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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新港港务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文胜
联系方式:0766-6827698
注册时间:2006-07-05
公司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四围塘村云港大道1号
简介:
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业务经营;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1)。码头建设项目的投资,集装箱修理、清洗服务,码头自有场地的租赁服务;检验检疫服务,卫生除害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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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新港港务有限公司、关志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粤民申6512号         判决日期:2020-01-03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云浮新港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关志洪、一审第三人云安区平安货物搬运服务队(以下简称平安搬运队)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53民终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新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由广州海事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新港公司系港口企业,将码头装卸业务承包给平安搬运队,新港公司与平安搬运队系港口作业合同关系。关志洪作为平安搬运队的职工,由平安搬运队委派至新港公司码头工作,在港口作业中受伤,关志洪提起的民事诉讼涉及海事纠纷,本案应由海事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二)二审法院调取的证据未向新港公司出示亦未经过法庭质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二审判决显示,二审法院已调取关志洪商业保险涉及的诉讼和赔付情况等证据,但新港公司从未见过相关证据,二审不符合法定程序。(三)一审变更案由未向当事人释明,剥夺了新港公司的一审答辩权。一审法院在庭审后变更案由未向当事人释明,且变更案由后赋予关志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剥夺了新港公司相应的答辩权。一审变更后的案由不正确且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四)一、二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审判原则。1.一审法院以庭后变更案由的方式,帮助关志洪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审法院未对新港公司提出的该项上诉请求进行审理。2.关志洪一审诉讼请求医疗费为379440.17元,一审判决认定医疗费为381963.63元,超出诉讼请求2523.46元,且二审罔顾关志洪主张的诉讼费高于其持有的医疗费单据的事实,判超所请。(五)一、二审判决错列当事人,导致本案定性错误。关志洪接受平安搬运队的指派到新港公司码头工作,后因工受伤,本案应属工伤纠纷,平安搬运队系本案被告,而非第三人。(六)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一、二审未查明本案性质属工伤的事实,为平安搬运队开脱责任。2.一、二审未查明关志洪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伤情并非全部由本次事故造成的事实,亦未查明平安搬运队违反法定职责和合同义务的事实,加重了新港公司的责任。3.关志洪已承认一审庭后已就本次事件另行起诉商业保险公司索赔,二审未查明关志洪重复索赔的事实,导致关志洪诉讼营利。4.平安搬运队作为关志洪的雇主,未为关志洪购买社保,亦未履行申请工伤认定等义务,一、二审未查明关志洪与平安搬运队串通转嫁责任的事实,责任分配错误。(七)一、二审判决还存在计算赔偿数额超过诉讼请求、适用错误标准、主观臆断、不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形。综上,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关志洪的诉讼请求;2.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本案交由广州海事法院审理;3.诉讼费用由关志洪承担。 关志洪提交意见称,(一)本案属于在港口内因机械吊臂作业不当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事发港口属内河港口,不是沿海港口,依法应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事发地在云安,故本案由云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二)一、二审程序合法,新港公司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再审不成立。1.商业保险赔付资料不是本案的主要证据,且新港公司已发表对商业保险赔付资料及调解书的质证意见,故二审程序并无不妥。2.一审法院变更案由没有违反法定程序。3.关志洪一审诉讼请求为1718349.54元,一审判决结果为1623471.01元,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已作出相应改判,改判金额为1385032.21元,关志洪尊重二审生效判决。4.关志洪已向平安搬运队主张过权利,云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超过一年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关志洪的工伤认定申请,云安区人民政府复议维持该决定,一审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该复议决定,本案不存在错列当事人的问题。综上,请求驳回新港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 平安搬运队提交意见称,(一)一、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本案,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1.本案是新港公司对关志洪的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与港口作业无关,应由一审法院管辖。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的规定,一审法院有权在结案时变更案由,没有违反法律程序。3.关志洪在本案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有据,并非如新港公司所述的相关法律直接赋予了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二)本案的发生是由于新港公司雇请的员工梁锦天操作不当所导致的,新港公司应当依法对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判决已生效且全部履行完毕,新港公司又提起再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综上,请求驳回新港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云浮新港港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赵虹 审判员赖尚斌 审判员王凯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蒋晓莉 书记员陈欣
判决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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