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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6103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越
联系方式:010-51849054
注册时间:2002-11-28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
简介:
认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01月12日);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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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京73行初4397号         判决日期:2020-01-07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案由: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0000032480号关于第23914588号“中铁检验认证中心中铁检验认证CRCC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2月18日。 本院受理时间:2019年4月18日。 开庭审理时间:2019年5月8日。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23914588号“中铁检验认证中心中铁检验认证CRCC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音、形、义和整体外观上具有显著的差异,且相关公众在选择所涉服务时通常会施予较高的注意力,进一步降低混淆可能性,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告机械、错误地将诉争商标中“中铁”两字作为诉争商标的唯一可识别部分,将其隔离的与引证商标中的“中铁”二字进行对比,进而得出商标近似的错误结论,应予以纠正。且原告认为,贵院在(2019)京73行初629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应当同样适用于本案。二、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持续、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其显著性和知名度不断增强。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中国消费者对服务项目来源产生误认。根据“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识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的司法指导意见,诉争商标应当核准注册。三、在第42类服务项目上,同样含有“中铁”二字的多个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被告应当核准诉争商标的注册。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23914588。 3.申请日期:2017年5月3日。 4.标识: 诉争商标 5.指定使用服务(第42类,类似群:4209-4211;4214;4220):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质量控制;科学实验室服务;科学研究;质量检测;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校准(测量);测量;化学分析;材料测试;车辆性能检测;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为检测故障监控计算机系统;数据安全咨询。 二、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北京中铁快运有限公司。 2.注册号:1647683。 3.申请日期:2000年6月21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10月6日。 5.标识: 引证商标一 6.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类似群:4209;4216;4220):非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包装设计;研究和开发(替他人);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咨询;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保养;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数据复原。 三、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北京中铁快运有限公司。 2.注册号:22329685。 3.申请日期:2016年12月20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3月27日。 5.标识: 引证商标二 6.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类似群:4220):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网站设计咨询。 四、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北京中铁联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号:5024420。 3.申请日期:2005年11月25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8月13日。 5.标识: 引证商标四 6.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类似群:4209):质量控制。 五、引证商标五 1.注册人:北京恩奥润泽科贸有限公司。 2.注册号:4345888。 3.申请日期:2004年11月4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5月6日。 5.标识: 引证商标五 6.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类似群:4210;4217):地质勘测;地质勘探;建筑学;建筑咨询;建设项目的开发。 六、引证商标六 1.注册人: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号:4827033。 3.申请日期:2005年8月9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7月20日。 5.标识: 引证商标六 6.核定使用服务(第42类,类似群:4207;4210-4211;4213-4214;4217;4227):法律服务;地质勘探;化学服务;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建筑项目的开发;无形资产评估。 七、其他事实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盖章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该通知载明中铁检验认证中心于2018年12月11日经批准变更名称为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629号一审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该案中原告提交了该案引证商标一、二所有权人分别出具的《同意书》,同意该案诉争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注册和使用。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各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书》。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和引证商标一档案、引证商标二档案、引证商标四档案、引证商标五档案、引证商标六档案、驳回通知书、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原告在复审程序中向被告提交的相关材料、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剑 人民陪审员郭艳芹 人民陪审员陈绪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文慧 书记员方倩
判决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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