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扬州市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扬州市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3081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超
联系方式:0514-84586378
注册时间:2008-01-15
公司地址:高邮市临泽镇安乐寺街98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工程),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扬州市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高邮市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剑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1084民初6750号         判决日期:2020-01-08         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扬州市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诉被告高邮市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鑫公司)、吴剑、薛玉銮担保追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萍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渝鑫公司、吴剑、薛玉銮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渝鑫公司立即归还原告担保代偿款1845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184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吴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薛玉銮对渝鑫公司、吴剑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渝鑫公司系被告吴剑投资设立的一人制有限责任公司,吴剑与被告薛玉銮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7日,被告渝鑫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农商行川青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渝鑫公司可向农商行川青支行最高额借款额为4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9%,按月结算利息。同日,高邮市东方邮都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渝鑫公司与川青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被告吴剑、薛玉銮,案外人江苏华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与高邮市东方邮都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约定对东方邮都担保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10月28日,农商行川青支行按约向被告渝鑫公司发放贷款4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渝鑫公司未能按约归还本息。2015年12月14日,高邮市东方邮都有限公司向农商行川青支行承担担保责任本息合计4034435.35元,后高邮市东方邮都担保有限公司向反担保人追偿,被告吴剑、薛玉銮均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及案外人履行了反担保责任。2016年2月2日,原告承担反担保责任,代偿了借款本息合计184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 被告渝鑫公司、吴剑、薛玉銮未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吴剑系被告渝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薛玉銮与被告吴剑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27日,高邮市农村商业银行川青支行与被告渝鑫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渝鑫公司自2014年10月27日至2015年10月25日止期间可向高邮农村商业银行川青支行借款400万元,月利率9.6‰,按月结息。同日,渝鑫公司与高邮市东方邮都担保有限公司及高邮市农村商业银行川青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高邮市东方邮都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渝鑫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渝鑫公司与高邮市东方邮都担保有限公司又签订一份担保合同,约定由高邮市东方邮都担保有限公司为渝鑫公司的4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同日,被告吴剑、薛玉銮与高邮市东方邮都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非、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同日,原告润泽公司与渝鑫公司、高邮市东方邮都担保有限公司又签订反担保合同一份,由原告润泽公司及案外人华坤公司对高邮市东方邮都担保有限公司为渝鑫公司担保的400万元借款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期限自2017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0日(即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反担保的范围包括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一切所有费用。届期,被告渝鑫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借款本息,高邮市东方邮都担保有限公司向高邮市农村商业银行川青支行履行了还款责任。保证人吴剑、薛玉銮未履行保证责任。后高邮市东方邮都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反担保合同分别向原告润泽公司、华坤公司追偿。2016年2月2日,原告润泽公司为借款人渝鑫公司向高邮市东方邮都担保有限公司代偿了借款本金180万元,利息4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代偿证明》予以证实。 被告渝鑫公司、吴剑、薛玉銮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高邮市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扬州市润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款项18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吴剑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薛玉銮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超出上述范围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400元,由被告高邮市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剑、薛玉銮共同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400(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合议庭
审判长张舒畅 人民陪审员胡克香 人民陪审员薛家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薛燕
判决日期
2020-01-0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