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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德富
联系方式:13616215072
注册时间:2016-10-17
公司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398号喜临门商业广场3幢12010室
简介:
新能源、太阳能发电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房地产项目开发;矿产品的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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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塞腾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塞腾石棉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甘0902民初6864号         判决日期:2020-01-08         法院: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塞腾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塞腾石棉股份有限公司、张某2、张某3、中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某1、李某、酒泉市肃州区东洞镇人民政府、肃州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徽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安徽绿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塞腾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已解除;2、判令被告塞腾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400万元,利息120833.33元(自2019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4.35%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7日);3、判令被告塞腾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4、被告塞腾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94424.8元;5、被告塞腾石棉股份有限公司、张某2、张某3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塞腾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四项请求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判令被告中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李某对被告张某2、张某3的上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某1对塞腾石棉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7、判令被告酒泉市肃州区东洞镇人民政府、肃州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8、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塞腾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被告塞腾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将位于酒泉市肃州区东洞戈壁农业(二期)项目工程中大棚建设基础开挖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依据合同约定,原告于合同签订后如约向被告塞腾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了400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并购置材料、设备召集人工做好施工准备。截止今日,被告一直未交付现场,导致原告无法依约施工。经原告2019年9月9日发函催告被告塞腾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协助义务,使工程现场满足施工条件,并向原告交付现场。但被告塞腾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置之不理。现因被告塞腾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并退还履约保证金4000000元;同时因第一被告之责任,致原告因施工准备造成大量材料浪费、设备闲置损耗及人员窝工等损失计2894424.8元。又因被告塞腾石棉股份有限公司、张某2、张某3在发起设立塞腾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被告张某2、张某3将公司股份依次转让给被告中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李某,被告塞腾石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张某1。被告中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李某、张某1作为受让人明知前手股东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应对其前手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酒泉市肃州区东洞镇人民政府与肃州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作为实际投资方,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安作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玲
判决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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