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暂无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2004-07-14
公司地址:124
简介:
-
展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与洛阳凯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8)京行终4740号         判决日期:2020-01-07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凯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凯绅公司)、原审第三人赵民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18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系名称为“自动加脂器”的第201020300265.0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1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10日,专利权人原为郑州奥特车辆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赵民章。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自动加脂器,包括油箱,油箱口上密封设置有油箱盖,所述油箱与油箱盖围成一密闭的油腔,其特征在于:所述油腔的外侧设置有下部开口与大气连通的防进水控制腔,所述防进水控制腔与油腔之间连通有进气通道,该进气通道的进气口靠近防进水控制腔的顶部设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加脂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油箱盖的上方盖装有一个上壳体,上壳体与油箱盖之间围成的空间为防进水控制腔,上壳体与油箱盖扣合处的缝隙为防进水控制腔的下部开口,所述油箱盖上插装有向上延伸的进气管,进气管的下端与油箱连通,进气管的上端开口为进气口。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加脂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气管的上端设置有向下的折弯。” 本专利说明书载明:[0002]车辆在行进至低洼积水处容易出现水从进气管进入到油箱内部的问题,水进入到油箱内一方面会使油脂变质,另一方面若水进入到油箱内的抽油泵内会使抽油泵丧失抽油能力,导致不能定时给车辆润滑部位提供润滑,必然降低了车辆的行驶安全性和使用寿命。[0003]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自动加脂器,用以解决现有自动加脂器在使用时会有水从进气通道进入到油腔,导致油脂变质甚至致使自动加脂器不能正常工作的问题。 针对本专利,凯绅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全部无效。同年9月25日,凯绅公司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并附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针对本专利作出的编号为G1510349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的复印件共6页。 凯绅公司共提交了9份证据,其中: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4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2065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证据1公开了一种提高车辆自动润滑系统供脂性能的车用润滑泵站(参见说明书全文以及附图1-2),它包括油箱1,密封设置在所述油箱1顶部的座盖2和密封扣合在其上的泵罩3;在所述座盖2上表面设置有由微处理器控制的低速电机4;在座盖2上开设有加油口9,所述加油口9延伸出所述泵罩3之外。在油箱座盖上开设有加油口,因此泵罩不需开启即可直接进行加油,密封严密,有效阻止了外界尘沙进入,防止电机受潮。 证据2:公开日为1992年3月24日,公开号为US5098168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文,共14页;证据2公开了一种轮毂和轮轴部件(参见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2页第1栏第13行到第3页第2栏倒数第7行、说明书摘要以及附图1-4),适用于运船拖车的使用,其目的是改善油浴轮毂和轮轴组件,当运船拖车在路上运行之后浸入冷水中时,通过均衡润滑油接受腔中的压力,来改善运船拖车的油浴轮轴组件,当运船拖车没入水中时,通过平衡润滑油腔油封各侧的压力,保护轮轴组件中油封的完整性,防止水和外部物体进入轮轴组件,从而延长轴承、轮毂和轮轴的寿命,均衡油浴轮轴组件中的压力从而防止润滑油泄漏。该轮轴组件10通常由一个轮轴14和顶部焊接或共他方式密封的管道16组成,管道16可以在内侧靠近于中凹式车轴另一端处或在拖车的轮轴处依次与车轴12进行焊接。轮毂18依靠轴承20和轴承22安装于轮轴14上。空心管道16会由轮轴14的内侧端盖24关闭,在底部进行开启,形成空气压力腔42。轮毂18的内部在内侧端通过圆形油封34进行密封,在外侧端用过压力油封盖36进行密封,从而形成润滑油腔38。油封34和油封盖36可以将用于润滑轮轴组件10的润滑油控制在润滑油腔38中,且将外部物质和湿气隔离于此润滑油腔。在轮轴14中会形成空气通道40,空气通道40会与空气压力腔42相通。在陆地上时,在润滑油腔38中的空气会被轮轴组件的操作加热,进而可以通过空气通道40和空气压力腔42逃出进入大气层。空气压力腔42由管道16的空心的内部形成,空气压力腔只有下端向大气压开启。当发船时,轮轴组件10浸没于水中,水会将空气带入空气压力腔42。空气压力腔42中的气压可以形成正压力,连通空气通道40和润滑油腔38,从而将润滑油腔38中的气压和轮轴组件10浸没时的外部水压相均衡。在空气压力腔42中的空气的量需要足够以防止水进入空气通道40,且其气压需要比组件周围的气压稍微大些,比冷水造成的折算压力大很多,从而可以防止水通过密封进入腔38。这样的话,水和外部物质不会通过密封进入润滑油腔,轮轴组件的寿命会很大程度的延长。 证据5:由第六机械工业部发布,198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机械工业部外贸标准空气管头CBM67-8152的第1-5页,以及关于船用空气帽、空气管头介绍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6:船用空气管头CB/T3594-94第597-604页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批准文号为建质[2002]104号,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主编,统一编号为GJBT-566,实行日期为2002年4月25日,图集号为02S403的《钢制管件》的第1、3、98、103页,标题名为《江西地区W-200加长型弯管型通气管》的网页截图,以及DN200罩型通气管的图片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8: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2001年11月1日发布,2002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T50106-2001的第1、2、4、6、15页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9:由国家标准局批准,1984年11月26日发布,1985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舶管路附件图形符号GB4791-84的封面、第1、14页的复印件,共3页。 2015年10月12日,赵民章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1)本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是给车辆润滑系统加注润滑油脂的自动加脂器,而证据2并不能证明其属于本领域,而且证据2既没有明确记载其可以应用到自动加脂器领域,凯绅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证据2属于“给出了明确的启示,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因此,不应考虑证据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2)证据1中的座盖2与泵罩3为“密封扣合”,证据1没有公开“扣合处的缝隙”,因此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3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3日将凯绅公司2015年9月25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及证据副本转给了赵民章,并于同日将赵民章2015年10月12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转给了凯绅公司,要求双方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凯绅公司针对2015年10月23日的转文于2015年12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1)证据2是针对轴润滑系统加注润滑油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是针对车辆润滑系统加注润滑油脂的技术方案,该两个技术方案本质上均是润滑系统,因此,证据2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关于权利要求2,其中的特征“上壳体与油箱盖扣合处的缝隙为防进水控制腔的下部开口”,上壳体安装在油箱盖上方,则上壳体显而易见会与油箱盖的结合处存在一定的缝隙,同样结合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防进水控制腔”的描述,该缝隙显而易见应该在防进水控制腔的下部而不可能设置在其他地方;此外,“进气通道”是现有技术,而结合证据1中的附图,能够明显的得出进气通道的一端在油腔内,另一端在防进水控制腔内,因此,权利要求2中的“进气管”(相当于进气通道)必然是安装在油箱盖上,并且该“进气管”的一端必然是在油腔内,另一端在防进水控制腔内;即“进气管”的下端必然是与油箱连通,“进气管”的上端显而易见是开口;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关于权利要求3,空气管头、船用空气管头等证据中,已经公开了“进气管的上端设置有向下的折弯”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赵民章针对2015年10月23日的转文于2015年12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以及针对证据2中文译文存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了相应的中文译文,并认为:(1)评价创造性时不应考虑证据2。(2)在评价权利要求2创造性时,证据4中的透气管6是直接与油箱相通的,其塑料罩壳3与油箱不相通也与外界不相通,因而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防进水控制腔,因此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引用其的权利要求3也具备创造性。(3)证据5-8不属于本领域,也没有明确记载其可应用到自动加脂器领域,因此评价创造性时不应考虑。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5日将凯绅公司的上述意见陈述转给了赵民章,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15年12月1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并记录了如下事项:(1)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将双方于2015年12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附件转给了对方,双方均签字确认。(2)凯绅公司当庭明确放弃使用证据3、4及其相关无效理由,并当庭提交了如下三篇公知常识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将它们转给了赵民章,赵民章当庭确认并签收: 证据10:由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1988年6月第一版、1988年6月第一次印刷的《船舶工程辞典》的书名页、版权页、第690、691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11: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2007年1月第1版,2008年7月第2次印刷的《船舶管系》的封面页、版权页、第8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12:由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出版,2006年12月第1版,2013年1月第8次印刷的《船舶工程专业船舶设备与系统》的封面页、版权页、第172、173页的复印件,共4页。 凯绅公司当庭提交了证据11、12的原件,未提交证据5-10的原件,并声称证据5-9是在网上找到的;赵民章对证据1-2、11、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5-7、10的真实性有异议,并提出证据8、9的真实性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 (3)针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赵民章提出异议,凯绅公司同意异议部分以赵民章所提交的译文为准。 (4)凯绅公司的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双方就上述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 (5)双方明确表示庭后不再提交书面意见。 2016年1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808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该决定认定: (一)关于证据 证据1-2是专利文献,证据11-12是国内出版发行的书籍,都属于公开出版物,赵民章对证据1-2、11-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1-2、11-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2、11-12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2、11-12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关于证据2的中文译文,赵民章提出异议,双方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1)译文中的“拖船”应为“用于运船的拖车”、“船用拖车”或者“运船拖车”;(2)证据2英文原文第3栏第21-25行、第3栏第26-29行、第4栏第1-5行以赵民章提交的译文为准,其余内容以凯绅公司提交的译文为准。 证据5包括CBM67-8152空气管头的外贸标准以及关于船用空气帽、空气管头的介绍,赵民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关于证据5中所包含的标准,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万方中国全文标准数据库中进行检索,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该标准的实施日期为1981年,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关于证据5中所包含的船用空气帽、空气管头的介绍,凯绅公司声称是网上的宣传资料,但未提供其他佐证来证明其真实性和公开性,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不予认可。 关于证据6,凯绅公司声称是船舶行业标准,赵民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用CB/T3594-94在万方中国全文标准数据库和百度中进行检索,所检索到的版本都与凯绅公司所提交的证据6不同,且相差较大,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证据7包括图集号为02S403的《钢制管件》、标题名为《江西地区W-200加长型弯管型通气管》的网页截图,以及DN200罩型通气管的图片,赵民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关于证据7中的图集,专利复审委员会经百度检索,在百度文库中找到该图集,上传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鉴于百度文库为可信度较高的网站,赵民章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经核实,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图集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该图集的实行日期为2002年04月25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关于证据7中所包含的网页截图及图片,凯绅公司未提供原件,且所显示的网页为一般网页,可信度较低,凯绅公司也未提供其他佐证证明其主张,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证据8、9是国家标准,属于公开出版物,赵民章提出其真实性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核实。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万方中国全文标准数据库中进行检索,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该标准的实施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10是国内出版发行的书籍,属于公开出版物,赵民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经核实,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证据10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所述油腔的外侧设置有下部开口与大气连通的防进水控制腔,所述防进水控制腔与油腔之间连通有进气通道,该进气通道的进气口靠近防进水控制腔的顶部设置。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自动加脂器使用时水从进气通道进入油腔,导致油脂变质甚至致使自动加脂器不能正常工作的问题。 凯绅公司主张证据2与本专利都属于润滑领域,空气压力腔42相当于本专利的防进水控制腔,润滑油腔38相当于本专利的油腔。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涉及一种自动加脂器,用于将油脂从油腔中泵向车辆待润滑部位,油腔设置有进气通道与外界连通来平衡油腔内部压力和大气压,为了解决自动加脂器工作时在低洼处水易从进气通道进入油腔而引起的油脂变质、加脂器不能正常工作的问题,本专利设置了防进水控制腔,使得在低洼处自动加脂器工作时,水即使进入防进水控制腔中,由于进气通道设置在防进水控制腔的顶部,使防进水控制腔中的气体首先顺着进气通道进入油腔中,从而避免了水通过进气通道进入油腔中。而证据2涉及的是轮毂和轮轴部件,其属于车轴总成,与本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不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根据技术问题直接联想到去该技术领域寻找解决本专利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证据2包括润滑油腔对轮毂或轮轴组件进行润滑,其技术方案的实质在于保证油封内外的压力平衡,保持油封件不变形,从而达到密封的技术效果,而本专利仅是在油腔外侧设置防进水控制腔和进气通道,通过防进水控制腔中的空气和进气通道的位置设置解决了自动加脂器在低洼处从进气管进水的问题。因此,虽然本专利和证据2都设有空气腔,但二者的技术领域不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最终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也就是说证据2未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出技术启示,即使证据1同样存在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将其与证据2相结合从而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此外,凯绅公司主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5-12可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鉴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5中的船用空气帽和空气管头的介绍、证据6、证据7中的网页截图及图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对上述证据用作公知常识性证据的主张不予支持。而证据5中的空气管头外贸标准涉及船舶用的空气管头,证据7图集号为02S403的《钢制管件》涉及建筑行业的通气管,证据8涉及给水排水领域通气帽的图例,证据9涉及船舶用空气管头的符号,证据10-12涉及船舶用的空气管,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都不能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凯绅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通过设置防进水控制腔,使得水不能从进气通道进入到油腔内,避免了因水进入油腔导致油脂变质甚至致使自动加脂器不能正常工作的问题发生。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者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凯绅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原审过程中,针对被诉决定关于证据1、2公开的技术内容认定,凯绅公司不持异议。凯绅公司提交的证据6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后搜索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船用空气管头》(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94-02-01批准)内容及版本确实存在差异,凯绅公司当庭确认的证据6具体使用内容为该行业标准的表1和图1,即A、AS型帽式空气管头的适用范围、结构及基本尺寸。凯绅公司当庭还确认其在无效请求书和口头审理中均未明确证据6的具体使用内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一、关于证据6是否应当采信的问题 本案中,证据6系凯绅公司声称在互联网上搜索到的船用空气管头CB/T3594-94第597-604页的8页复印件,赵民章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口头审理后,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万方中国全文标准数据库和百度检索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船用空气管头》(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94-02-01批准)内容及版本与凯绅公司提交的证据6虽然部分内容相同,但是二者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均存在较大差异。基于凯绅公司在无效请求书和口头审理中均未明确证据6的具体使用内容,因此,专利复审委会不认可证据6的真实性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所述油腔的外侧设置有下部开口与大气连通的防进水控制腔,所述防进水控制腔与油腔之间连通有进气通道,该进气通道的进气口靠近防进水控制腔的顶部设置。凯绅公司对此不持异议,可以确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自动加脂器使用时水从进气通道进入油腔。 证据2公开了一种适用于运船拖车的轮毂和轮轴组件,设有底部开口的空气压力腔42,空气压力腔42与润滑油腔38之间通过空气通道40连通,该空气通道40的进气口设置在空气压力腔42的顶部,当拖车从陆地进入水中时,温度改变导致润滑油腔38中的气压减小,空气压力腔42中的空气通过空气通道40补入润滑油腔38中,从而防止水通过密封进入润滑油腔38中。当运船拖车经过路面低洼水坑时,上述设置同样能够防止水进入润滑油腔38中。虽然本专利为车辆用的自动加脂器,证据2为运船拖车用的轮毂和轮轴组件,但是二者所涉及的空气腔、空气通道及润滑油腔等部件设置的作用相同,均能够解决经过低洼水坑防止水进入润滑油腔内的技术问题,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2所公开。在证据1的基础上,为了防止水进入润滑油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2公开的空气压力腔42、空气通道40和润滑油腔38之间的设置关系应用于证据1,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认定证据2未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出技术启示,进而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缺乏事实依据。在此基础上,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3具备创造性的认定,亦缺乏事实依据,应予纠正。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诉决定;二、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审判决并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其上诉理由为:证据2并未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证据的启示。首先,证据2中的润滑油腔在理想状态下应当是完全封闭的,与本专利中需要向外供油的油箱完全不同。证据2中初始时并未设置进气通道,其润滑油腔是由密封件封闭的,为了保证润滑效果,不期望有任何液体、气体的进出。这与本专利为了顺利加脂而期望气体进入平衡压力的油箱完全不同。其次,证据2中空气压力腔42及相应的连接通道45、40用于向润滑油腔38内补充气体,平衡气压,与区别特征在本专利中的作用不同。证据2是防止水从密封件进入润滑油腔而特意开设了进气通道;而本专利是防止水从本就存在的进气通道进入油箱而在进气道附近进行了改进。证据2是为了补气,而本专利是为了防进水。另外,证据2涉及运船拖车用的轮毂及轮轴组件,本专利涉及自动加脂器,二者亦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 凯绅公司、赵民章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得当,且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被诉决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王东勇 审判员王晓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宇
判决日期
2020-01-0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