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云03执718号
判决日期:2020-01-05
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5日作出的(2017)云03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确认: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人民币15354351.54元,移交“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曲靖卷烟厂打叶复烤易地技术及新建烟叶仓库项目场地平整工程(一期)”施工现场及已完工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机器设备、施工人员,拆除施工临时用房,撤离其购置或加工堆放于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6747.40元、鉴定费3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9年6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15583886.34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通过全国执行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及其他方式调查,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曲靖市商业银行存款账户四个,并于2019年12月19日强制清离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的机器设备、施工人员,拆除施工临时用房。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在无土地、房屋、车辆、债权、股票、债券、基金、保险、投资权益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目前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执行措施。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知悉并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3执7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行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李飞
执行员廖锡梅
执行员蒋云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宋妍妃
判决日期
2020-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