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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7319万元
法定代表人:欧阳红
联系方式:010-69617801
注册时间:2004-01-06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5号科研楼710室
简介: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计算机技术培训;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摄影扩印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技术检测;合同能源管理;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的乘用车);租赁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医疗器械Ⅰ、Ⅱ类、通讯设备、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委托加工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软件开发;产品设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健康管理、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输变电、配电及控制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动汽车专用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医疗器械设备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生产通讯设备(限分支机构经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经营电信业务;从事拍卖业务;人力资源服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从事拍卖业务、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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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山与朱小松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民申3680号         判决日期:2020-01-07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张金山因与被申请人朱惠林、朱小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0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金山申请再审称,张金山提供的看丹村委会及丰台区花乡人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说明张金山已经得到村、乡批准履行了审批手续,其权利得到政府的确认。二审判决没有采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张金山的户口始终在看丹村杨树庄41号,1991年8月22日《赠与书》所列1974年建造的房屋赠与内容已经履行完成。案涉房屋系1974年建造,1992年全部被拆除、灭失。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张金山提出再审申请。 朱惠林、朱小松提交意见称,同意二审判决,请求法院驳回张金山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一、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王立杰 审判员李林 审判员苏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宋琛 书记员阿晗
判决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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