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沙坝村向阳村民组与遵义市国土资源局、遵义市国土资源局红花岗区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黔0321行初123号
判决日期:2020-01-03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沙坝村向阳村民组诉被告遵义市国土资源局、遵义市国土资源局红花岗区分局及第三人遵义向阳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沙坝村村委会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沙坝村向阳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秦远秀
人民陪审员邹景伦
人民陪审员冯光其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罗丽
书记员杨焱
判决日期
20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