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伟与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二峰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青0103民初3821号
判决日期:2020-01-06
法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建伟与被告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二峰、曹庆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刘建伟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刘建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丁玉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杰
判决日期
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