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辉瑞制药有限公司> 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辉瑞制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4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孟昱
联系方式:0411-88011233
注册时间:1989-10-07
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庆路22号
简介:
生产经营化学药品原料药,制剂药;畜用化学药品原料药,制剂药;农用杀菌剂,植物生长激素,微生物农药原料药;化工商品、生物制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马玉明、李鹏、汤臣献等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浙0327刑初890号         判决日期:2020-01-08         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8〕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玉明、马海棠、薛建文、张少娟、岳现平、李静、被告单位安阳市勇强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武卫民、梁爱英犯生产假药罪,被告人李鹏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杨华涛犯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汤臣献、蔡玲蓉犯生产假药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单位安阳市勇强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武卫良不适格,公诉机关申请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本院于同年11月24日裁定中止诉讼;2019年5月29日,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变诉〔2019〕9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撤回对被告单位安阳市勇强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恢复诉讼,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葵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应公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延期审理2次。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 1.2016年以来,被告人马玉明伙同他人在河南省境内生产、销售假药;2017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马玉明个人在河南省安阳市置度村东头厂房内及高新区民房内,非法加工假药予以销售。2016年10月,作为安阳市勇强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管理人员被告人武卫民、梁爱英明知被告人马玉明生产假药的情况下,仍承接假药铝膜及塑料包装袋印刷工序,并将其公司承租的安阳市置度村东头厂房提供给被告人马玉明作为非法加工点。被告人马海棠从2016年10月开始,被告人薛建文、李静、张少娟、岳现平从2017年6月开始,明知被告人马玉明生产、销售假药,先后受雇在上述加工点帮助生产制造假药。被告人汤臣献、蔡玲蓉在明知被告人马玉明生产假药的情况下,承接药品外盒包装及说明书印刷业务,货值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12.5万元。被告人汤臣献在没有提供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委托黄某1、许某、杨某、丁某、冷某、蔡某、陈恩赐、陈启呈、余某、张某1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药品外盒包装及说明书加工、运输工作。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马玉明非法加工点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盐酸二甲双胍片(格华止)11520盒、单硝酸异山梨脂片(欣康)8800盒、消渴丸460盒、黑色药丸(消渴丸裸片)500kg、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半成某21160板、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裸片43公斤、阿托伐他汀钙片(阿某1)半成某7200板、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82盒及制假设备。经鉴定,上述查获的药品均系假药。经核实,被告人马玉明生产、销售假药金额至少在人民币112.5万元以上。 2.2017年6月份,被告人李鹏明知被告人马玉明等人提供的药品是假药的情况下,向其购买半成某或成某假药予以包装销售、生产,销售金额至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2017年10月2日,执法人员在被告人李鹏驾驶的黑A×××××车上查获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成某89盒、半成某464板。经鉴定,查获的药品系假药。 3.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杨华涛明知被告人马玉明生产的阿托伐他汀钙片是假药的情况下,予以购买并通过网络等手段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至少在人民币13500元以上。案发后,被告人杨华涛家属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汤臣献、蔡玲蓉在没有合法手续的下,承接安徽吴姓男子(另案处理)等人制造标有“古井贡酒”字样及图案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盒子、手提袋子业务。被告人汤臣献、蔡玲蓉在没有提供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制作标识有注册商标“古井贡酒”的酒盒子及手提袋子的各个工序发包给许某、杨某、蔡某、李某1、陈某仲、李某2等人(另案处理)帮忙制造。2017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在其非法加工点苍南县金乡镇汤鉴垟路45-49号仓库、苍南县龙港镇斗门村“双钱轮胎”西侧一间二层民房内查获假冒“古井贡酒”酒盒子9691个、手提袋15800个。经查,被告人汤臣献委托许某、杨某压痕10万张以上“古井贡酒”手提袋。 为了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马玉明、李鹏、汤臣献、蔡玲蓉、马海棠、薛建文、李静、张少娟、岳现平,被告人武卫民、梁爱英作为安阳市勇强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其中,被告人马玉明、李鹏、汤臣献、蔡玲蓉、马海棠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薛建文、李静、张少娟、岳现平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华涛违法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臣献、蔡玲蓉违法商标管理规定,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武卫民、梁爱英、蔡玲蓉、马海棠、薛建文、李静、张少娟、岳现平在生产假药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华涛、武卫民、梁爱英、马海棠、薛建文、李静、张少娟、岳现平、蔡玲蓉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汤臣献如实供述非法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玲蓉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汤臣献、蔡玲蓉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玉明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鹏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华涛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汤臣献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蔡玲蓉、武卫民、梁爱英、马海棠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薛建文、李静、张少娟、岳现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汤臣献、蔡玲蓉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二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马玉明辩称有销售真药,并非都是假药,不清楚具体数量。 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提出: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马玉明生产的假药货值达到115万元以上,因为其中有真药,且比重较大,从扣押药品的种类来看,可能不止扣押清单记载的数量,销售金额不止20万元;现有证据无法证实2017年6月之前的销售事实,因为没有得到其他在案证据的印证;在案证据能够认定犯罪数额仅在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不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二、关于量刑,被告人马玉明有坦白情节,且有协助公安抓捕的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鹏辩称只有购买500盒,销售数额是否50万元以上不清楚。 辩护人提出:对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鹏车上查获的药品数量及鉴定意见无异议,但是,公诉机关指控李鹏销售假药数额达50万以上,证据不足。一、认定北京客户就是李鹏证据不足,因为登记李鹏的手机号码不一定就是他在使用,买过来的手机是二手手机,李鹏供述经常把手机给其他人使用;二、王某2的银行卡上没有李鹏的交易记录,不能排除是郭燕娇自己买假药;三、马玉明寄给北京客户有真药、假药数量无法鉴定;四、李鹏手机内的短信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为提取不符合程序规定,手机也没有经过封存,短信的真实性严重存疑。综上,认定李鹏生产销售假药金额50万元证据不足,仅能认定车上查获的89盒成某、464盒半成某,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汤臣献辩称指控其参与生产、销售假药金额100万元以上不属实。 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马玉明销售的药品有真有假,包括被告人李鹏的销售金额,也只有50多万元,不应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在该节中,被告人汤臣献负责生产药盒,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第二节数量应当认定9万张。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玲蓉辩称不知道是制造假药包材。 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蔡玲蓉的行为不构成生产假药罪。被告人蔡玲蓉作为一个普通全职家庭妇女,与汤臣献均有两个高龄父母卧病在床,全身心打理家庭事务,对汤臣献生产假药不知情,且自身文化较低,没有包装印刷生产方面的法律意识,因此不构成法律上的明知;2、被告人蔡玲蓉因身体不适于2017年6月1日前往上海检查,之后住院治疗,没有时间帮助汤臣献生产假药盒子,杨某、许某、冷某的供述只能证蔡玲蓉有出现过,并不能证明其参与其中,都是汤臣献出面沟通、联系、付款,蔡玲蓉只是顺路搭车,其仅在2017年9月17日第三次讯问时才提到药盒子,前后讯问时均予以否认,故证据不稳定,应从有利于被告人认定。二、不论生产、销售假药,还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所有与上下线沟通且分派任务都是汤臣献所为,被告人蔡玲蓉参与程度不高,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从犯。三、被告人蔡玲蓉因文化程度低,未能意识到自己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主观恶性小,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未销售,社会危害性较小。四、被告人蔡玲蓉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认罪深刻,且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情节。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华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杨华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销售金额13500元,非法获利5000元,且系初犯,归案后悔罪深刻,积极退赃;请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被告人武卫民对出租厂房的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是当年7月出租,不知道用于生产假药,也没有参与印刷,对指控的犯罪数额有疑问。 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提出:不应认定武卫民为情节特别严重,因为武卫民仅参与部分切割,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小,武卫民经手的货款仅为2000元;无法证明马玉明生产的假药对人体有重大的危害后果,本案不应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关于假药金额,同意马玉明辩护人的意见,有部分药品没有装盒,不应该认定成某价值,公诉机关确定的涉案金额过高;武某属于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爱英辩称没有参与生产,对事实不清楚。 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提出:本案涉及的公司承接的仅有马玉明部分的业务,不能全部认定材料是由勇强公司制作的;梁爱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梁爱英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参与的犯罪程度较轻,虽然其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控制人是武卫民,梁爱英本身没有参与,仅仅是在生产过程中帮助武某“打下手”;梁爱英庭前积极主动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马海棠辩称对药品“阿某1”、“波立维”不清楚。 辩护人对于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马海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其系从犯,又系初犯、偶犯,身患疾病,年龄偏大,请求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薛建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薛建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关于犯罪金额,被告人薛建文供认只参与三种药品的包装,应当扣除,且已退赃,而且涉案假药从鉴定结论上看不存在有毒有害的情况。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少娟辩称没有见过消渴丸和欣康两种药品,是负责买菜。 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张少娟只是负责打杂,将假药装到盒子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处从属地位,且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被告人张少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岳现平辩称没有见过消渴丸和欣康两种药品。 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岳现平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仅参与两种药品的装盒,主观恶性不深;其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只拿了3500的工资,且已经退赃并愿意缴纳罚金;其家庭情况特殊,家有年迈的老人要照顾,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静辩称没有见过“消渴丸”和“欣康”两种药品。 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提出:关于生产、销售假药数额的认定同意第一、三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李静的犯罪金额应当从2017年7月份开始计算认定,不能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责任;被告人李静有坦白情节,系从犯,本人患病,没有犯罪前科,已经积极退赃,儿子刚上大学,有年迈的母亲需要照顾。请求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生产、销售假药事实 1.2016年开始,被告人马玉明开始伙同张天顺在河南省境内生产、销售假药,负责进货、出货和收账等管理事务。2017年6月份,张天顺因病死亡,被告人马玉明继续在河南省安阳市置度村东头厂房内及高新区民房内,生产假药并销售;期间,安阳市勇强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管理人员即被告人武卫民、梁爱英明知被告人马玉明生产假药的情况下,仍承接假药铝膜及塑料包装袋印刷工序,并将其公司承租的安阳置度村东头厂房出租被告人马玉明作为生产假药加工点;被告人马海棠、薛建文、李静、张少娟、岳现平明知被告人马玉明生产、销售假药,仍先后受雇帮助马玉明生产假药,其中,被告人马海棠从2017年4月开始受雇马玉明,被告人薛建文、李静、张少娟、岳现平从2017年6月开始受雇马玉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汤臣献、蔡玲蓉明知被告人马玉明生产假药的情况下,仍承接药品外盒包装及说明书印刷加工业务,2017年2月至9月,马玉明支付加工费金额累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2.5万元。期间,被告人汤臣献在没有提供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委托黄某1、许某、杨某、丁某、冷某、蔡某、陈恩赐、陈启呈、余某、张某1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药盒包装及说明书加工、运输工作。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马玉明非法加工点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获盐酸二甲双胍片(格华止)11520盒、单硝酸异山梨脂片(欣康)8800盒、消渴丸460盒、黑色药丸(消渴丸裸片)500kg、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半成某21160板、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裸片43公斤、阿托伐他汀钙片(阿某1)半成某7200板、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82盒及制假设备。经鉴定,上述查获的药品均系假药。 2.2016年以来,被告人李鹏购买被告人马玉明生产的半成某假药予以包装销售,或购买成某假药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0万元以上。2017年10月2日,执法人员在被告人李鹏驾驶的黑A×××××车上查获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成某89盒、半成某464板,经鉴定,均系假药。 3.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杨华涛购买被告人马玉明生产的阿托伐他汀钙片假药,后通过网络等手段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3500元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杨华涛家属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武卫民、梁爱英退出违法所得14000元,被告人岳现平退出违法所得3500元,被告人李静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薛建文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张少娟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马海棠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事实 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汤臣献、蔡玲蓉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承接安徽吴姓男子(另案处理)等人制造标有“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原5浆、原8浆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盒子、手提袋业务。期间,被告人汤臣献、蔡玲蓉将制作标有注册商标的“古井贡酒”酒盒子及手提袋的各个工序委托许某、杨某、蔡某、李某1、陈某仲、李某2等人(均另案处理)帮助加工。2017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在其非法加工点苍南县金乡镇汤鉴垟路45-49号仓库、苍南县龙港镇斗门村“双钱轮胎”西侧一间二层民房内查获假冒“古井贡酒”酒盒子85箱(每箱50个盒子)、原8浆手提袋7箱(每箱200个)、原5浆手提袋35箱(每箱200个)、献礼版手提袋7箱(每箱200个)。其中,被告人汤臣献委托许某、杨某压痕10万张以上“古井贡酒”原5浆手提袋(纸张)。 另查明:涉案“古井贡酒”包装盒、手提袋附着的注册商标标识,注册人均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古井贡酒”原浆(献礼)商标标识注册号第7417861号,注册有效期201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古井贡酒”原5浆商标标识注册号第12871195号,注册有效期201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古井贡酒”原8浆商标标识注册号第12871213号,注册有效期2015年7月28日至2025年7月27日。经比对,与注册商标标识完全相同。 再查明: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蔡玲蓉协助苍南县公安局抓获在逃人员方某,方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孙某的证言、物流单,证实德邦物流货运单单号为419496335、221453015、505532625、404462553、341677965、221453015、341677965的单据的提货人分别是王某5、晓东和王某3、王某4、李先生,其中晓东、王某5、王某3的手机号码均填写为155××××1234(李鹏手机号码)。 2.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9月16日上午,其所在安阳市致远物流分部接收到21件从邯郸物流总部发送的写着“药材”的物流件,后其拨打收货人电话139××××6612,两三天没有接听,所以这批货一直放置在仓库。 3.证人王某1的证言、物流单,2017年9月17日,德邦物流安阳市梅东路营业部收到从石家庄元氏县营业部发来的一个快递,收货人马先生,手机号码139××××6612,收货地址安阳市龙安区铁西商贸城,之后,其送快递时多次联系马先生均无人收听;该件快递是2017年9月15日16时发出,托运人王某6,联系方式159××××6592,身份证号码4113811985××××××××,货物上写着兽药,具体物品是白色粉末状,外面一个圆形铁桶,桶上有个单子写着“阿司匹林”,生产批号20170607,净重25公斤,生产日期2017年6月7日。 4.证人金某(汤臣献母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汤臣献在金乡镇汤鉴垟路45号开了一家做盒子的厂,主要生产酒盒和药盒,与其妻子蔡玲蓉共同经营。 5.证人贾某1(德邦物流员工)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0日12时左右,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来提货,驾驶冀R781h9白色捷达轿车,拿了李鹏和王某7的身份证,办手续时还叫了一辆京Q×××××灰色沃尔沃轿车、一辆未悬挂牌照红色本田轿车,用李鹏的身份证提了6箱货,用王某7的身份证提了9箱货,货单号322594400,托运人张先生,收货人是王某7,始发部门是安阳开发区,三人共提走15箱货;次日,一个叫李桶(是上次三人中的一个,身份证号1101041988××××××××)的来提货,也是三辆车,货单号322594424,托运人张先生,收货人王某7,手机号和原来一致,手机号码都是188××××9682。 6.证人韩某1(德邦公司霸州胜芳镇武平路营业部员工)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19日,一名40左右的中年男子到其营业部向北京寄送6个纸箱的货,收货人李鹏,货单号305094476。 7.被告人马玉明的供述,供认:⑴2016年开始与朋友张天顺一起生产、销售假药,负责进货、出货、收账及管理事务;2017年4、5月,其接张天顺的班开始自己办了两个加工场生产假药,其中一个加工场在安阳市龙安区东头一个民房,共招聘5个工人,分别是马海棠、张少娟、岳现平、薛建文、李静,由马海棠负责使用平板机对药丸进行封装,做成一板板药片,再放到纸箱里打包,再由其拉到小吴村的加工场进行包装,小吴村加工场主要是包装药品,由张少娟、岳现平、薛建文、李静几个工人负责;销售的药品主要有消渴片、盐酸二甲双胍片、阿托伐他汀钙片三种(后两种2017年5、6月开始),消渴片是瓶装的,每瓶210颗,盐酸二甲双胍片一板10颗药丸,阿托伐他汀钙片每板7颗药丸,另外也从网上购一些真药进行销售,从中嫌取差价;药品主要销售给北京的一个客户(男,手机号码136××××8161、155××××1234),从网上认识,他知道是假药,因为价格比市场价便宜很多;也有销售给杨哥(杨华涛),具体数量想不起来,杨哥有7箱阿托伐他汀钙片,每箱3千板,每板价格1元2角;消渴片每瓶售价5元左右,盐酸二甲双胍片(一盒2板,每板10颗)售价4元左右、阿托伐他汀钙片是没有包装以半成某一板板进行销售,每板1元2角;⑵一板板药片上的药名字样是武卫民帮助印刷,印刷厂在置度村加工场对面,其加工场是向武卫民租的,共有4间房子,三间是武卫民转租;武卫民在空白铝箔印刷药名后,拿到加工场由马海棠操作平板机把药丸放在铝箔上,再加热烫封成一板药片;一公斤铝箔的药名印刷费70元,共印制了300公斤。⑶加工场工人每天工资80元,做包装的四五十元;其告诉过马海棠、张少娟、岳现平、薛建文、李静加工场做的药是仿造和伪造,所以工资高点,工人们也是心照不宣,心里清楚加工包装的是假药;2017年9月15日两个加工场的假药成某、半成某、原材料、设备工具和外包装被公安机关扣押,具体数量说不出。⑷药品外包装盒、说明书是苍南本地人“程某”印刷,手机里存着他的号码,一套以0.65元的价格采购,“程某”有发货一年多,几个月一次,一次3万套。⑸消渴丸的原材料一直是河北“王力山”供货,最近向其采购600公斤,价值1.1万元,有12个麻袋,通过致远物流走货。⑹公安机关扣押的庞某(尾号2495)、王某2(尾号9623)、张某2(尾号0885)名下的三张工商银行卡均系其使用,王某2(尾号9623)的银行卡转入金额都是其销售给北京客户假药的金额(共计881820元),其中真药有20万元左右;张某2(尾号0885)和庞某(尾号2495)的银行卡是张天顺办理,其帮忙转账;⑺庞某的银行卡汇给汤某名下的银行卡账号62×××25的款项都是汇给“老程”印刷药品盒子的货款,是张天顺由其经手汇给“老程”;王某2的银行卡汇给汤某的款项是其接手张天顺生意之后,跟“老程”合作支付假药盒子的货款。⑻其向北京客户销售假药的情况:消渴丸货款几十万元,从2017年6月开始发货,北京客户存现金转账其黄色卡片的中国工商银行,该卡和另外两张蓝色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已被扣押;另欣康、单硝酸异山梨脂片卖给北京客户十几件,货款1万余元;格华止盐酸二甲双胍片发给北京客户十几件,收货款1万余元;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药板(半成某)销售北京客户四五次,货款转入黄色中国工商银行卡,北京客户尚欠其六七万元的货款。 8.被告人李鹏的供述,供认从河南安阳一个朋友进了一批硫酸氯砒格雷片(波立维),对方手机尾数6612,因为听说卖药品能赚钱;自己使用手机号码136××××8161、1550801234;郭某是其女朋友。 9.被告人汤臣献的供述,供认:⑴几年前因为在湖州做服装生活亏本,因之前懂得印刷工序,才萌生制假的想法。2016年底,阿里巴巴网站上的门店自称“老马”(手机139××××6612)的人问其能不能做消渴丸的药品包装盒,六毛五分一个盒子,其说可以,对方将消渴丸的样品邮寄过来,其逐一找每个步骤的具体人委托加工,第一步到龙港××××路的纸店购纸,第二步到站××巷子里制版,第三步到万发印业根据制版的规格和颜色进行印刷,第四步运到通港黄定会处打码,第五步到蔡家街许洪川处压痕,第六步到海港路永初处进行糊盒子,之后,由丁某打包直接发货河南安阳汽车站,由“老马”接收,期间由张某1负责运输,运费每趟30元;除了消渴丸,还有阿托伐他汀钙片、格列齐特片、盐酸贝那普利片、双胍片,工序都是一样的,共有10余批次。⑵“老马”将款项打入其父亲汤某的工商银行卡,⑶做古井贡酒洒盒子的工序是第一步先到龙港××××路购买纸张,第二步到镇前路蔡成杰处制版,第三步是在“5幢6号”(手机136××××7302)印刷,第四步是手机151××××8567处盖光、压痕,第五步运到通港进行打码,第六步运到海港路糊盒子,第七步运到自己厂房汤鉴垟进行包铁皮、打钉,最后由货车运到安徽省颖上县。⑷做古井贡手提袋的工序是第一步到镇前路蔡成杰处制版,第二步是在“5幢6号”(手机136××××7302)印刷,第三步是蔡家街许洪川处盖光、压痕,第四步到育才街糊盒子,共计二三万个,最后一次9000多个,最后拉到名豪对面仓库,和古井贡酒其他东西一起发货。⑸古井贡外包纸箱直接叫一个“大桥”的人制作,直接制作好运到仓库再统一发货。⑹老婆蔡玲蓉平时在其忙的时候,会帮助联系一些工序的衔接工作,如吩咐张某1运输、或加工店结算之类的事。共获利二三十万元。 10.被告人蔡玲蓉的供述,供认:⑴从2017年初开始,与其丈夫被告人汤臣献等人生产古井贡酒外包装盒,没有厂家委托生产等许可,都是假的,一天可以做三四百个,叫张某1帮忙运输。⑵对公安机关在龙金大道与××大道交叉口附近的出租房查获并扣押的物品(见扣押清单)的数量和种类没有异议。 11.被告人杨华涛的供述,供认2017年,其与马玉明认识后,知道马玉明是做生产、销售假药的生意,因自己生意不好,就叫马玉明将生产的假药批发给自己通过网络和微信销售;同年6月,马玉明卖其两次两箱半的阿托伐他汀钙片,每箱3000板,共7500元,一板1元2角,后都销售出去了,销售价一板1.8元,获利四五千元。 12.被告人武卫民的供述,供认:⑴2016年10月,其偶尔认识安阳本地人马玉明,马玉明自称自己是制药的,药盒、包装铝膜、说明书都是南方提供,成本较高,其觉得马玉明的制药行业比较靠谱,让马玉明把一些药品包装铝膜等业务给勇强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印制,马玉明开始提供一些药厂委托书让其印制,数额不多,就未核实真实性;后来马玉明也没有提供委托书等资料,慢慢觉得是生产假药,因为数额不多,自己就持无所谓态度继续为马玉明印制药品的铝膜等产品。2017年6月,马玉明与其商量将包装厂的仓库转租作为药厂;⑵马玉明让其印制的大部分是药品铝膜,有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铝膜、单硝酸异山梨脂片塑料包装纸,数量不多,但种类较多;其只赚加工费,从2016年以来,为马玉明生产的数量是700公斤左右,1公斤赚加工费27元至30元,扣除300公斤复合膜6000元,获利15000元左右,马玉明都是付现金。 13.被告人梁爱英的供述,供认其与丈夫武卫民目前经营勇强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老马”委托公司印制一些药品铝膜、塑料包装袋等非纸质印刷产品,没有见过药厂委托书,后来慢慢知道“老马”是做假药的,如有委托书也是假的。2017年6月,“老马”租其公司的仓库做药厂;公安机关查获的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铝膜、单硝酸异山梨脂片塑料包装纸是其公司印制,数量不多,种类较多;其与武卫民为“老马”印制铝膜、塑料包装袋就赚个加工费,以铝膜为例,加工一公斤成本50元,出售“老马”80元左右,从2016年以来,为“老马”生产铝膜、塑料包装袋一吨左右,获利3万元左右,都是付现金给武卫民。 14.被告人马海棠的供述,供认:⑴2016年农历10月左右开始,其经同事老张(已去世)介绍认识老板马玉明,是做假药生产的,其给他打工,一直干到2017年9月15日被抓,工作地点在安阳市龙安区东头仓库点(干了七八天,因为小吴村没活干),将药丸用机台装成片包装,一片7颗药丸,药名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直接再装入大箱子,外面套上绿色编织袋,马玉明负责发货;还装过内有210颗药丸的消渴丸,装外包装盒和说明书,最后打包成大箱子,再套上绿色大编织袋;装过欣康单硝酸异山梨脂片药,内有12颗药丸一片,再连同说明书一起装入外包装盒子;知道马玉明加工的药品不正规,工资一天90元,有时一天干8、9小时,有时干几天休息几天,2017年正月至三月在家休息;⑵安阳市龙安区东头仓库加工点是武姓男子和老婆二人负责,设备、药品都是马玉明的,高新区小吴村民房加工点是马玉明负责,包括送货、发货;薛建文、李静、岳现平、张少娟是2017年5、6月到小吴村加工点上班,负责药品包装,应该都是知道做假药加工、包装,因为环境、模式不正规,马玉明也交代出去不要乱说,工资会给开高一点。 15.被告人薛建文的供述,供认:⑴2017年6月,老板马玉明在劳务市场说有份做包装、打包的活,一小时10元工资,其到了工作的地方,是干包装药品,把做好的一板(每板7颗药丸)装到盒子里,每盒一板,再装到箱子,每箱240盒;马玉明当着所有工人的面说做都是假药,不要出去乱讲;假药有消渴丸,欣康、单硝酸异山梨脂片,格华止盐酸二甲双胍片等,工人有其老婆李静(同年7月上班)和岳现平、张少娟,2017年6月至查获拿到5000元工资。⑵公安机关扣押清单(20项)都是厂里扣的,机器都是用于包装假药。 16.被告人李静的供述,供认:⑴2017年7月,经丈夫薛建文(同年6月到厂)介绍到马玉明厂里上班,老板马玉明有说过做的是假药,马海棠是主管,还负责给药打包装纸打上日期码,工人有其与薛建文、岳现平、张少娟四人,其包装过消渴丸、格华止盐酸二甲双胍片等假药,获利3000元。⑵公安机关扣押清单(20项)都是厂里扣的,其中有其包装过的消渴丸、格华止盐酸二甲双胍片,清单上的机器都是用于包装假药。 17.被告人张少娟的供述,供认:⑴马玉明之前在一个姓张的厂里的。2017年5、6月,其经姓张(已生肺癌死亡)的介绍下到马玉明的工厂上班,工资每小时10元,马玉明让其干包装药品的活,把做好的一板板(有7片、10片)的药片装到盒子,每盒一板,连带说明书等放进盒子,盒子再装到箱子,每箱大概240盒,马玉明有说这些药都是假的;其制作的假药有消渴丸、欣康单硝酸异山梨脂片、格华止盐酸二甲双胍片等;马海棠是主管,工人还有薛建文、岳现平和李静,薛建文负责装箱打包,也帮忙干些成某,其共获利3000元左右。⑵公安机关扣押清单(20项)都是厂里的东西,其中有其包装过的消渴丸、欣康、单硝酸异山梨脂片,清单上的机器都是用于包装假药。 18.被告人岳现平的供述,供认:⑴2017年5、6月,马海棠介绍其到厂里做包装活,一小时10元;其工作是把做好的一板板药片装到盒子,每盒一板,然后装到箱子,工厂是马玉明的,没有资质,马玉明也说制作的药是仿制其他正规药,不要出去乱说,平时厂门关起来,所以生产的是假药;其在厂里包装过消渴丸、格华止盐酸二甲双胍片等药品,都是治糖尿病的;马海棠负责管理工人,也有干一样的活,至今共拿了3500元左右的工资。⑵公安机关扣押清单(20项)都是厂里扣的,其只包装过的消渴丸、盐酸二甲双胍片,其他没做过。 19.同案犯黄某1、杨小梅的供述、辨认笔录,供认:⑴2017年4月,一个叫“程献”的中年男子来厂里(地址龙港镇通港445-451号)问打码的价格。之后,“程献”运了几千张药盒子的纸过来上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接着不定时送来各种药品的外包装盒的印刷品,每次都几千张,共有七八次,都记在账本上,都没有出示授权材料;⑵扣押的物品3000张未打码的六拼达美康格列齐特片(Ⅱ)纸张、盐酸卓某鼻喷雾剂纸张都是汤臣献送来喷监管码,按账本记录内容,从2017年3月17日开始,为汤臣献打监管码13次,有消渴丸、立普妥、单硝酸异山梨脂片,盐酸二甲双胍片、“阿某1”、诺华(盐酸贝那普利片)、格列齐物片等药品盒子98095张,加工费6400元。经辨认,二人辨认出被告人汤臣献。 20.同案犯许某的供述,供认从2016年冬天开始,其在苍南县经营纸张加工厂,有几十次为“臣献”加工“古井贡酒”手提袋和阿托伐他汀钙片等各类药品包装盒子,负责压痕,根据账本记录,加工“古井贡酒”手提袋10万余张;都是叫一个司机送过来,本人来了几次,旁边坐一个女的;已收取工钱几千元,还有几千元没给。经辨认,其辨认出汤臣献,另辨认出被告人张某1是运送司机。 21.同案犯杨某的供述,供认2016年下半年,有个叫“程献”的人到其位于苍南县经营纸张加工厂联系压痕、盖光业务,并询问加工价格,之后,由一个司机男子A将“古井贡酒”手提袋半成某和几种药盒包装的半成某来加工,期间,“程献”和老婆女子A来问加工情况,女子A有时还一人送装药盒子过来;每次送来“古井贡酒”手提袋一般几千到二万张左右,大张药盒子几千张,每张可以压出好几个药盒子,大概五六十批次,药品有阿托伐他汀钙片、二甲双胍片和消渴丸、压痕全开每张5分,对开每张3.5分;根据账本记录,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7月,给汤臣献加工各类药盒收入共计4250元,酒类手提袋及包装收入共计9190元,2017年4月9日至同年9月14日,为汤臣献压痕各类药盒收入共计4094元,各类手提袋共计6200元,一共为汤臣献加工药盒子收入8344元,加工酒类手提袋收入15390元,数量5000张以下的,要加班费30元。经辨认,其辨认出女子A系蔡玲蓉、“程献”系汤臣献、男子A系被告人张某1、被告人丁某系糊盒子的人。 22.同案犯丁某、冷某的供述、辨认笔录,供认2017年端午节前后,一对夫妻来到其苍南县龙港镇海港路379号店里谈生意,称手头有一批纸板要糊盒子,并谈好价格一个盒子4厘;同年6月9日,男子A拉了一车纸板到店里,都是药品,接下来一天糊七八万个盒子,之后陆陆续续来了好几次,共11批次,共计454600个,药品名有阿托伐他汀钙片、二甲双胍片、消渴丸、格列齐特片、盐酸贝那普利片等,冷某参与加工,丁永雪负责打包。经辨认,二人均辨认出男子A系被告人汤臣献、被告人蔡玲蓉系男子A的妻子。 23.同案犯丁永雪的供述,证实2017年8月至9月15日,其在丁某处帮忙时,和丁某、冷某对阿托伐他汀钙片、二甲双胍片、消渴丸、格列齐特片、盐酸贝那普利片等药盒进行糊盒加工。 24.同案犯张某1的供述,供认2016年6、7月份,其在苍南县带运货,车牌号湘J×××××,期间,认识了“陈总”,后帮“陈总”(汤臣献)拉了几次货,都是一些药盒(消渴丸、阿托伐他汀钙片)、酒盒子、酒手提袋、外箱包装(古井贡的包装),有时汤臣献的老婆蔡玲蓉也打电话叫其运货,汤臣献让其运输的时候小心点,不要把盒子的商标露在外面,不要让人看到,其就知道应该是伪造的;运输路线是,假药盒子都是从龙港镇纺织四街57号、镇前路万发印某的,送到宫后路和通港路口黄定会处打码,把酒盒子、手提袋从黄宗坚处运到蔡家街190号许洪川处烫金压痕厂加工,去海港路糊盒子店啦成某假药盒子,送到萧江托运部;到洪口李某1的压痕店拉古井贡酒盒子送到通港十一小边上的黄某3打码店打码;到兴贤路62号李某3的液压店拉酒盒子到洪口压痕店压痕。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蔡玲蓉、汤臣献及同案犯许某、黄某1、黄某3、李某1、李某3。 25.同案犯余某的供述,供认2017年7月,一个叫“程献”的男子到其位于苍南县厂里,问能不能印刷药品说明书,从7月27日至9月21日共印出了八批次,提出五批次,分别是阿某115000张(每张包含四份说明书,每批次都一样)、二甲双胍片2000张、洛汀新8500张、阿某18600张、达美康6800张、立普妥6800张、达美康8400张、阿某18400张,“程献”提走了前面五批次,后面没提都当废纸卖了;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只提供样品,所以怀疑是假药,费用共计1900元,“程献”没有支付,也联系不上了。经辨认,其辨认出“程献”系被告人汤臣献。 26.同案犯陈启呈的供述、账本,供认其在苍南县经营“温州金邦快印中心”。2016年7月至同年8月底,一名叫“程献”的男子到其印刷厂印过几次药品说明书,共计20次左右,第一次给了一些相关法律文书,后来就无法提供委托书和相关注册商标的许可证,药品包括阿伐、单硝酸、消渴丸、硫酸氢氯吡格雷片、丁苯酞软胶囊、舒某伐他汀、阿某2糖、立普妥等共计76095张,获利4000元,其妹妹陈恩赐占厂里股份40%,平时与“程献”手机联系,并负责登记。经辨认,其辨认出“程献”系被告人汤臣献,另辨认出同案犯陈恩赐。 27.同案犯陈恩赐的供述,供认2016年7月至8月期间,汤臣献在其与哥哥陈启呈合股经营的在苍南县经营“温州金邦快印中心”印刷药品说明书二十余次,其负责业务接待,每次2万余张,没有提供相关委托书和注册商标许可等合法证明材料,药品包括阿伐、单硝酸、消渴丸、硫酸氢氯吡格雷片、丁苯酞软胶囊、舒某伐他汀、阿某2糖、立普妥八种,还欠3000余元加工费未付,获利4000余元。经辨认,其辨认出“程献”系被告人汤臣献,另辨认出同案犯陈启呈。 28.同案犯蔡某的供述,供认其与汤臣献是朋友关系。2016年下半年,汤臣献拿了“阿托伐他汀钙片”的样品盒子让其做一个模板,里面还有说明书,因为是朋友关系,就没有要求出示生产许可证,谈定200元的价格做了模板,心里知道是假药;另外还以500元的价格为汤臣献做了“古井贡酒”的盒子模板,因为正规过来做类似酒盒子都会出示相关的许可证明,但是汤臣献没有,所以认为也是假酒盒。 29.同案犯李某1的供述,供认其在苍南县压痕加工点;2017年1月,老板汤臣献(手机号码178××××1112)到店里让其帮助做酒盒子的模切压痕加工,谈好价格一张纸7分钱,做的都是“古井贡酒”盒子的纸板,第一次是张某1开三轮摩托车送来7000张,然后运走,收500元,接着陆续还有做业务10次,每次1万张,大概10万张的盒子纸张,一张可以做两个古井贡酒的包装盒子,共获利约7000多元。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汤臣献及同案犯张某1。 30.同案犯陈某仲、李某2的供述、账本、辨认笔录,供认夫妻二人在苍南县从事“包装盒开槽”加工,主要有酒盒,一次收费0.05元。2016年开始,汤程献送来都是酒盒子“灰板”,有些灰板印有“老光明”或“老明光”等字,2016年共计16000个酒盒子,2017年共计30290个酒盒子。经辨认,二人辨认出被告人汤臣献。 31.同案犯任召庆的供述,供认2017年9月14日、9月15日,其在被告人汤臣献、蔡玲蓉夫妻二人的厂里加工古井贡酒酒盒子,大门都是关闭的。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汤臣献、蔡玲蓉夫妻二人。 32.假药鉴定书、药品公司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证实苍南县公安局联合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15日在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查获并扣押被告人马玉明等人持有的标示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盐酸二甲双胍片(格华止)11520盒,标示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单硝酸异山梨脂片(欣康)8800盒,标示广州白云山中一药业生产的药品消渴丸裸片10袋(500kg),标示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半成某21160板,标示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阿托伐他汀钙片(阿某1)半成某7200板,标示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生活的药品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89盒,半成某464板,经鉴定均系假药。 33.市场维权报告,包括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商标注册证,证实该公司未授权汤臣献、蔡玲蓉等人生产古井贡酒系列包材,涉案包材均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及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情况。 34.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涉案假药包材、说明书、酒盒及作案工具的具体情况(清单附后)。 35.检查笔录,证实:⑴被告人李鹏的8848M3手机(一机双号:136××××8161、155××××1234)内存储手机号码138××××5002(马玉明手机号码)双方于2017年6月17日短信一则:工商银行卡号16×××23金福(马玉明发送);同年6月21日,李鹏回复短信一则:丰台区卢沟桥营业部;同年6月22日,马玉明回复发送30余个快递单号。另存储手机136××××8091,联系人阳某。⑵被告人李鹏于2017年7月13日向联系人“妞妞”发送短信一则:工商银行卡图片(62×××35)、王某6强。⑶被告人李鹏于2017年9月30日向联系人136××××5426发送王某6强工商银行卡号62×××35丰台区卢沟桥西街。⑷+8618310518931发短信询问被告人李鹏有无药品立普妥;向+8617732200066发送王某2工行卡号16×××23、郭某工行卡号62×××78;向+8617713266000发送王某2工行卡号16×××23;+8618032818989发短信询问被告人李鹏“哦,立普妥说明书有吗两千,大屯那娘们给1500元赚五百,我那个货下午能到不,我半个小时到卢沟桥,歇一会会石家庄”,李鹏回复“有”;+8615231132891发送短信询问被告人李鹏“大阿某1发几”,李鹏回复王某2工行卡号16×××23;被告人李鹏向+8617731822822发送王某2工行卡号16×××23,对方发送收货地点山东省德州乐陵市,收货人张先生(183××××8272)代收15300发货人韩某2;收货人吴某1(152××××7800)发到大庆市万宝石材大市场德邦自提;向139××××9679发送郑磊涉嫌销售假药被抓获的几则短信。 36.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证实涉案包材加工费、购药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具体情况。 37.营业执照,证实安阳市勇强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法定代表人梁爱英。 38.立功认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蔡玲蓉的立功情况。 39.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鹏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及前科、刑罚执行情况。 40.归案经过,证实各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41.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经审查,上列证据均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关于控辩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蔡玲蓉是否构成生产假药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汤臣献、蔡玲蓉设立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加工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虽然汤臣献系起意者并负责向他人承揽加工业务,但被告人蔡玲蓉明知汤臣献“制假”,仍然帮助从事加工、运输、结算等辅助性事务,主观上未予限制或区分,制造涉案假药包材并未超出其存有的参与伪造各类包材的概括故意,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而提供包装材料、说明书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故被告人蔡玲蓉的行为构成生产假药罪。 二、关于被告人马玉明、李鹏、汤臣献、蔡玲蓉、武卫民、梁爱英的犯罪数额及被告人李鹏是否有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问题。在本案中,可以通过马玉明向汤臣献支付药盒、说明书的货款综合认定生产、销售假药金额;经查,1、被告人马玉明、汤臣献的供述足以认定马玉明从2016年底伙同张天顺生产、销售假药开始,其利用王某2工商银行卡62×××23、庞某工商银行卡62×××95向汤臣献父亲汤某名下账户转账支付的款项均系药盒加工费,其中,2017年2月至6月共计78.8万元,同年6月至9月共计33.7万元,共计112.5万元;2、在案被告人马玉明、李鹏的供述、银行交易明细、手机检查笔录、证人孙某、陈婷婷、任某、王某1、贾某1、韩某1的证言及涉案假药扣押情况等证据,已经形成具有逻辑性的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马玉明即被告人李鹏所供认向其出售药品的河南安阳朋友,被告人李鹏即被告人马玉明所供认的“北京客户”,二人交易期间,李鹏使用王某6强、郭某的银行账户向马玉明所持王某2、张某2、庞某银行账户转账或现存的款项均系药品交易款,金额逾200万元,即使考虑双方存在真药交易的可能性,利用王某2的银行卡收取的真药货款仅20万元左右,故现有证据足以被告人马玉明、汤臣献、蔡玲蓉、李鹏生产、销售假药金额在50万元以上,无其他合理怀疑;3、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武卫民、梁爱英经营的勇强公司自2016年10月开始为马玉明印制假药铝膜、塑料包装袋,2017年5、6月又将厂房出租给马玉明生产假药,且扣押的涉案假药多有铝膜或塑料包装,生产假药金额亦应认定在50万元以上。 三、关于被告人薛建文、张少娟、岳现平、李静、马海棠的犯罪数额问题。1.经查,被告人薛建文、张少娟、岳现平、李静均于2017年6月之后帮助被告人马玉明生产假药,至案发期间,马玉明与汤臣献的交易数额为33.7万元,可据此认定为该四名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2.关于被告人马海棠参与作案时间,经查,被告人马玉明供认其于2017年4月雇佣马海棠等五人从事假药生产,被告人薛建文、张少娟、岳现平、李静均供认马海棠早于该四人参与作案,被告人马海棠在侦查阶段曾供认“从2016年10月开始为马玉明打工,有时干几天休息几天,2017年正月至三月在家休息”,另供认时间是2017年5月左右,内容不稳定,根据现有证据,应作有利于被告人而认定马海棠系于2017年4月开始帮助马玉明生产假药,结合货款支付情况,其犯罪数额超过33.7万元,未达50万元,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四、关于被告人汤臣献、蔡玲蓉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问题。 经查,公安机关扣押的同案犯许某、杨某的两册账本详细记录了加工时间、次数、数量及费用数额,与被告人杨某的相关供述内容吻合,许某在侦查阶段亦供认加工“古井贡酒”手提袋10万余张,另同案犯李某1供认加工大概10万张的盒子纸张,一张可以做两个古井贡酒的包装盒子,另结合两处非法加工点的扣押情况,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汤臣献、蔡玲蓉伪造两种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马玉明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29年9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鹏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28年10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汤臣献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9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武卫民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蔡玲蓉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梁爱英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马海棠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薛建文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罚已执行完毕。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张少娟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罚已执行完毕。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岳现平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罚已执行完毕。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李静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杨华涛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罚已执行完毕。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三、禁止被告人马玉明、李鹏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被告人汤臣献、武卫民、马海棠、薛建文、张少娟、岳现平、杨华涛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被告人梁爱英、蔡玲蓉、李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十四、暂扣于本院的被告人杨华涛、武卫民、梁爱英、岳现平、李静、薛建文、张少娟、马海棠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相关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伪造的成品、半成品包材、说明书(清单附后)均予以没收。 十五、继续追缴被告人马玉明、李鹏、汤臣献、蔡玲蓉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合议庭
审判长陈胜 人民陪审员张华水 人民陪审员吴向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吴萌萌
判决日期
2020-01-0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