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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亮元
联系方式:020-84981223
注册时间:2009-03-02
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天后路88号之一
简介:
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游览景区管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共享自行车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经营民宿;停车场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旅游业务;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小餐饮;烟花爆竹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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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观景度假酒店与广州南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115民初2131号         判决日期:2020-01-03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观景度假酒店(以下简称深圳观景酒店)与被告广州南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沙旅游公司)、广州南沙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沙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观景酒店投资人张宝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彪、被告南沙旅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展毅、谭国杰、被告南沙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扬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深圳观景酒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深圳观景酒店与被告南沙旅游公司于2016年8月9日签订的《南沙滨海泳场经营管理项目合同》(编号:旅合同2016-12号)及合同附件合法有效;2.被告南沙旅游公司继续履行2016年8月9日签订的《南沙滨海泳场经营管理项目合同》(编号:旅合同2016-12号)及合同附件合法有效;3.被告南沙旅游公司向原告深圳观景酒店开放南沙区××北路蒲州花园与天后宫之间的南沙滨海泳场项目场地,允许原告深圳观景酒店进行施工;4.被告南沙旅游公司向原告深圳观景酒店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开发经营滨海泳场项目所需资料;5.被告南沙旅游公司向原告深圳观景酒店提供办理滨海泳场升级改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所需资料,包括(1)滨海泳场土地使用证明文件,(2)原滨海泳场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的许可文件及报规划许可相关文件,(3)原综合楼权属证明文件,(4)原综合楼权属证明文件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5)原综合楼规划部门历史批复文件,(6)原综合楼土地使用证明文件;6.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沙旅游公司负担。随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原告深圳观景酒店与被告南沙旅游公司于2016年8月9日签订的《南沙滨海泳场经营管理项目合同》于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送达之日解除;2.被告南沙旅游公司返还原告深圳观景酒店已支付的经营权费893706.36元;3.被告南沙旅游公司赔偿原告深圳观景酒店因对滨海泳场进行升级改造造成的损失10100000元、因经营滨海泳场投入人员造成工资损失1823000元、因安装渔网造成的损失390000元;4.被告南沙旅游公司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400000元;5.本案受理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深圳观景酒店与被告南沙旅游公司于2016年8月9日签订《南沙滨海泳场经营管理项目合同》,约定位于南沙区××北路蒲州花园与天后宫之间的南沙滨海泳场项目由原告深圳观景酒店承包经营,并约定了经营权费、经营期限及场地升级改造计划等相关事项,并以合同附件形式约定滨海泳场升级改造的各个项目。《南沙滨海泳场经营管理项目合同》为承包合同,原告深圳观景酒店需要以被告南沙旅游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经营,办理滨海泳场经营证照需要其提供授权委托,升级改造所需的规划和施工许可也需要其提供用地许可文件等材料,但被告南沙旅游公司均未提供,致使滨海泳场项目处于停滞状态。2017年1月,被告南沙旅游公司封锁了滨海泳场项目现场,阻止原告深圳观景酒店施工人员、材料及设备进入。原告深圳观景酒店认为,被告南沙旅游公司不是滨海泳场土地的使用权人,但将滨海泳场发包给原告深圳观景酒店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亦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滨海泳场无法开发经营,致使原告深圳观景酒店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南沙滨海泳场经营管理项目合同》,并要求被告南沙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原告深圳观景酒店提交证据:1.南沙滨海泳场经营管理项目合同书及合同附件;2.关于南沙滨海泳场内建围墙及改造报告;3.关于观景度假酒店提出对南沙滨海泳场改造事项的复函;4.报告;5.立即停止南沙滨海泳场装修项目的函;6.关于滨海泳场升级改造事项报批报告;7.落款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的律师函;8.快递单及送达凭证;9.广东省增值税收普通发票;10.建设装修绿化工程总承包合同书;11.项目管理授权书;12.深圳市农商银行活期对账单;13.收款收据;14.解除合同协议;15.收款收据;16.支付结算业务委托凭条;17.工程项目转让合同;18.收款收据;19.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交易回执;20.劳动合同;21.工资明细;22.招标公告;23.平安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24.三方协议;25.情况说明;26.招商银行个人贷款借款借据;27.郭瑞出具的情况说明。 被告南沙旅游公司辩称:1.不同意原告深圳观景酒店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2.涉案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原告深圳观景酒店长期拖欠承包经营权费,且在没有征得被告南沙旅游公司及相关部门同意下擅自搭建违章建筑,更改原建筑结构,已构成根本违约。3.原告深圳观景酒店实际使用了涉案场地,其提出退还经营权费没有依据,且其主张的经营权费总额与证据中的发票总金额不一致。其中经营权费中包含了案外人向被告南沙旅游公司交纳的经营权费,该部分与本案没有关联,不应当在本案中处理。4.根据合同约定及承诺书中的承诺,涉案场地升级改造的方案应当由原告深圳观景酒店自行投入,自负盈亏,如需要改变场地现状,应当以书面形式报被告南沙旅游公司及上级部门审批,待批准后才能实施,否则一切的经济损失及后果由原告深圳观景酒店承担。5.综上,原告深圳观景酒店主张其对场地改造造成的损失没有合同及事实依据,且涉案场地已进行现场评估,对于涉案场地及相关构筑物的价值应当以评估结论为准。6.对工资损失和安装渔网造成的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认可。7.根据双方涉案合同的约定第8条,基于原告深圳观景酒店已违反了包括不限于合同第7条第2点的义务,未经被告南沙旅游公司同意加建、改建拖欠的经营权费超过3个月,被告南沙旅游公司有权没收原告深圳观景酒店的全部保证金。8.原告深圳观景酒店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已转做涉案场地的承包款等款项,被告南沙旅游公司无需退回。 被告南沙旅游公司提交证据:1.关于《关于深圳市观景度假酒店对南沙滨海泳场升级改造事宜函》的回复意见;2.律师函及快递单;3.关于南沙滨海泳场升级改造项目投入承诺书;4.南沙滨海泳场物资移交表;5.三方协议;6.南沙滨海泳场经营管理项目合同;7.土地利用规划图;8.作废发票;9.关于将应退保证金转作支付承包费等款项的函;10.记账凭证。 被告南沙开发公司辩称:其是涉案地块的权属人,从未同意南沙旅游公司转包涉案项目的经营权。 被告南沙开发公司提交证据:1.国有土地使用证;2.关于在过渡期内我司广州南沙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全权托管的董事会决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9日,深圳观景酒店(甲方)与南沙旅游公司(乙方)签订《南沙滨海泳场经营管理项目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约定:第一,甲方将位于南沙区××北路蒲州花园与天后宫之间的南沙滨海泳场项目(以下简称:滨海泳场)经营权授予乙方,由乙方自负盈亏经营。滨海泳场总面积共约40000平方米,其中综合服务区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沙滩面长约1000米、宽150米(具体详见附件)。第二,本合同项目经营期限为自2016年8月20日至2026年10月31日,业务经营范围:游泳场及其相关配套项目,乙方在经营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用途、转包或分包。第三,本合同项目经营期内经营权费为:第一年经营权费为73.66万元/年,从第二年起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上浮5%,即: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8月19日为73.66万元/年,2017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19日为77.34万元/年,如此类推。第四,经营权费为每季度预付,即每季度开始前15日内预付本季度经营权费,如2016年9月4日预付2016年8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第一季度)费用,以此类推。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应付未付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五,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20万元。第六,甲方应当按照滨海泳场现状态交付给乙方使用,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和妥善管理滨海泳场相关的设施设备、装修及其他公共设施,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或拆除,不得擅自搭建构筑物。第七,本合同因解除、经营期满、不可抗力等原因终止,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前5个工作日内对滨海泳场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设施设备及物品进行清理后向甲方交还,乙方交还滨海泳场的设施、设备及附属物品确保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的滨海泳场环境,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乙方经营期对滨海泳场内所增加的装修及其有关配套设施。设备等,除了可直接搬离或经简单操作可拆卸的外,其他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予以破坏。第八,乙方因发展需要,如对滨海泳场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拆改、装修,以及增加设施设备及其他项目,其方案需书面报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并解除合同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九,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滨海泳场项目经营管理权及相关的设施、设备;乙方如需办理证照时,甲方应提供可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明,并协助乙方办理等等。第十,乙方的权利义务:按照经营泳场特种行业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招投标时相关约定,乙方负责办理滨海泳场所需要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证及相关费用,并对滨海泳场进行整改和升级改造,以及每年投入至少清淤泥一次以上,以达到对外开放条件和要求,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依时依约缴纳经营权费及其他应缴税费,逾期超过3个月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滨海泳场,并没收乙方的全部履行保证金等。第十一,乙方经营期间,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收回滨海泳场:……(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滨海泳场进行改建、加建、改建、拆改、装修和增加设施设备及经营项目等行为;……(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超范围经营或擅自将滨海泳场进行改变用途的;(6)逾期缴纳经营权费或其他应缴税费超过3个月的;……。第十二,双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一年书面通知对方。如因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则履约保证金全额赔付甲方。如因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则按履约保证金双倍返还给乙方。第十三,乙方逾期支付经营权费及其它费用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费用总额的1‰。第十四,本合同因解除、不可抗力等原因终止,或经营期满,甲乙双方未续订期合同且甲方要求收回滨海泳场的,乙方逾期不交出的,甲方除限期乙方迁出和要去乙方补交占用期经营权费外,有权按每逾期1天向乙方收取占用期内经营权费总额的1‰违约金,并没收乙方全部履行保证金。第十五,乙方经营期内,违反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即上述第十一点)约定内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滨海泳场经营权,并没收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保留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权利。第十六,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经营滨海泳场项目,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甲方在获悉消息的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第十七,由于甲方不拥有泳场项目土地所有权,如项目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和经济补偿及赔偿损失责任,一切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八,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合同附件包括《南沙滨海泳场面积测量示意图》《南沙滨海泳场物资移交(明细表)》《南沙滨海泳场物资照片》《广州南沙海滨泳场投资进度计划书》。《广州南沙海滨泳场投资进度计划书》涵盖项目概况、管理层、财务预算、投资说明等四项内容,主要包括如下内容:第一,项目名称为广州南沙滨海泳场,准备注资本为叁至伍仟万元,投资修建包括:1.将原有综合服务区升级改造为三层多功能高档次综合楼;2.沙滩别墅客房区,建总间数约100间左右,总长约为500米;3.泡池区,修建四处泡池分别为死海、泥巴池、海水清水池、海水温泉池,位于图纸26、27、28、29。第二,附有《南沙天后宫滨海度假村规划平面图》《南沙滨海泳场面积测量示意图》,规划平面图标明沙滩客房、景观栈道、临街商铺、死海、泥巴池、海水清水池、海水温泉池等布局及位置。第三,《泳场整体改造预算表》中详细列明了各项建设项目的工程量、单价及合价。第四,《资金使用进度安排表》中列明项目资金总金额32691140万元,一期总金额1600万元(别墅区及综合楼13个月完工),二期总金额1200万元(四个人工泳场24个月完工),三期总金额400万元(四周绿化、美化12个月完工)。南沙旅游公司在上述合同附件[包括《南沙滨海泳场面积测量示意图》《南沙滨海泳场物资移交(明细表)》《南沙滨海泳场物资照片》《广州南沙海滨泳场投资进度计划书》]骑缝处加盖公司印章。 同日,南沙旅游公司(甲方)、深圳市观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与深圳观景酒店(丙方)签订《三方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第一,鉴于甲方对南沙滨海泳场经营管理项目进行重新公开招标,项目外包期限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乙方为项目场地原承包经营方,丙方为项目场地新承包经营方。第二,乙方对该项目外包期限知悉并同意,甲、乙双方原签订的《南沙滨海泳场经营管理项目合同》已解除,原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20万元转为丙方与甲方签订的《南沙滨海泳场经营管理项目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已结清,互不追究。第三,丙方为项目场地新承包经营方,同意接收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20万元并将该款项作为丙方与甲方签订《南沙滨海泳场经营管理项目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甲、丙双方根据合同所签订合同履行。第四,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乙方在承租期间对项目场地的所有支出与投入均由丙方承接,由丙方与乙方直接结算对接,乙丙双方确认转让价为零元,与甲方无关。 2016年10月26日,深圳观景酒店向南沙旅游公司发出《关于南沙滨海泳场内建围墙及改造报告》,申请“在滨海泳场所属范围内加做围墙,防止外来人员进入泳场,造成安全隐患,并对原有售票间及内围墙、电动门等进行改拆迁移”。2016年11月10日,南沙旅游公司向深圳观景酒店发出《关于观景度假酒店提出对南沙滨海泳场改造事项的复函》,要求深圳观景酒店“认真对照《南沙滨海泳场经营管理项目合同》的有关约定条款及内容并予以履行,确保南沙滨海泳场项目依法依规经营及健康发展”。 2016年11月13日,深圳观景酒店向南沙旅游公司发出《报告》,主要内容:我司于2016年8月9日与贵司签订项目经营合同时,我司向贵司提供了滨海泳场经营管理项目升级改造及投资进度方案,该方案经贵司确认同意并顺利签订了项目经营合同。期间由于天后宫公园出现山体滑坡,贵司为了安全起见,对公园出入的所有车辆及人员实行严格管制,导致我司无法正常施工。为尽快完成本项目的升级改造及正常施工,我司已于2016年10月28日应贵司要求将项目改造报告并附相关设计图纸交至贵司。请贵司在我司升级改造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并给予大力支持。 2017年1月18日,南沙旅游公司向深圳观景酒店发出《关于立即停止南沙滨海泳场装修项目的函》,该函称遵照上级有关指示要求,现通知深圳观景酒店立即停止施工,请深圳观景酒店遵照执行。同时请深圳观景酒店认真对照《南沙滨海泳场经营管理项目合同》的有关条款及内容并予以履行,依法依规办理立项报建手续,以确保南沙滨海泳场健康有序发展。 2017年1月23日,深圳观景酒店向南沙旅游公司发出《关于滨海泳场升级改造事项报批报告》,主要内容:以上函件内容贵公司已于2016年8月9日与我司签订合同协议时已作出认真要求,要求我司必须提供滨海泳场概况升级改造装修项目,投资修建明细计划并附在合同附页条款同时也得到贵公司同意确认。由此恳请贵公司领导给予大力支持,为我方滨海泳场升级改造的每个合法项目报批手续向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报批,尽快完成滨海泳场升级改造重任,减轻我方的压力。 2017年8月22日,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道办事处向南沙旅游公司发出《关于的回复意见》,回复意见如下:一、关于南沙滨海泳场建设发展工作,我街原则上支持。有关滨海泳场总体规划概念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请区相关部门审批核准。二、滨海泳场原综合楼升级改造、增设两栋木屋别墅等建设项目,请建设单位报请国土规划、建设、水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时后续,严禁出现新的违法建设。 2017年10月31日,深圳观景酒店委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向南沙旅游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南沙旅游公司于收到律师函后五日内,解除滨海泳场项目场地的封锁,并向深圳观景酒店提供经营所需证照及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报备的相关资料,以便深圳观景酒店恢复施工并办理建设审批、报备手续。 2018年3月28日,南沙旅游公司委托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向深圳观景酒店发出《律师函》,主要内容:第一,南沙旅游公司不拥有泳场项目土地所有权。深圳观景酒店作为办理滨海泳场项目报批报建工作的责任方,签订项目合同前也已经明晰滨海泳场的现状及产权状态。如深圳观景酒店需依法办理证照时,其将配合提供可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不存在深圳观景酒店所称的未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形。第二,依照双方2016年7月25日谈判结果《南沙滨海泳场经营管理项目谈判记录》,针对方案中超出界限范围、升级改造方案、规划平面图及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法规办理所有证照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深圳观景酒店同意对方案进行调整及对规划平面图进一步优化,且双方均已签字确认。第三,南沙旅游公司并未封锁滨海泳场,如深圳观景酒店拟对滨海泳场进行升级改造,请深圳观景酒店在滨海泳场项目扩建、加建、改建的报批报建获得准予后,再进行施工。 根据广州市南沙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显示,位于广州市南沙经济开发区蒲州花园日本园(地块一),东至蒲州花园日本园(地块二),南至天后路,西至港前大道南,北至港前大道南,权属人是南沙开发公司,权证号码为007627374号,原《国有土地使用证》010371592号,使用土地面积71522.9平方米;位于广州市南沙经济开发区蒲州花园日本园(地块二),东至蒲州花园,南至天后路,西至蒲州花园(地块一),北至停车场,权属人是南沙开发公司,权证号码为010860600号,原《国有土地使用证》010371592号,使用土地面积81003平方米。即涉案滨海泳场项目的权属人是南沙开发公司。 2018年9月4日,本院委托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前为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南沙滨海泳场项目的工程造价予以鉴定。2019年7月30日,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南沙滨海泳场项目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南沙海滨泳场项目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为3024758.92元,具体包括商业区及围墙部分783353.96元,综合楼部分1510639元,别墅区部分456408.89元,其他203033.42元,安装工程71323.65元。 另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深圳市观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观景酒店向南沙旅游公司支付经营权费共计859804.49元(详见下表),其中下表第6-13项合计466374.3元。 序号 发票时间 发票金额(元) 发票抬头 发票备注栏 1 2016.06.27 99000 深圳市观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 2016.06.27 99000 深圳市观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 2016.06.27 35367 深圳市观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4 2016.11.14 85000 深圳市观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6年6月至8月19日经营权费 5 2016.11.14 75063.19 深圳市观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6年6月至8月19日经营权费 6 2016.11.14 95000 观景度假酒店 7 2016.11.14 64016.81 观景度假酒店 8 2017.05.26 27483.48 观景度假酒店 9 2017.05.26 61383.33 观景度假酒店 10 2017.05.26 25133.19 观景度假酒店 11 2017.10.10 64452.49 观景度假酒店 12 2017.10.10 64452.51 观景度假酒店 13 2017.10.10 64452.49 观景度假酒店 合计 859804.49 2016年3月8日,深圳市观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深圳市盛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广州南沙海滨泳场升级改造项目建设装修绿化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约定:第一,乙方以总承包方式承建甲方建设及绿化工程事宜。第二,本项目升级改造所需要的全部工程项目,包括:入园水迂回滑道工程,海滩泳场建设工程,夏威夷水城建设工程,水迷宫项目建设工程,超级大浪池建设工程,大滑板建设工程,滑梯建设工程,巨兽苑建设工程,急速滑道建设工程,休息区建设工程,休闲别墅建设工程,整个场地绿化工程等。第三,入园水迂回滑道工程,海滩泳场建设工程,夏威夷水城建设工程,水迷宫项目建设工程,超级大浪池建设工程,大滑板建设工程,滑梯建设工程,巨兽苑建设工程,急速滑道建设工程,休息区建设工程,休闲别墅建设工程,整个场地绿化工程共计十二项工程,全部委托承包给乙方,包括施工材料及施工事项、装修材料及装修事项、绿化苗木订购及种植,升级改造设备订购及安装等。承包总价款32691100元。第四,工程款支付约定: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方应支付给乙方首期工程款2600000元,作为乙方订购施工装修材料、升级改造设备和绿化苗木的费用;乙方人员进场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施工费用1000000元;乙方媚完成上述12项建设工程的任何一项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工程款的50%(扣除前期支付的材料费和前期施工费);乙方完成上述12项建设工程的任何一项,且经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工程款的40%;剩余8%款项作为保修金,待工程一年保修期满后十日内全部支付给乙方。第五,甲方将订购材料款、工程款等,支付至乙方下列账户,视同乙方收到:开户行为平安银行深圳梅沙支行,收款人为张龙加,账号为62×××68。第六,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都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的额度,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定。 2016年3月30日,张宝华通过其名下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向深圳市盛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指定收款人张龙加的银行账号62×××68转账2600000元;同日,该款项到账,张龙加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张宝华南沙滨海泳场升级改造项目工程款2600000元。2016年7月15日,张宝华再次向张龙加转账1000000元;2016年7月18日,该款项到账,张龙加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张宝华南沙滨海泳场升级改造项目工程款1000000元。2016年11月21日,郭某(曾用名郭瑞)向招商银行出具个人贷款借款借据,向招商银行借款1000000元,并委托银行将该笔贷款转入张龙加名下的银行账号62×××68。2016年11月22日,张龙加再次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工程款1000000元。庭审中,郭某作为证人出庭,并向法庭表示其通过向招商银行借款的方式转账1000000元给张龙加,该笔贷款实际是借给深圳观景酒店投资人张宝华的。 2016年8月11日,深圳市观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深圳市盛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深圳观景酒店(丙方)三方签订《工程项目转让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第一,2016年3月8日,甲乙双方签订《广州南沙滨海泳场升级改造项目建设装修绿化工程总承包合同书》(下称《合同书》),约定甲方将广州南沙滨海泳场升级改造工程发包给乙方。第二,2016年8月9日,甲方、丙方、南沙旅游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甲方将广州南沙滨海经营管理项目转让给丙方。第三,甲方同意将《合同书》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承接。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工程款视为丙方向乙方支付,未支付的工程款由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2018年9月8日,深圳观景酒店(甲方)与深圳市盛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第一,2016年3月8日,乙方与深圳市观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广州南沙海滨泳场升级改造项目建设装修绿化工程总承包合同书》,约定甲方承包广州南沙滨海泳场升级改造工程。2016年6月11日,甲方、乙方与深圳市观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工程项目转让合同》,约定深圳市观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承包合同书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甲方。2017年1月19日起,由于业主方阻扰,工程停工已达一年多。第二,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就解除承包合同书达成以下条款:(一)双方确认,承包合同书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未履行部分不再继续履行。(二)由于乙方已按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施工,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5600000元,乙方不退换。(三)由于甲方与业主方存在纠纷,导致工程停工,责任在甲方。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4500000元(计算方式:按承包合同书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约定,将工程总金额下调至30000000元,按15%计算)。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户收款: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梅沙支行,户名谢建英,账号62×××32。2018年9月20日,深圳市观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向谢建英名下账号62×××32汇款转账4500000元。同日,深圳市盛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深圳观景酒店4500000元。2019年8月,深圳市观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2018年9月20日我司接受深圳观景酒店委托,向谢建英汇款4500000元,该款的权利义务由深圳观景酒店承担,与我司无关。 再查明,2016年7月20日,深圳观景酒店通过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向南沙旅游公司转账汇款100000元,用途为广州南沙滨海泳场承包经营管理项目投标保证金。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该费用已经转为经营权费。 番禺区大岗镇高兴渔具店分别于2016年2月6日、2016年8月10日、2017年4月20日、2018年11月5日出具金额为103740元、98280元、96720元、91260元的收款收据,客户名称为“南沙滨海泳场”,名称为“网”,合计金额为39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前述证据以及相关陈述附卷为据
判决结果
一、原告深圳市观景度假酒店与被告广州南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签订的《南沙滨海泳场经营管理项目合同》于2019年7月8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南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观景度假酒店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40万元; 三、被告广州南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观景度假酒店赔偿损失9232393.22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观景度假酒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40.24元,由深圳市观景度假酒店负担30213.33元,由被告广州南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3226.91元;鉴定费39000元,由被告广州南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瑞光 审判员黄志伟 人民陪审员胡大成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海铭 书记员游佳男 书记员杜瑞婷
判决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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