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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俊豪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思燕
联系方式:13350222888
注册时间:2018-07-03
公司地址:邻水县鼎屏镇环城路东三段18号附1号
简介:
生产、销售:沥青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水稳料;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机械设备的租赁;从事建筑劳务分包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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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俊豪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吴茂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16民终2093号         判决日期:2020-01-06         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邻水县俊豪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茂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9)川1623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当事人均未主张新的事实和提交新证据,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俊豪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9)川1623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改判俊豪公司与吴茂林不存在劳动关系;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吴茂林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吴茂林经人介绍于2018年8月到俊豪公司工作,仅是吴茂林单方陈述,没有证据佐证。俊豪公司设立于2018年7月3日,尚在安装设备,还未全面生产,尚未招收工人。一审中俊豪公司已提交《安装协议书》和支付安装费凭证等证据证明将设备安装发包给公司员工钟某某,该承包关系系合法民事法律关系,吴茂林是钟某某因安装业务而雇佣的雇员。 吴茂林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俊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俊豪公司与吴茂林没有劳动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由吴茂林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吴茂林经人介绍应聘到俊豪公司工作,工种为杂工。2018年9月27日上午9时许,钟某某安排吴茂林去配合安装,在拧螺栓过程中,意外从机器设备上摔下受伤,俊豪公司员工钟某某、厂长吴六等人将吴茂林送至邻水县人民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小脑脑挫伤、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血肿、颅底骨骨折、腰椎骨折、肺部感染。住院2天后转院至广安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04天出院。吴茂林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以及后续康复治疗费大部分由俊豪公司公司员工钟某某垫付,但双方因为赔偿而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4月23日,四川省邻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邻劳人仲案[2019]20号仲裁裁决,裁决吴茂林与俊豪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4月24日,吴茂林代理人领取了仲裁裁决书,2019年4月29日,胡某代俊豪公司领取了仲裁裁决书,未出具有效授权委托书,2019年6月24日,俊豪公司委托人钟某再次在邻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裁决书。后,俊豪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9年7月3日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前往仲裁委员会领取仲裁裁决书的行为,因未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亦未得到俊豪公司的追认,程序上确有瑕疵,胡某领取裁决书的行为对俊豪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对吴茂林主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俊豪公司主张吴茂林和钟某某之间系雇佣关系,并提供了一份设备安装协议书予以佐证,但该协议书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俊豪公司向邻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明确载明,钟某某系俊豪公司职工,故对俊豪公司主张吴茂林和钟某某之间系雇佣关系的观点不予采纳。 本案中,俊豪公司与吴茂林均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虽然俊豪公司与吴茂林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俊豪公司对吴茂林在俊豪公司受伤的经过无异议,再结合吴茂林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通话录像、俊豪公司在仲裁开庭时予以认可的《收条》等证据,能够明显看出吴茂林系俊豪公司职工,吴茂林在俊豪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工作时接受俊豪公司职工钟某某的安排和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判决:原告邻水县俊豪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茂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俊豪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吴茂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传票通知到庭接受询问,俊豪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通知未到庭接受询问。一审已有证据未叙明的事实有:俊豪公司提交的2018年9月28日和10月8日钟某某向俊豪公司各借款50000元的二张借条,与俊豪公司提交的唐某某(俊豪公司出纳)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5879银行卡在2018年9月28日和10月8日转款给钟某某卡尾号7062银行卡二次各50000元的交易明细清单相互应证,交易明细单明确载明“钟某某用于医院”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俊豪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杨昌礼 审判员黄平 审判员冯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彭曦 书记员王诗雨
判决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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