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鲁0203执291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1-03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03民初9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95823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向被执行人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书。案件承办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队总系统对被执行人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劵、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经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案件承办人已经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的有效财产线索。
因经本院财产调查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通辽华创风能有限公司的有效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2019)鲁0203执2910号执行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03民初9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朱晓菲
审判员黄莹莹
审判员赵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法文龙
判决日期
20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