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得过、焦红全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新4221刑初54号
判决日期:2020-01-06
法院:额敏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以额检公诉刑诉[201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得过、焦红全、赵纪高、姚春花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额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慧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得过、焦红全、赵纪高、姚春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至8月,被告人靳得过在没有取得烟草局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下,从内地多次购买中华、玉溪、芙蓉王、利群、紫云、红河等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至额敏、伊宁等地销售。
1、被告人靳得过在未获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将购买的假烟以低价出售给赵纪高共计569条(价值56785元)及4个商店248条(价值32285元),价值共计89070元。
2、2017年8月6日、8月11日,被告人靳得过伙同被告人焦红全准备将从内地购买的假烟2278.9条在伊犁地区销售,被告人姚春花将该假烟藏匿于自己家中销售,在得知公安机关要调查后,又将该假烟藏匿于他人家中。价值共计125785元。
3、被告人赵纪高从被告人靳得过处低价购买假烟569条,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将413条假烟卖予8家商店,非法获利31875元。2017年8月11日,额敏县公安局从被告人赵纪高处查扣假烟156条,价值24910元。价值共计56785元。
4、2017年8月11日,额敏县公安局从被告人焦红全处扣押疑似假烟111条,价值3170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站对涉案的疑似假烟进行抽样检测,涉案的疑似假烟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经中国烟草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司新烟销(2017)5号文件对烟草的核价,被告人靳得过非法经营数额合计246555元,被告人焦红全非法经营数额合计157485元,被告人赵纪高非法经营数额合计56785元,被告人姚春花非法经营数额合计125785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得过、焦红全、赵纪高、姚春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红全、姚春花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
被告人靳得过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只出售给了3家商店,对于其他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焦红全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认可,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赵纪高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认可,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姚春花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认可,并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靳得过在没有取得烟草局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内地多次购买的中华、玉溪等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567条卖予被告人赵纪高,非法经营数额为56395元,248条卖予商店,非法经营数额为32285元,2278.9条藏于被告人姚春花中,价值125785元,欲卖予他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为214465元。
2、被告人焦红全在明知被告人靳得过没有取得烟草局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且自身也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帮助被告人靳得过售卖卷烟,将价值125785元的2278.9条卷烟藏于被告人焦新梅家中。
3、被告人赵纪高在没有取得烟草局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被告人靳得过处购买的卷烟567条中的412条卖予商店,非法经营数额为31485元,剩余155条卷烟,价值2491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以上非法经营数额为56395元。
4、被告人焦新梅明知被告人靳得过、焦红全在没有取得烟草局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帮助其将欲用于销售的价值125785元的2278.9条卷烟藏匿于自己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5、2017年8月11日,额敏县公安局在被告人焦红全驾驶车辆中查获卷烟110条,价值31000元,该110条卷烟系被告人靳得过通过被告人焦红全运输,欲在伊犁销售。
另查明: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赵纪高向额敏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姚春花向额敏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证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烟草价格目录(半年修订)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卷烟核价表,通话记录,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货运单,德邦物流信息,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靳得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焦红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纪高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姚春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依法追缴被告人靳得过违法所得8868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赵纪高违法所得31485元;依法销毁查获的伪劣卷烟2544.9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合议庭
审判长袁杰
人民陪审员杜玉斌
人民陪审员刘增喜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立
判决日期
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