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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雪松
联系方式:010-52256055
注册时间:1995-10-16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4号401室
简介:
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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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波与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2民初21178号         判决日期:2020-01-03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被告)路波与被告(原告)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瑞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路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被告(原告)赛瑞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峰、陈天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被告)路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12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2784.34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认可仲裁裁决的原、被告在2008年8月8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认可仲裁裁决的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506.7元;认可仲裁裁决的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工资24454.29元。事实和理由:2004年2月原告入职被告处,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兼工程项目负责人,2010年8月8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不变。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800元,实际高于该金额,每月应发工资12500元。工资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支付至2018年12月份。2019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谈论补缴社保问题,事业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经理与原告谈话,让原告休息一段时间,处理社保事宜,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2月28日被告安排原告冬休,原告同意。2019年1月3日交接工作,承诺冬休结束后到项目工作,2019年3月1日冬休结束后原告没有上班,理由是被告没有告知我的岗位。2019年3月13日原告给人力资源部打电话,询问岗位情况,没人接。当日评估事业部副经理给原告打电话,将原告的注册建造师证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挂到别的公司,原告不同意,2019年3月15日被告将原告从微信工作群中移除,原告询问原因,被告称是人力资源部的决定,之后是否就挂证问题进行协商,没有结果。被告认定原告从2019年3月1日开始旷工,2019年4月1日被告给原告发送解除通知,理由为原告旷工。从2019年3月1日开始确实没有到岗上班,但不是无故旷工,是被告没有未原告安排岗位。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奖金,但每部分多少钱不清楚,冬休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奖金不发放。在职期间年休假未休,按照每年5天计算,共10天。 被告(原告)赛瑞斯公司辩称,原告于2008年8月8日入职被告处,双方签订劳务协议。2010年8月8日双方开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主张双方在2010年8月8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8月8日至2010年8月7日双方是劳务关系。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2月28日为冬休,原告同意,被告对冬休期间有相应管理规定,冬休期间每月支付工资700元,被告仅同意支付冬休工资1400元。原告此前工作的项目在唐山,工期没有结束,2019年3月1日冬休期满后原告旷工,没有上班。2019年3月31日被告以原告旷工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因原告没有提供劳动,故旷工期间的工资不同意支付。原告2017年、2018年的年休假已休,公司有休假的相应规定,应当由员工先提出休假申请。不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双方在2008年8月8日至2010年8月7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无需支付原告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工资24454.29元;(同意支付1400元);3、被告无需支付原告2017年、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494.25元;4、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认可仲裁裁决的原告与被告在2010年8月8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针对被告(原告)赛瑞斯公司的起诉意见,原告(被告)路波辩称,坚持起诉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路波主张其于2004年2月8日入职赛瑞斯公司,任总监理工程师兼项目负责人。赛瑞斯公司主张自2010年8月8日起与路波建立劳动关系。路波就其主张提交了多份由赛瑞斯公司颁发或出具的荣誉证书,其中最早的表彰年度为2008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执业单位为赛瑞斯公司;加盖被告公章的落款日期为2008年3月17日的授权委托书;任命书的被任命人为路波,出具时间为2008年2月22日;社保缴费记录,路波提交其社保缴费记录显示赛瑞斯公司自2007年7月起为路波缴纳工伤保险;路波的《项目负责人安全B本》证书,颁发日期为2010年6月28日,加盖赛瑞斯公司的公章;2007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完税证明。赛瑞斯公司对路波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赛瑞斯公司主张2008年8月8日至2010年8月7日双方系劳务关系,提交了与路波签订的《劳务人员用工协议》,约定赛瑞斯公司聘用路波在沧州二期项目部工作,并承担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聘用期限为24个月,从2008年8月8日至2010年8月7日。 2、原、被告均认可2010年8月8日双方签订了自当日起生效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月工资为800元,根据公司作业特点,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加班工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纪律条款约定“乙方要严格遵守甲方的《考勤制度》,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上班的人员,按旷工处理。月旷工1天扣发5天日工资;月旷工2天扣发10天日工资;旷工3天停发全月工资(发北京市最低居民生活费);连续6个月内累计旷工10天,应当解除劳动合同。”赛瑞斯公司向路波支付工资至2018年12月31日。路波提交银行工资交易记录,赛瑞斯公司对该交易记录真实性予以认可,向本院提交了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工资发放明细,显示路波的工资构成为基础工资2800元、补助6000元、饭费补贴600元、证书费、加班费、通讯费1300元等构成,路波对上述证据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数额认可,对工资构成不认可,主张其工资构成就是基本工资加证书费。 3、2016年10月16日加盖赛瑞斯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路波担任唐山新华联国花园项目(国花园B地块)一标段工程项目的监理项目负责人;另一份加盖赛瑞斯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路波负责唐山国花园2号地块竣工验收的全面工作,自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12月30日验收结束。 4、2019年1月3日,赛瑞斯公司向路波发出通知,内容为根据事业部工作安排及项目部具体施工进展情况,安排路波2019年1月3日-2019年2月28日期间放假冬休。路波提交了《项目监理部冬休人员管理办法》,该办法3.3条规定“项目总监应在冬休前半月将员工书面确认的项目冬休人员申请表(附表1)报专业工程部、分公司......3.5冬休项目部在次年现场复工,冬休人员到岗后向专业工程部、分公司报送冬休人员复工申请表(附表3),专业工程部、分公司应在次年5月15日前将本部门实际冬休人员复工汇总表(附表4)报工程控制部与运营部,经审核确认后转公司财务部。3.6冬休期间工资发放事宜,员工冬休期间的工资按公司规定执行,待冬休员工待岗后随次年5月份工资一次性发放。”赛瑞斯公司称将于次年5月按照每月700元标准支付冬休期工资。路波主张该工资标准违反法律规定。路波提交了2019年1月2日、2019年1月3日、2019年5月5日、2019年5月14日与赛瑞斯公司的相关人员的通话录音,2019年1月2日的通话录音中,双方谈及社保问题、证书问题,提出冬休,路波同意;2019年1月3日,赛瑞斯公司表示工资没有提,一月二月按冬休处理,二月末事业部会通知具体安排哪个项目。 5、路波主张其冬休后一直未上班,理由是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赛瑞斯公司一直未告知其岗位。路波称2019年3月15日赛瑞斯公司将其从微信工作群中移除,就此,路波提交了微信截屏。 2019年4月1日赛瑞斯公司向路波发出解聘通知,内容为因路波2019年2月28日冬休结束后未及时返岗,违反相关考勤规定,定于当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路波提交工会缴费截屏、网站截屏,证明解除未经工会同意。双方均认可赛瑞斯公司没有工会,工会是指赛瑞斯公司上级公司即京诚公司的工会。 6、路波主张每年应休年休假5天,2017年至2018年期间并未休过年休假。就此,路波提交了2018年全年的出勤统计表,证明其全年均在岗,未休年休假。赛瑞斯公司对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表示表上都是路波本人签字,其对年休假情况具有可控性。赛瑞斯公司称路波应当自行申请年休假。同时,赛瑞斯公司称路波己经享受年休假,该公司未就其主张举证。 7、路波曾以赛瑞斯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赛瑞斯公司于2008年8月8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赛瑞斯公司支付2010年8月8日至2011年8月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0670元;赛瑞斯公司支付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25027.08元;赛瑞斯公司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工资差额12513.54元;支付2017年、2018年未休年休假(10天)补偿11506.7元;赛瑞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2784.34元。2019年4月29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1983号裁决书,裁决确认路波与赛瑞斯公司在2008年8月8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赛瑞斯公司支付路波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工资24454.29元;赛瑞斯公司支付路波2017年、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1494.25元;驳回路波其他仲裁请求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被告)路波与被告(原告)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2008年8月8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原告)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路波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13499.83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原告)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路波2017年度、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0923.37元; 四、驳回原告(被告)路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原告)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被告)路波负担5元(已交纳);由告(原告)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曦 人民陪审员付顺梅 人民陪审员凌凤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万蕾
判决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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