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艳芳、湖南省公路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湘民申3370号
判决日期:2020-01-04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娄艳芳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公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设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9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娄艳芳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找到新的证人。有菜市场人员能够证明申请人每天早上6点在菜市场买菜,银行流水可以证明每天有上千元的菜款支付,早上5点半到中午一点半就已经是8小时了,晚餐完全是加班时间。二、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在工作期间负责被申请人约40人的中晚工作餐供应,认为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存在周一至周五延时加班的事实,是错误的。三、申请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交了银行流水和被申请人的公司通讯录,证明申请人存在周一至周五加班的事实,但原审对此未予采纳并质证。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公路设计公司提交意见称:一、被申请人不存在加班事实,公路设计公司无需支付其延时加班工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合同到期后虽未续签合同,但实际已按原合同履行。从申请人的陈述来看,其早上6点左右买菜符合常规采购安排,也是娄艳芳对自身工作的合理安排。娄艳芳在工作期间,公路设计公司从未对其进行考勤,仅要求其负责15-20人的中晚工作餐供应。厨房配备了2人,均为不定时工作制。二、公路设计公司从未承诺支付娄艳芳2018年1-2月补贴,娄艳芳的工资流水显示公路设计公司也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故公路设计公司无需支付娄艳芳2018年1-2月的补贴。三、娄艳芳提交的证人证言在一审中已提交,不属于新证据。请求依法驳回娄艳芳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娄艳芳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涂晓辉
审判员罗斌
审判员刘前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婷玉
书记员李睿茜
判决日期
2020-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