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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端银
联系方式:0774-5087520
注册时间:2001-06-01
公司地址:贺州市信都镇工业区
简介:
一般项目:钢压延加工;钢、铁冶炼;铁合金冶炼;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加工;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材料制造;固体废物治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货物进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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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冀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桂1102民初3368号         判决日期:2020-01-03         法院: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冀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仰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冀慎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冀慎东原为原告公司的职工。2017年1月19日,被告以生活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5000元现金,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张予以证明。 被告冀慎东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举证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冀慎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相应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被告冀慎东原系原告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于2017年1月19日以生活支出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以及利息。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被告冀慎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广西桂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借款5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冀慎东承担,被告冀慎东承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斌
判决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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