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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季文
联系方式:0316-3416880
注册时间:2001-12-08
公司地址:三河市高楼镇孤山
简介:
控股公司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生产销售:水泥、矿渣粉、干粉、膨胀剂、外加剂及其它新型建材;环保技术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协同处置工业废弃物;自有房屋、设备、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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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冀民申7011号         判决日期:2020-01-08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燕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终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河北燕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结果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及转让的内容应为无效。该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二项约定,其实质就是将二被申请人享有的即位于再审申请人厂区内及预处理中心投资的污染土大棚等不可拆移资产转让给再审申请人,但二被申请人隶属于北京金隅集团为国有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管理法》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转让形式以拍卖招投标及协议转让的形式进行,且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有严格的转让程序,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书补充协议》涉及有关“对于甲方在乙方厂区内及预处理中心投资的污染土大棚等不可拆移资产”,该转让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未能按照法定转让程序进行转让,并在此基础上达成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涉及资产转让的内容应属无效,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再审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签订上述协议后近一年之后,二被申请人又将本案涉及转让的资产在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挂牌以招拍挂的形式进行公开转让,二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双方之间的转让行为应当确认为无效。未全部拆移可拆移资产并全部清退预处理区域,截止目前二被申请人依然继续占用合作协议中明确的所租赁厂区,导致申请人不能正常使用厂区进行生产经营,按照《合同终止协议书补充协议》第二条第3项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继续占用厂区期间的租金,直其拆移所有可拆移资产并全部清退预处理区域完成时止。应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燕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曲大鸣 审判员袁江峰 审判员李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韩冰
判决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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