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山与朱小松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民申3680号
判决日期:2020-01-07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张金山因与被申请人朱惠林、朱小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0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金山申请再审称,张金山提供的看丹村委会及丰台区花乡人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说明张金山已经得到村、乡批准履行了审批手续,其权利得到政府的确认。二审判决没有采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张金山的户口始终在看丹村杨树庄41号,1991年8月22日《赠与书》所列1974年建造的房屋赠与内容已经履行完成。案涉房屋系1974年建造,1992年全部被拆除、灭失。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张金山提出再审申请。
朱惠林、朱小松提交意见称,同意二审判决,请求法院驳回张金山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一、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王立杰
审判员李林
审判员苏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宋琛
书记员阿晗
判决日期
20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