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融鑫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喀什仁利商贸有限公司、喀什山钢仁利钢筋制品有限公司、颜长福、蔡双玉、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案号:(2019)鲁01执1434号
判决日期:2020-01-06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山东融鑫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喀什仁利商贸有限公司、喀什山钢仁利钢筋制品有限公司、颜长福、蔡双玉、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未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264129元,经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267990.93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264129元及本案执行费3861.93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合议庭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判决日期
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