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从保、安徽天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皖1103执230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1-03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从保与被执行人安徽天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支付欠款及相应利息,执行费等费用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天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天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杨德诚
审判员王红
审判员顾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魏倩倩
判决日期
20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