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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防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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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防雷中心、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检验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辽民申6080号         判决日期:2020-01-08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本溪市防雷中心因与被申请人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5民终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溪市防雷中心申请再审称,其诉讼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也没有丧失胜诉权,本溪市防雷中心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一审庭审中本溪市防雷中心向法庭出示的《律师函》,证明本溪市防雷中心已向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追索检测费,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直没有回复。本溪市防雷中心向法庭出示的录音资料,证明本溪市防雷中心在2017年多次找到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涉给付拖欠的检测费事项时,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仅承认本溪市防雷中心曾向其催要检测费,而且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溪市防雷中心索要相关委托检测资料,本溪市防雷中心将相关委托检测资料交给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及时回复,期间经本溪市防雷中心几次催问,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均借口领导忙没有开会研究,拒绝给付检测费,之后本溪市防雷中心又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收到后仍拒绝回复,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其“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事变动频繁,刻意规避以往与本溪市防雷中心协商付费的相关人员,指派新聘用不满一年的工作人员出庭,对事实一问三不知,一味的不予认可。综上,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由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本溪市防雷中心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樊少忠 审判员宋华 审判员张怡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侯立文 书记员刘博
判决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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