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紫光华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5民初51139号
判决日期:2020-01-06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三公司)、紫光华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新华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首先,原告与被告新华三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其次,被告紫光公司与案外人北京天港惠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港公司)签订《上汽通用汽车ITSM平台建设项目工作清单》,约定由天港公司提供ITSM系统构架开发,以完成被告紫光公司与上汽通用汽车之间的合同约定,该合同所涉内容均为计算机软件开发。此后,天港公司完成了ITSM软件系统一阶段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但未完成ITSM软件系统二阶段工作,天港公司也未主张二阶段工作开发费用。因此,两被告从未委托原告开发ITSM软件系统一、二阶段工作,至于天港公司是否就此委托过原告则不清楚。最后,2017年4月5日,被告新华三公司经理王伟收到了原告员工王无为邮件并回复邮件,但即使原、被告存在法律关系,也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关系,而非服务合同关系。综上,因本案诉请的服务为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服务提供地点在上海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对于管辖权问题,原告表示,2016年底,原告与案外人天港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外包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本次仅参与开发ITSM系统一阶段事件功能,服务地点在上海浦东金桥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信息系统部,原告根据天港公司要求派遣一定数量符合天港公司要求的技术人员在其指定的场所工作,原告在通过天港公司认可的验收后,将全部成果和资料提交给天港公司。就ITSM系统一阶段工作,原告已经完成并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天港公司支付服务费,该案已经调解结案。ITSM系统一阶段工作结束后,原告根据两被告高级产品经理王伟的要求,继续从事ITSM系统二期的需求分析、架构设计、系统开发、系统测试等开发工作,服务地点不变,原告根据两被告的要求派遣技术人员在其指定的场所继续工作,但就工作成果双方未办理验收并发生争议。2017年4月5日,原告员工王无为给王伟发邮件主张2017年1至3月的工作量,其中3月的工作量为274人天,3月工作期间是2017年2月27日至3月27日,该期间是原告从事ITSM系统二期的工作时间。王伟于同日回复邮件确认,该工作量统计内容与三月份的出勤情况一致,确认了原告的工作量,但是两被告至今未支付服务费人民币329173.91元。该服务为人力外包服务合同内容,不是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驳回被告新华三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包鸿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云
判决日期
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