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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供电段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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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周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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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销售;电表检定;电表销售及维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铁路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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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晶云、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供电段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黑民再293号         判决日期:2020-01-06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陈晶云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供电段(以下简称牡丹江供电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0民终14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黑民申199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晶云申请再审称,牡丹江供电段长期拖欠工资,不履行给付义务,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陈晶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公正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2018年9月26日,陈晶云起诉至一审法院,诉讼请求为:1.牡丹江供电段支付陈晶云从1979年至2006年所拖欠的工程工资60万元;2.牡丹江供电段支付陈晶云精神抚慰金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牡丹江供电段承担。事实与理由:陈晶云参加工作后十余年,参与很多工程项目施工,并且出勤率高,但单位就给开了1000元。为此,陈晶云进行了上访,相关部门告知陈晶云通过诉讼解决。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晶云于2017年7月10日向牡丹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牡丹江供电段支付其1979年至2006年拖欠工资60万元。2017年7月1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牡劳人仲不字(2017)第5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陈晶云2006年已退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不予受理。陈晶云又于2018年9月10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牡丹江供电段支付其1979年至2006年拖欠工资60万元。2018年9月14日仲裁委员会作出牡劳人仲不字(2018)第9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4条,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陈晶云不服向法院起诉。关于陈晶云要求牡丹江供电段支付从1979年至2006年所拖欠的工程工资6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陈晶云2006年已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不予受理;关于陈晶云要求牡丹江供电段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劳动法无赔偿精神抚慰金的相关规定,陈晶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陈晶云的起诉。 陈晶云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依法给予立案,重新审理。2.判令牡丹江供电段支付陈晶云从1979年至2006年所拖欠的工程工资60万元。3.判令牡丹江供电段支付陈晶云精神抚慰金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牡丹江供电段承担。二审法院认为,陈晶云于2016年办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养老金。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劳动者退休后,其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只有符合上述规定情形,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本案中,陈晶云主张的两项诉讼请求均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原审裁定认定陈晶云诉讼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判决结果
一、撤销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0民终1430号民事裁定及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8)黑1005民初2249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庭
审判长张静姝 审判员李懋 审判员孔祥鹏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束远光 书记员陈茜
判决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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