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松与侯京鸣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京0111民申37号
判决日期:2020-01-08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王建松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夏军、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侯爱红、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侯京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房民初字第13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建松再审称:请求撤销(2015)房民初字第13243号民事判决书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本案诉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房山矿机南路X号楼XX号房屋(×京房权证房字第XXXX号)房屋早于2015年4月27日抵押给申请人王建松,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房民(商)初字第14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有了事实认定,所以(2015)房民初字第1324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是错误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夏军辩称,不同意王建松申请再审的请求。该房屋是我2014年11月22日购买的,房屋总价款43万元。诉争房屋是侯爱红的,我买房时,侯爱红和侯京鸣都在场,具体都是侯京鸣操作的。我购买时,诉争房屋只有一个银行抵押,没有别的抵押。
被申请人侯爱红、侯京鸣未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王建松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蒲延红
审判员李广剑
审判员沈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隗鑫
判决日期
202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