提参与程度低。另经查,张红旗归案后先后供认“我有问过陈某2这个货物怎么样”、“陈某2叫我运货时小心点,还嘱咐我要把商标反过来运,这样别人就看不见了”、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其知道所运输的手提袋、药盒、酒盒系伪造,运输手提袋、酒盒数量超过构罪起点数额,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人李志华压痕加工“古井贡酒”酒盒子的数量问题。经查,被告人李志华在侦查阶段关于帮助汤某1压痕“古井贡酒”盒的数量,有不同供述,分别是5.7万张和10万张,经庭审补充讯问,又供认不到10万张,但按每张可以制作两个酒盒计算,附着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经在10万件以上,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四、关于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问题。 经查,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非犯意提起者、组织者或出资受益者,其中,被告人蔡成杰负责制作药盒模板,被告人周春明负责制作说明书、药盒的菲林,汤某1在完成涉案酒盒、药盒印刷后,交由被告人许洪川、李志华负责压痕加工,被告人黄定会负责打码,被告人丁永初、冷亚辉帮助粘糊药盒,另被告人陈启呈、陈恩赐、余清荣帮助生产药品说明书,均按通常标准收取加工费,均系印刷工序的分包商,与被告人张红旗、杨丽华均起辅助、次要作用,可认定从犯。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许洪川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39日,即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志华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丽华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红旗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黄定会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陈启呈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余清荣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丁永初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冷亚辉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陈恩赐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周春明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蔡成杰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三、禁止被告人许洪川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被告人杨丽华、张红旗、黄定会、余清荣、陈启呈、陈恩赐、丁永初、冷亚辉、周春明、蔡成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十四、暂扣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非法制造的印刷品均予以没收。 十五、暂扣于本院的被告人许洪川、杨丽华、张红旗、李志华、陈启呈、陈恩赐、黄定会、蔡成杰、周春明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合议庭
审判长陈胜 人民陪审员黄金华 人民陪审员章晶晶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吴萌萌
判决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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