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贵州振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贵州振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贵州振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向黔新
联系方式:0851-84352855
注册时间:2009-06-24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高跨路1号(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一般项目:锂离子电池、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钠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材料、电子新材料的生产、经营及其研究开发、技术咨询;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金属及金属矿、有色金属材料(除专项);太阳能组件、光伏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及组件;进出口贸易(凭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展开
东莞市圆柱电芯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振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粤民申12105号         判决日期:2020-01-08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圆柱电芯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振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博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9民终8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东莞市圆柱电芯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涉案买卖合同关系,原审未向税务局核查相关事实,规避本案主要证据,认定事实错误,应发回重审。请求:1、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9民终887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贵州振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答辩称,一、被答辩人提起的再审申请,属于耗费司法资源的行为。二、本案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双方合同接收地址是被答辩人经营、注册地址,接收人是同一人万某,且每月均有对账单
判决结果
驳回东莞市圆柱电芯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陈良军 审判员陈可舒 审判员王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黎云香
判决日期
2020-01-0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