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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鸿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16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婷
联系方式:0888-5822888
注册时间:2017-09-28
公司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锦天花苑商住小区1幢5号商铺
简介:
网络信息技术的开发及应用;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应用及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网页设计制作;图文设计;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电子科技技术开发、转让及咨询;互联网信息服务;国内贸易、物资供销;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项目除外);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网上销售:图书、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工艺美术品(象牙和犀角及其制品除外)、装饰品、保健食品、文体用品、办公用品、农副产品批发及零售;室内外装修及改造;办公家具、土特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及维修;景区景点门票代理销售;电子产品(含室内外LED)、安防监控设备销售、安装及维护;安防监控工程、交通设施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楼宇综合布线工程施工及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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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佳与丽江鸿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云0103民初10213号         判决日期:2020-01-03         法院: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佳与被告丽江鸿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文丽、被告陈云贵、被告陈志祥、被告毕剑波、被告刘国祥、被告李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七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74400元,利息35200元;2.七被告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陈佳违约金及罚金(以逾期本金7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8月10日起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30日,原告陈佳与被告丽江鸿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丽江鸿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陈佳借款88万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合同对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余被告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陈佳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七被告未偿还借款部分本息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臣 人民陪审员周妮 人民陪审员姜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海鸥
判决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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