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圆柱电芯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振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粤民申12105号
判决日期:2020-01-08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圆柱电芯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振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博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9民终8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东莞市圆柱电芯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涉案买卖合同关系,原审未向税务局核查相关事实,规避本案主要证据,认定事实错误,应发回重审。请求:1、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9民终887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贵州振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答辩称,一、被答辩人提起的再审申请,属于耗费司法资源的行为。二、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双方合同接收地址是被答辩人经营、注册地址,接收人是同一人万某,且每月均有对账单
判决结果
驳回东莞市圆柱电芯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陈良军
审判员陈可舒
审判员王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黎云香
判决日期
202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