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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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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守兵
联系方式:64208075,64108936
注册时间:2005-06-27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903室
简介: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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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与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5民初57715号         判决日期:2020-01-06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南贲、廖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75万元;2、被告给付原告利息(分三笔计算,第一笔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0日起计算,第二笔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8日起计算,第三笔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0日起计算,以上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6月1日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委托合同》,后于2016年3月2日签订诉讼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并确认代理律师为原告律师、案外人杨丹。但原、被告自2005年开始合作,均非依据《诉讼案件代理确认单》确认代理律师,而是根据被告就个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后被告与案外人北京汉能光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光伏公司)形成诉讼(以下称汉能光伏案件),在汉能光伏案件中,被告为原告律师、案外人李鹏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该案件经过多次庭审,杨丹均有出庭代理,仅调解时未到庭。在与被告沟通过程中,被告同意以390万元结案,最终以500万元结案,调解现场是李鹏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电话沟通后确认的。就给付条件一节,被告另行欠付原告顾问费,原告已就此出具发票,但被告始终未予支付,因此,原告才未出具本案发票,如判决被告给付相关律师费,同意出具发票。现经原告律师提供诉讼代理,被告获得款项本金300万元、违约金200万元。被告已付清前期基本代理费,但至今未支付增付代理费,被告应予支付,并应给付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汉能光伏案件的结案款项,被告确应给付增付代理费75万元。但原告的诉讼代理存在多种瑕疵,根据诉讼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原告代理范围仅包含“诉前和解”,但汉能光伏案件最终以诉讼中调解结案;根据合同所附《诉讼案件代理确认单》,被告委托律师为杨丹,但调解时的出庭律师系李鹏;被告虽为李鹏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但不包括调解的权限;被告为杨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虽包含调解权限,但因系诉讼前出具,实际指的仍是“诉前和解”。此外,律师费的给付条件未成就,根据合同约定,应原告先提供发票,且经被告对诉讼案件进行确认再行给付,现原告未提供发票,因原告的服务瑕疵,被告对诉讼案件亦未进行确认。根据被告在汉能光伏案件中的起诉书,被告起诉主张款项成本为广告发布费5515727元、制作安装费238466元,但最终结案款项本金为300万元,原告造成了被告经济损失2754193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6月1日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委派律师作为被告常年法律顾问。后原、被告于2016年3月2日签订《诉讼案件律师委托代理标准合同》,约定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律师为被告的诉讼和非诉的代理人,具体律师以本合同附件《诉讼案件代理确认单》指派承办律师为准;被告同意并认可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原告可安排其他工作人员辅助工作;代理权限:具体代理权限根据个案情况及被告指示安排而定;原告代理范围,包括诉前和解、一审诉讼程序、二审诉讼程序;代理费及其支付:前期基本代理费,增付代理费部分:对于被告起诉的案件,被告同意,在案件终结后,被告按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中所确定款项中本金部分的5%,违约损害赔偿(即法院支持的除本金之外的其余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滞纳金、损失赔偿款、利息等)部分的30%增付代理费;被告应在获得该财产权益后7日内,按执行已到账(位)的本金、违约损害赔偿金的财产权益,并结合本条款确定的增付比例,支付原告对应的后期律师代理费用;原告所委派的承办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如因故不能代理,需经被告同意,原告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继续履行原告责任。上述合同附件《诉讼案件代理确认单》显示就汉能光伏案件,承办人为杨丹。 后被告起诉汉能光伏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要求汉能光伏公司给付被告广告发布费5515727元、制作安装费238466元,并支付滞纳金、违约金。就此,被告于2017年3月1日出具《授权委托书》,写明受委托人为李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代为申请保全、有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有权提起上诉、申请执行。被告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写明受委托人为杨丹,代理权限为:代为提交立案材料、出庭应诉、代为调解、承认变更诉讼请求,接收案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后本院出具(2015)朝民(商)初字第55795号民事调解书,载明被告委托代理人为杨丹、李鹏,调解确认汉能光伏公司给付广告发布费300万元、违约金200万元。 庭审中,各方均认可被告实际于2017年4月12日收到广告发布费300万元,于2017年6月20日收到违约金100万元,于2017年7月26日收到违约金100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代理费七十五万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财产保全费4614元,由原告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付瑞洁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鹤
判决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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