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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优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强
联系方式:0371-61172905
注册时间:2008-05-13
公司地址: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
简介: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医药保健食品、机械产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产品、服装服饰、箱包、消毒产品(不包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浴缸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模具及塑料制品的加工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电子设备、生物科技、材料科技、多媒体科技、数码科技、物联网、传感器、化妆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技术、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文化艺术、商品信息、市场营销、品牌管理、医院管理、健康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从事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或技术除外;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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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水仙、凡子杨等与王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0223民初4620号         判决日期:2020-01-07         法院: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水仙、凡子杨诉被告王猛、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简称“华海财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水仙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礼、被告王猛、被告华海财险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被告人民财险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评估费、车损、鉴定费等213108.95元,2、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31日18时许,王猛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沿S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沿S102线由西向东左转弯行驶陆水仙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相撞,造成陆水仙、凡子杨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王猛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水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凡子杨不承担此事故责任。被告王猛所驾BMD808号小型轿车在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上述被告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事故认定书。2、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3、保险单两份。4、陆水仙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出院证、费用明细表。5、陆水仙住院费发票4张。6、伤残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各2份。7、保全费及担保费发票。8、医疗设备公司证明一份。9、陆水仙工资表2张。10、户口本。11、村委会证明。12、被抚养人身份证复印件。13、晋华航空吸塑公司证明。14、凡江伟纳税证明。15、晋华航空吸塑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6、凡江伟身份证复印件。17、车损评估报告及发票。18、停车费发票6张。19、医疗设备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0、凡子杨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出院证、医疗费发票2张、医疗费用明细表。 被告王猛未答辩且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华海财险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有交强险,我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本次事故直接的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赔偿,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应当有实际侵权人承担。我司在原告住院期间垫付医药费10000元,对原告本次事故付出的医疗费伙食营养等费用不在承担。 被告华海财险未提供证据。 被告人民财险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有商业三责险,对原告诉求赔偿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合理合法的损失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比例承担。间接损失诉讼费、保全费、停车费等不在保险范围承担之内。 被告人民财险未提供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1月31日18时许,王猛驾驶豫B×××××号小型轿车沿S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营乡××路段,与沿S102线由西向东左转弯行驶陆水仙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相撞,造成陆水仙及电动四轮车乘车人凡子杨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王猛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水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凡子杨不承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二原告被送往尉氏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均住院43天,原告陆水仙花费住院费34465.12元,后复查花费门诊费2888.5元,凡子杨花费住院费17279.04元,花费门诊费367元。后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鉴定,2019年8月15日,开封大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原告陆水仙构成双十级伤残,凡子杨不构成伤残,二原告分别支付鉴定费700元。经评估,本次事故造成原告陆水仙车损8261元,原告支付评估费400元,支付停车费600元。 还查明,陆水仙父亲陆结实,生于1955年11月10日,母亲张秀连,生于1954年7月5日,陆结实夫妻共生育3个子女。陆水仙与凡江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二女一子,长女凡子梦,2009年11月10日生,次女凡子琳,2011年2月28日生,长子凡子杨,2014年6月25日生。原告陆水仙从2016年9月至事故发生前一直在河南优德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事前发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2012.70元。原告陆水仙住院期间由其丈夫凡江伟护理,凡江伟在天津太乙晋华航空吸塑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6666.6元,护理期间单位对其停发工资。 又查明,事故发生时,王猛驾驶的豫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华海财险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人民财险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5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华海财险为原告凡子杨垫付医疗费1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水仙出具声明,同意交强险份额由凡子杨优先使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扣除已经赔偿的10000元再赔偿原告凡子杨各项损失5516.04元、赔偿原告陆水仙各项损失106483.9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凡子杨各项损失8524.83元、赔偿原告陆水仙各项损失58386.02元。 三、被告王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陆水仙停车费480元。 四、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8元、担保费100元由被告王猛承担1800元,由二原告承担5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胡瑞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霄
判决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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