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献伟与王磊、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0423民初4145号
判决日期:2020-01-02
法院: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献伟与被告王磊、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献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9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78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93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5日止并顺延至实际付款之日);2、判令被告返还工程保证金1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1080元(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5日止并顺延至实际付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中标的鲁山县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中的“新建机井40眼及新井相关配套”项目。当天,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又向被告缴纳了100000元的项目保证金。之后,原告开始施工,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方催要,被告仅支付部分,截止2016年1月1日尚欠工程款49300元,对于原告缴纳的100000元保证金被告拒不返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献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晓楠
人民陪审员张娜
人民陪审员陈九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跃丹
判决日期
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