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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设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闫成山
联系方式:0731-82562626
注册时间:1994-06-30
公司地址:长沙市开福区八一西路124号办公楼5楼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从事本企业资质证书(公路行业(公路)、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劳务类(工程钻探)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与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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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艳芳、湖南省公路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湘民申3370号         判决日期:2020-01-04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娄艳芳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公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路设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终9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娄艳芳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找到新的证人。有菜市场人员能够证明申请人每天早上6点在菜市场买菜,银行流水可以证明每天有上千元的菜款支付,早上5点半到中午一点半就已经是8小时了,晚餐完全是加班时间。二、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在工作期间负责被申请人约40人的中晚工作餐供应,认为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存在周一至周五延时加班的事实,是错误的。三、申请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交了银行流水和被申请人的公司通讯录,证明申请人存在周一至周五加班的事实,但原审对此未予采纳并质证。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公路设计公司提交意见称:一、被申请人不存在加班事实,公路设计公司无需支付其延时加班工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合同到期后虽未续签合同,但实际已按原合同履行。从申请人的陈述来看,其早上6点左右买菜符合常规采购安排,也是娄艳芳对自身工作的合理安排。娄艳芳在工作期间,公路设计公司从未对其进行考勤,仅要求其负责15-20人的中晚工作餐供应。厨房配备了2人,均为不定时工作制。二、公路设计公司从未承诺支付娄艳芳2018年1-2月补贴,娄艳芳的工资流水显示公路设计公司也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故公路设计公司无需支付娄艳芳2018年1-2月的补贴。三、娄艳芳提交的证人证言在一审中已提交,不属于新证据。请求依法驳回娄艳芳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娄艳芳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涂晓辉 审判员罗斌 审判员刘前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罗婷玉 书记员李睿茜
判决日期
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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