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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方圆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翟方化
联系方式:010-67301670
注册时间:2003-12-23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枣林街甲6号
简介: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劳务服务;投资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工艺品、家具、厨房用具、文具用品、体育用品、日用品。(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住建委(房管局)、市规划委、市园林绿化局取得行政许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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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方圆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世纪缤果(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11民初3352号         判决日期:2020-01-06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方圆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化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世纪缤果(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缤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圆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辉、张耀军,世纪缤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晓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全忠、王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方圆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世纪缤果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128493.4元;2.判令世纪缤果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10月20日起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按未付款金额的5.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2日,世纪缤果公司作为发包人,方圆化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北京方圆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方圆化公司对位于北京房山区太平庄南三幢的北京二十一世纪良乡实验幼儿园工程进行室内外装修改造。上述合同签订后,方圆化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除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关工程外,还按照世纪缤果公司的要求完成了相关增项工程的施工。但世纪缤果公司一直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经方圆化公司反复催要,世纪缤果公司仍未支付,为维护方圆化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并依法支持方圆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世纪缤果公司辩称:不同意方圆化公司的诉讼请求。世纪缤果公司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关于方圆化公司所称工程增项、逾期支付等情形均不属实。世纪缤果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按进度支付工程款项165万元,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等违约问题。且工程付款的基础是工程质量合格,现根据监理公司出具的报告,方圆化公司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且亦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故,不同意方圆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世纪缤果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方圆化公司退还多付的工程进度款498626.74元;2.判令方圆化公司支付违约金349335.68元;3.判令方圆化公司交付施工资料、施工图纸;4.本案诉讼费用由方圆化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方圆化公司与世纪缤果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签订《北京方圆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方圆化公司承包世纪缤果公司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北京二十一世纪良乡实验幼儿园室内外改造装修工程。合同约定总工期52天,工程应于2017年6月9日开工,于2017年7月30日竣工。合同约定施工面积为2950平方米,因房东实际交付面积减少导致实际工程中装修面积减少220平方米,且施工过程中,双方经协商卫生洁具由世纪缤果公司提供,上述相应的装修价款应从合同总价中扣除。鉴于合同总价款减少、工程质量不合格,世纪缤果公司同意支付80%的相应款项即1151373.26元,经计算,世纪缤果公司已支付165万元,对于超付的498626.73元,方圆化公司应予返还。另,合同约定工期为52日,方圆化公司实际于2017年8月31日离场,延误工期32日,应按合同第11条违约责任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方圆化公司离场时未交付竣工验收报告、竣工材料和竣工图纸,工程质量不合格,给世纪缤果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方圆化公司针对世纪缤果公司的反诉辩称:不认可世纪缤果公司的反诉请求。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面积不包括220平方米在内,关于洁具问题,方圆化公司在进行工程款结算时已经核减相关款项。关于施工质量,涉案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的责任在世纪缤果公司,另,世纪缤果公司在2017年9月1日即已使用涉案工程,不认可监理公司于2017年12月作出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报告。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量增加和工程增项,合同约定的52天总工期,自然顺延,方圆化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法院驳回世纪缤果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世纪缤果公司主张其所发包的北京二十一世纪良乡实验幼儿园装饰装修工程,合同项下工程为方圆化公司所承包,合同外的增项工程即厨房、接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并非方圆化公司承建和施工,相应工程款项不应与方圆化公司结算。为证实其主张,世纪缤果公司提交中国光大银行对私客户对账单,主张上述厨房和接待室装饰装修工程由北京优众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众空间公司)承建,世纪缤果公司已向优众空间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方圆化公司认可优众空间公司收到工程款30万元,但称仅系通过优众空间账户接收工程款项,合同外增项工程的施工方为方圆化公司,并非优众空间公司。 经查,优众空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文辉,陈文辉同时为方圆化公司的项目经理及方圆化公司承建的北京二十一世纪良乡实验幼儿园装饰装修工程的现场负责人,世纪缤果公司曾在陈文辉的要求下,将工程款30万元支付至优众空间公司账户。在幼儿园装饰装修工程及厨房、接待室装修施工过程中,陈文辉均为现场负责人,且施工人员未出现过整体性变更。从上述情形可知,陈文辉在担任幼儿园装饰装修工程现场负责人期间,以方圆化公司项目经理的名义开展工作,在涉及合同外增项厨房及接待室工程时,亦未以优众空间公司的名义作出过承接工程的意思表示,优众空间公司除接收工程款30万元外,未实际参与涉案工程的建设和施工,据此,可以认定,方圆化公司为厨房和接待室工程的施工方,世纪缤果公司应就此部分工程款项一并结算。 关于竣工资料和工程验收,方圆化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相关竣工验收资料已提交给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世纪缤果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涉案工程虽已通过了消防验收,但此项验收仅是针对消防工程的局部验收,并非整体工程验收,其公司亦未收到过方圆化公司报送的竣工资料。本院依方圆化公司申请自北京市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处调取了21世纪实验幼儿园良乡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及备案资料,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显示21世纪实验幼儿园良乡园于2017年11月22日进行了消防验收备案,备案资料中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显示验收范围为消防和强电检测,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消防施工单位及装修施工单位已初次验收,世纪缤果公司与方圆化公司均盖章确认。从消防验收备案资料可知,消防验收仅系针对消防设施安全性能是否合格的专门性验收,且方圆化公司与世纪缤果公司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验收范围也仅包括消防和强电检测,无法体现双方对整体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据此,方圆化公司关于其已提交竣工资料且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12日,世纪缤果公司与方圆化公司签订《北京方圆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方圆化公司承建北京二十一世纪良乡实验幼儿园室内外改造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幼儿园装修工程),工程范围包括室内装饰、电气、室内给排水及钢结构。合同约定总工期52天,开工日期为2017年6月9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7月30日。世纪缤果公司派驻工程的项目代表为张晓峰,方圆化公司派驻工程的项目经理暨现场负责人为陈文辉。 《施工合同》第5条工程价款中约定:5.1本工程价款指由甲方审核后确定的最终实际工程价款。在甲方无法审核确定最终实际工程价款前以乙方的《工程概预算书》中的工程总造价为准,除非符合“5.3”约定的调整,最终审核的实际工程价款不应超过或低于乙方《工程概预算书》中工程总造价的2%。5.2本《工程概预算书》内工程总造价总计(不含税)1984862.42元。5.3本《工程概预算书》内工程总造价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调整:(1)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或者甲方确认的对于“6.2”中材料和设备的调整;(2)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3)符合“3.6.1”约定的其他工期顺延条件之一的。5.4工程价款支付分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尾款三部分。……5.4.6工程进度款付人民币165万元时停止支付,剩余尾款待工程竣工后,由甲方和监理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付至总造价的95%,留总造价5%作为质保金。5.4.7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剩余质保金一周内,甲方将尾款结清,如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返修问题,乙方应免费及时维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从质保金内扣除相应费用。《施工合同》第11条违约责任约定:……11.2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仟分之伍五;11.3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仟分之伍五。《施工合同》同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约定方圆化公司编制的《工程概预算书》作为合同附件。 2017年6月9日,方圆化公司开始幼儿园装修工程施工,世纪缤果公司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施工过程中,世纪缤果公司在《施工合同》外增加厨房和接待室装修工程,方圆化公司按要求进行了施工,双方未就上述厨房和接待室装修工程签订书面合同。2017年8月30日,方圆化公司撤离施工现场。2017年9月1日,为满足幼儿园开园需求,世纪缤果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使用。世纪缤果公司共支付工程款195万元,涉案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 因世纪缤果公司与方圆化公司就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方圆化公司申请,并经摇号确定,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建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基业公司)对涉案工程装修造价进行鉴定,其中主合同之外的厨房和接待室装修工程造价单独列项。2019年1月,建基业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依据《施工合同》、《工程概预算书》以及现场勘察记录,套用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12),确定工程造价金额为2817920.09元。《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将厨房装修工程、接待室装修工程及双方争议项单独列出,具体包括:1.厨房装修工程,116998.99元;2.接待室工程,46725元;3.钢结构工程,633712.53元;4.7月3日原告补充的拆除工程,5419.97元;5.东楼封堵、西楼吊顶及地面找平层工程,40920.63元;6.11月23日及12月8日方圆化公司主张的隐蔽及拆除工程,105973.63元;7.安装工程,1438.67元。 后因世纪缤果公司与方圆化公司就厨房装修及接待室装修工程未签订过书面协议,且世纪缤果公司不认可方圆化公司所提交的厨房装修等工程概预算书,建基业公司于2019年3月另行出具一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套用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12),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各项费用,确定工程造价金额为4127736.52元,其中厨房工程金额为177893.69元,接待室工程金额为67943.1元,2019年3月鉴定意见中所列争议项目与2019年1月版本列项一致,金额不同。 另查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载明,2017年11月22日,世纪缤果公司的21世纪实验幼儿园良乡园工程取得了消防验收备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方圆化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庭审中认可涉案装修工程洁具均由世纪缤果公司自行购置,于2018年5月22日法庭问询时认可除厨房和接待室装修工程外,其他施工项目为《施工合同》主合同项下内容,于2019年2月15日法庭问询时认可《施工合同》附件《工程概预算书》中已包含规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世纪缤果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法庭问询时认可幼儿园存在《施工合同》项下增加的施工内容,于2018年7月5日法庭问询过程中认可钢结构工程已实际施工
判决结果
一、世纪缤果(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方圆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2989.56元; 二、驳回北京方圆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世纪缤果(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111009.92元,由北京方圆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504.96元(已交纳),由世纪缤果(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504.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3828元,由北京方圆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958元(已交纳),由世纪缤果(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8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费6140元,由世纪缤果(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马艳佳 人民陪审员陈永慧 人民陪审员陈晓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长凤
判决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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