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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义军
联系方式:13914632376
注册时间:2012-03-22
公司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湖东路29号9号楼2280
简介: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建设工程监理;人防工程设计;水运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公路工程监理;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住宿服务;测绘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安全评价业务;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消防技术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物业服务评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安全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房地产咨询;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污染治理;房地产评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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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2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1084民初4362号         判决日期:2020-01-08         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田咨询公司)与被告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象物联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雨田咨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爱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有象物联公司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建筑工程监理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210185.3元。3、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监理费1008888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7日、19日,原、被告两次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由原告派驻11名监理工程师到被告中标的高邮智慧城市产业园一期项目研发区进行监理工作。2018年7月17日,由于被告资金不到位,致使施工单位全面停工。2018年12月11日,建设单位向原告发出全面停工函。嗣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对原告要求撤场的要求也置之不理,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 被告有象物联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7日,原、被告双方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高邮智慧城市产业园一期项目研发区监理,工程投资总额为叁亿伍千万元,签约酬金2101853元,监理酬金1996760.35元,保修及相关服务酬金为150092.65元。同月19日,双方再次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为签约酬金2101853元的95%,相关服务酬金为合同签约酬金的5%;监理期限从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9日。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5项支付中,约定第一次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生效且收到监理人对应价款的有效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10%,即210185.3元;第二次付款时间为所有单体完成正负零,并通过规划验收,且收到监理人对应价款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支付至本合同暂定总价的35%,即525463.25元;第三次付款时间为所有单位完成中间结构验收且收到监理人对应价款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支付至本合同暂定总价的55%,即420370.6元;第四次付款时间为所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且收到监理人对应价款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支付至本合同总价的85%,即630555.90元。第五、六次及最后一期均约定了付款节点。同时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210185.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相关人员进场,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根据工程进度,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第一期和第二期监理进度款,2018年9月被告承建的工程因多种原因停工。2018年12月11日,被告向工程承建单位安徽正行建设有限公司发出全面暂停施工的函件。2019年4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监理相关事宜商洽函,要求被告按建设工期约定建设进度支付剩余监理费用1008888元,但被告未给予答复。2019年5月5日,原告监理人员全面撤场,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支付监理费1008888元及返还履约保证金。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中标通知书、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备案表、外市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登记表、外市监理企业承接监理工程资质核验通知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联系单、工程联系单回复意见、关于通知高邮智慧城市产业园一期项目研发区工程全面暂停施工的函、关于高邮智慧城市产业园一期项目研发区工程的监理相关事宜商洽函、报案情况说明、高邮智慧城市产业园研发区工程监理服务明细、定金收据、收款票据予以证实。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调解未成
判决结果
一、被告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监理费用420370.6元。 二、被告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210185.3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72元,由原告江苏雨田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731元,被告扬州有象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041元(此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给付原告。案件款及诉讼费可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4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772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合议庭
审判长王传明 人民陪审员胡克香 人民陪审员戴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谭爱萍
判决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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