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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993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诚
联系方式:0553-8398782
注册时间:1997-09-01
公司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文化路39号
简介:
水泥用石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露天开采;水泥及辅料、水泥制品生产、销售、出口、进口;建筑用骨料、砂石的生产、销售;装配式建筑及预制部件部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工程总承包;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生产、销售、出口、进口;电子设备生产、销售、出口、进口;技术服务。煤炭批发、零售;承包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碳回收利用、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除外)及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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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体云、毛斌等与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0581民初2869号         判决日期:2020-01-06         法院: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体云、毛斌、刘顺吾、刘楚元与被告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陈立彪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8)湘0581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不服而提起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邓月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钟春元、关桂群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杨礼参与庭审,代理书记员向芳担任记录。原告肖体云、刘顺吾、刘楚元及四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程显乐、原告毛斌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肖继华,被告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黄辉、章厚平、被告陈立彪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彭东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在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肖体云应得红利2198000元、滞纳金4747680元;刘顺吾应得红利2198000元、滞纳金4747680元;毛斌应得红利1099000元、滞纳金2373840元;刘楚元应得红利1099000元、滞纳金237384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陈立彪共同投资创办了武冈市云峰水泥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变更注册为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2007年8月1日,经四原告与被告陈立彪协商达成了《武冈市云峰水泥有限公司老厂作价入股分红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了四原告在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所占股份本金数额为原告肖体云1256000元、刘峰1256000元、刘楚元628000元、毛斌628000元,约定从2007年8月1日起至新型干法水泥厂解散清算为止。约定分红金额为每年2198000元,如不按时付清红利,按迟交金额每日的5‰收取滞纳金,同时还约定了其它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陈立彪签订合同书后,按合同约定履行到2013年,这期间只有原告肖体云另有三年没有领取红利。2014年海螺公司收购云峰公司大部分股权,但没有与原告清算。被告陈立彪既不讲诚信,一直拖欠原告应分的红利,同时云峰公司几年来没有让原告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 被告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黄辉、章厚平辩称:四原告不是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的股东,武冈云峰公司与湖南省云峰公司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四原告没有参加湖南省云峰公司的设立、出资、登记,刘楚元的申请书也证明了是集资款,而不是入股。从2014年2月21日以来,四原告从未向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主张过分红或利息,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虽然,我公司在武冈市云峰水泥有限公司老厂作价入股分红合同书上加盖了公章,但该合同书其实是六个股东之间的约定。原告既要求确定股东身份,又要求固定红利,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立彪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辩称:陈立彪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陈立彪是以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和名义签字,是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四原告名为老厂作价入股,实为借款,还款责任应由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承担。请求驳回四原告对陈立彪的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3年元月20日,肖体云、刘顺吾、刘楚元、毛斌四原告和陈立彪、沈绿叶六人与武冈市水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武冈市水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整体出售合同》,以628.8万元卖出武冈市水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以此资产注册成立了武冈市云峰水泥有限公司。同年3月23日,6人签订了《武冈市云峰水泥有限公司经营承包合同书》,将该公司承包给陈立彪、沈绿叶、刘楚元三人经营,承包期一定三年,首期承包至2006年6月1日止。同年3月30日,陈立彪以武冈市云峰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给6位股东签署了《股东出资证明书》,表明武冈市云峰水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628.8万元。陈立彪为1886400元,沈绿叶为628800元,肖体云为1257600元,毛斌为628800元,刘顺吾为1257600元,刘楚元为628800元。 三人承包经营期间,武冈市云峰水泥有限公司向湖南省发改委申报“兴建日产5000吨新型干法水泥孰料生产基地”项目,2004年获批。2005年2月28日公司又与武冈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兴建日产5000吨新型干法水泥孰料生产基地协议书》,第一期日产2500吨生产线开始启动新建。2005年7月5日,武冈市云峰水泥有限公司《关于成立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的请示》获得武冈市发展计划局的批准。同年7月9日,以陈立彪、沈绿叶为发起人的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注册成立,陈立彪同时担任武冈市云峰水泥有限公司和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7月10日,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与武冈市云峰水泥有限公司签署了《吸收合并协议书》,约定将武冈市水泥有限公司现有全部资产评估价为807.6万元,吸收合并到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武冈市云峰水泥有限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负责。同年7月19日,武冈市云峰水泥有限公司被注销登记。但该公司原有生产设备及其他所有资产依约归入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继续使用至2010年才正式关停。关停时,政府财政补贴200万元,该款被陈立彪掌握使用。 2007年8月1日,陈立彪、沈绿叶分别以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名义与肖体云、刘顺吾、刘楚元、毛斌签订了《武冈市云峰水泥有限公司老厂作出入股分红合同书》(以下简称《分红合同书》),并加盖了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的公章。该合同书约定:老厂作价6280000元入股新厂,陈立彪占30%计1884000元,沈绿叶占10%计628000元,肖体云占20%计1256000元,刘顺吾占20%计1256000元,刘楚元占10%计628000元,毛斌占10%计628000元,每年按股本金的35%,固定分红2198000元。直至新老厂不存在为止,第一年分红在2018年1月10日前交清,以后每个年度的分红时间在头一年的8月1日。如不按时分红,按迟交金额每日5‰收取滞纳金。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依约履行至2013年。 2014年1月23日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与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后的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由安徽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占股65%,陈立彪个人占股35%,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时非流动资产价格为43990万元,双方确定的《债务清单》上的债务由受让方负责,《债务清单》外的债务由转让方负责。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不再履行与四原告的《分红合同书》,经双方多次磋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2018年7月17日,四原告提起诉讼,2018年9月1日,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单方通知解除《分红合同书》。在原审审理期间,两被告提起反诉。而原告又撤回了要求确定股东资格的起诉。本次审理过程中,两被告撤回了反诉,本院予以准许。而原告又要求确认股东资格
判决结果
一、被告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肖体云投资收益款2198000元及滞纳金1123178元,刘顺吾投资收益款2198000元及滞纳金1123178元,毛斌投资收益款1099000及滞纳金561589元,刘楚元投资收益1099000元及滞纳金561589元。以上款项都从2013年8月1日算至2018年7月31日止。从2018年8月1日起,原、被告双方应按《老厂作价入股分红合同书》履行至合同解除的条件成就时止。 二、驳回原告肖体云、刘顺吾、毛斌、刘楚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40000元,由原告肖体云、刘顺吾、毛斌、刘楚元各承担10000元,被告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承担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邓月云 人民陪审员钟春元人民陪审员关桂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礼 代理书记员向芳
判决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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