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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东方广告服务中心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93-7510771
注册时间:2004-12-05
公司地址:德兴市新营街道丽都嘉苑A7栋一层01号
简介:
广告设计、制作、施工、策划、发布代理;室内外装饰设计、彩色电子屏招牌的制作、印刷、墙绘;窗帘、钢木课桌椅、园林绿化工程、岗亭、雕塑、教学仪器乐器、塑胶跑道、苗木、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办公用品耗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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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东方广告服务中心与江西瑞麟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赣1181民初1235号         判决日期:2020-01-07         法院: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德兴市东方广告服务中心诉被告江西瑞麟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兴市东方广告服务中心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勇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瑞麟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德兴市东方广告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30398元及利息损失1824元,共计人民币3222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定作广告,被告拖欠原告定作报酬30398元,有2018年1月22日的结算清单为凭。因被告至今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江西瑞麟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进行答辩和质证,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原告德兴市东方广告服务中心为被告江西瑞麟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广告。2018年1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报酬人民币30398元,被告在《瑞麟科技(广告制作明细表)》上盖章确认,其工作人员也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经庭审调查,有原告提供的《瑞麟科技(广告制作明细表)》、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判决结果
由被告江西瑞麟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兴市东方广告服务中心报酬人民币30398元及利息人民币1824元,合计人民币322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瑞麟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祝文锋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龚丽梅
判决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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