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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红
联系方式:18681703991
注册时间:2012-09-24
公司地址: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北街16号外滩1号3号楼14层2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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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华、四川宏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志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1324民初2989号         判决日期:2020-01-03         法院:仪陇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建华与被告蒋志俊、四川宏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宏圣建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应被告宏圣建司的申请追加蒋志俊为本案被告。2019年9月24日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宏圣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蒋志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30142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石材业务,2016年7月被告宏圣建司承包仪陇县宏德中学图书馆建设工程,先后在原告处购买石材。2018年8月27日,被告蒋志俊作为被告宏圣建司的委托人与原告进行结算,并向原告出具欠到石材款330142元的欠条一张。后被告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 被告宏圣建司辩称:我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建立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合同的相对方是被告蒋志俊,我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蒋志俊辩称:买卖属实,欠款金额也属实,但是没有约定利息,不应该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被告宏圣建司承包了仪陇县宏德中学图书馆建设工程。2016年7月6日,被告蒋志俊作为项目负责人与宏圣建司签订了《内部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项目名称为仪陇宏德中学图书馆建设项目。内容和范围包括工程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其中第五条合作范围、方式及要求约定:“1、乙方(蒋志俊)承担施工建设工程中和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一切资金,配合甲方(宏圣建司)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并确保甲方(宏圣建司)全面履行该项目《施工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达到本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目标、质量目标、成本控制目标和进度目标。2、……乙方(蒋志俊)应提供本项目中标价5%的劳务风险金,用以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费。……6、乙方(蒋志俊)负责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 二、2016年7月8日,被告宏圣建司向被告蒋志俊出具《法人委托书》一份,授权被告蒋志俊负责仪陇县宏德中学图书馆建设项目现场管理等相关事宜,并在委托书下面备注“本委托书仅限联系洽谈工程施工业务,不作它用”。 三、2017年2月10日被告蒋志俊持《法人委托书》以被告宏圣建司的名义与原告李建华签订《石材产品订货单(代合同)》。2017年8月27日,被告蒋志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上面载明:“四川宏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仪陇宏德中学图书馆建设项目)欠到李建华工程款330142元。大写:叁拾叁万零仟壹佰肆拾贰元整。注:此款此项目审计决定书出来后支付。四川宏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蒋志俊。2017年8月27日”。 四、同时查明,①2019年5月20日,仪陇县审计局对案涉工程出具了《审计决定书》。②出具欠条后,被告方未履行支付义务。③被告蒋志俊不是被告宏圣建司的员工
判决结果
一、被告蒋志俊与被告四川宏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向原告李建华支付石材款330142元及利息(其利息以330142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0日起按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1元、保全费2320元,共计5521元,由被告四川宏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志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国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魏丽
判决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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