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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健仓
联系方式:0371-65351234
注册时间:2007-01-18
公司地址:郑州市黄河路7号
简介:
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甲级勘查;工程测量及测绘甲级;大地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不动产测绘;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航空摄影;地图编制;水利行业工程设计;土地规划;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环境工程设计专项(污染修复工程)、环境生态修复工程设计、施工;地质灾害防治设计;工程勘察(劳务类:工程钻探、凿井);计算机软件开发与销售,计算机技术服务及系统集成;检验检测服务;承担2000米以内供水井的水源勘查与钻井业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水利水电工程咨询;房屋租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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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献伟与王磊、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0423民初4145号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献伟与被告王磊、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献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9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78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93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5日止并顺延至实际付款之日);2、判令被告返还工程保证金1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1080元(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5日止并顺延至实际付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中标的鲁山县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中的“新建机井40眼及新井相关配套”项目。当天,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又向被告缴纳了100000元的项目保证金。之后,原告开始施工,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方催要,被告仅支付部分,截止2016年1月1日尚欠工程款49300元,对于原告缴纳的100000元保证金被告拒不返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献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晓楠 人民陪审员张娜 人民陪审员陈九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跃丹
判决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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