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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59100288
注册时间:2013-09-09
公司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简介: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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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广西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16民初6498号         判决日期:2020-01-06         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公司)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能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集团)、王广西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信建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永泰能源公司立即向中信建投公司支付永泰能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本金4040800元;2.判令永泰能源公司支付以4040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延期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7月22日为273999.45元;3.判令永泰集团、王广西对永泰能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日,永泰能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3永泰债,债券代码122267),发行总额38亿元,面值100元,票面利率为6.8%,第3年末上调至7.3%,起息日为2013年8月6日,计息期间为2013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6日,兑付日为2018年8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系永泰能源公司作为债券发行人对涉案债券募集所作出的承诺及说明,对被告具有约束力。根据募集说明书“重要提示”部分的约定,凡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方式合法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人协议等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信建投公司通过其管理的中信建投基金合晟66号债券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面值5051000元的涉案债券。因此,募集说明书是约定中信建投公司和永泰能源公司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载体,构成双方之间的有效合同。永泰能源公司应当于2018年8月6日向中信建投公司兑付持有的涉案债券的全部本息。但因永泰能源公司无法按期兑付到期本息,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并签署了《“13永泰债”展期和解协议》。同时,永泰集团、王广西就涉案债券的本金及约定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永泰债”展期和解协议》签署后,永泰能源公司支付了首期20%的本金以及截至2019年2月6日的利息,并未按约于2019年2月6日兑付第二期20%的本金。根据《“13永泰债”展期和解协议》的约定,如该次债券未能按协议约定在展期内兑付本息,对逾期本息部分以实际逾期时间为计算依据,改按年化15%的利息标准计息。该次债券分期兑付逾期30日发行人仍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本息,则该次债券剩余债务立即到期。鉴于永泰能源公司已逾期兑付超过30日,涉案债券剩余债务已经到期。故诉至法院。 永泰能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1.永泰能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2.《和解协议》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为中信建投公司。《和解协议》载明中信建投公司的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7层,中信建投官方网站亦记载其联系地址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7层、19层。故北京市东城区应为本案诉争合同的履行地。 中信建投公司针对永泰能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称,鉴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未就管辖作出特别约定,故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应以中信建投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中信建投公司总部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7层、19层,实际的监管、税收等事务都属于北京市怀柔区辖区内,故应将注册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认定为中信建投公司的住所地,并据此认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本案无须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永泰集团、王广西同意永泰能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判决结果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颖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姬小楠 书记员高佳曦
判决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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