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明聪与中影文创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川1903民初165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1-07
法院: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夏明聪与被申请人中影文创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影文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川1903财保19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影文创公司的银行存款1850000元。夏明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影文创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被申请人中影文创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闵子骞支行的银行存款1850000元(银行账户:X)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苟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林岭
判决日期
20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