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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宇红
联系方式:13410112552
注册时间:2012-05-29
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北路133号岗头发展大厦第10层、第11层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开发与服务外包业务;计算机软件的购销;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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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民申2838号         判决日期:2020-01-08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互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芳,女,198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龙凤乡街道2号。 再审申请人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软深圳分公司)、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公司)、深圳市中软资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6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中软深圳分公司、中软公司、深圳中软公司共同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三、四、五项,依法改判中软深圳分公司、中软公司、深圳中软公司无须向陈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305元及律师费3802.3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陈芳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二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法律仅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定中软深圳分公司、中软公司、深圳中软公司怠于履行补缴义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中软深圳分公司、中软公司、深圳中软公司从未懈怠过为陈芳的补缴事宜,但因客观原因导致补缴不成功,最终完成全部补缴的时间为7月26日。陈芳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因其权益受到任何侵害,而是想得到额外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判决结果
驳回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软资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学辉 审判员孙桂宏 审判员周小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冰燕
判决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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