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洪焱与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林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渝0110民初432号
判决日期:2020-01-07
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洪焱与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林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洪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能江、石开平,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林煤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艺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04年7月22日至2009年4月20日期间具有劳动用工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04年7月22日起在重庆市东林煤矿从事采煤工作,2009年4月20日东林煤矿终止了与原告的劳动用工关系。东林煤矿在终止原告的劳动用工关系后,未安排原告进行离岗体检。原告回家后即发现胸部休闲胸闷、气喘现象,原告即找被告要求出具介绍信进行职业病诊断而遭被告拒绝,原告通过查阅工商档案发现被告系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林煤矿改制后成立,其权利义务由被告承继。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于2019年1月4日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9年1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现原告向你院起诉。
被告辩称,1.原告的请求已过二年诉讼时效;2.原告诉讼主体有误,被告于2018年1月24日成立,2004年7月22日至2009年4月20日期间的主体是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且至今还仍然存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南桐矿务局东林煤矿原属南桐矿务局,1999年4月,南桐矿务局东林煤矿从南桐矿务局分立,成立重庆市东林煤矿,成为独立法人企业,隶属于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该矿下设东林一矿(原东林煤矿,含新田湾井)、东林二矿(原红岩煤矿、东林三矿(原鱼田堡煤矿)、东林四矿(原砚石台煤矿)、机械制造厂、工程处和教育培训中心七个二级单位。与此同时,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委托南桐矿务局代管。
2002年7月25日,重庆市东林煤矿向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02年11年11日,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宣告重庆市东林煤矿破产。嗣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清算期间,重庆市东林煤矿开展生产自救。2004年5月28日,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法院(2002)万民破字第2-7号裁定书,裁定宣告终结重庆市东林煤矿破产案的破产程序。
2003年11月21日,南桐矿务局改制为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3月30日,成立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林煤矿,该东林煤矿系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
2018年1月17日,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煤炭工管理局请示,拟将重庆能源集团下属各矿业公司的17对生产矿井进行资产重组,变更为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中,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林煤矿于2018年1月24日变更为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林煤矿,成为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2004年5月,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石洪焱参保工伤保险。2009年4月20日,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石洪焱参保工伤保险停保。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石洪焱参保工伤保险期间,没有为石洪焱参保职工养老、职工医保、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2019年1月4日,原告石洪焱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原告石洪焱与被告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林煤矿之间从2004年7月22日至2009年4月20日期间具有劳动用工关系。2019年1月8日,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万盛经开劳人仲不字(2019)第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9年1月9日,原告石洪焱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石洪焱诉称曾在重庆市东林煤矿采煤113队上班,没有调换过工作岗位。2019年3月13日,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对存放于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东林煤矿档案室(原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林煤矿)的东林煤矿2004年1月至2009年12月采煤113队工资表进行质证,其中2004年1月至10月有原告石洪焱的工资记载,其余月份均没有石洪焱工资记载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石洪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秦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黎黛玉
判决日期
20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